貴州省專利條例

《貴州省專利條例》是貴州省以條例形式來設立專利獎是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提升創新能力的一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專利條例
  • 頒布時間:2015年3月27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背景介紹,執行,目的,內容,全文,起草說明,審議結果,相關報導,

背景介紹

根據貴州省知識產權局發布的訊息,這幾年來,貴州省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意識還是在明顯增強。全省申請的專利量從2003年的1245件增長到了去年的22471件,十年間增長了17倍。專利的授權量也增長了13倍。去年,貴州省發明專利的申請是8203件,同比增長了105.7%,增速位居全國第一。發明專利被授權是1047件,同比增長了34.9%。根據貴州省知識產權局發布的訊息,這幾年來,貴州省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意識還是在明顯增強。全省申請的專利量從2003年的1245件增長到了去年的22471件,十年間增長了17倍。專利的授權量也增長了13倍。去年,貴州省發明專利的申請是8203件,同比增長了105.7%,增速位居全國第一。發明專利被授權是1047件,同比增長了34.9%。

執行

2015年5月1日,《貴州省專利條例》正式施行。根據條例規定,貴州設立了專利獎,一項發明專利的獎勵不少於5000元。

目的

貴州以條例形式來設立專利獎是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提升創新能力。對照專利創作、運用和保護中做出貢獻、取得顯著效益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內容

按照條例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應當給予發明創作的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和報酬。一項創作性比較強的發明專利的獎勵至少不低於5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的獎勵不少於2000元。另外,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勵也不少於1000元。
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如果組織實施生產他的專利以後,被授予是專利權的單位應當每年從實施發明專利的營業利潤裡面,再提取不少於5%來獎勵發明人和設計人。如果實施組織生產的是實用新型專利,也要提取營業利潤的不少於3%。如果實施外觀設計的專利,也要提取營業利潤中不少於1%來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和設計人。如果專利要轉讓,被授予專利權的這個單位需要提取不少於20%的轉讓費,來支付給發明人和設計人。根據條例的規定,貴州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還要建立健全專利的創作和運用激勵機制,設立專項的資金,制定和實施專利人才的培養計畫,來促進專利創作、運用、保護和管理。

全文

(2015年3月2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加強專利保護和管理,提高創新能力,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專利工作體系,保障專利事業發展經費,促進專利事業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與專利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普及專利知識,增強全社會的專利意識。
第六條 設立貴州省專利獎,對在專利創造、運用和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效益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專利促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利創造和運用激勵機制,支持專利申請,重點扶持符合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專利產業化項目,促進專利運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專利運用、資助專利申請、專利獎勵、專利宣傳培訓、專利人才培養、專利保護和服務等相關工作。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實施專利人才培養計畫,加強對專利人才的培養,促進專利人才向職業化、專業化和市場化方向發展。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專利工作者與國(境)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在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方面開展合作與交流,支持引進國(境)外高層次專利人才。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進行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時,應當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的相關專利作為綜合評價的重要內容,將發明專利列入業績和學術成果評價條件。
對推動技術進步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效益的專利的主要發明人、設計人,可以優先推薦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獲得中國專利獎、貴州省專利獎的主要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第十一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和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沒有約定或者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 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勵,一項發明專利的獎勵不少於5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的獎勵不少於2000元,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勵不少於1000元;
(二)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其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於5%,從實施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於3%,從實施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於1%,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設計人;
(三)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轉讓、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在取得轉讓、許可使用費後3個月內從轉讓、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費用納稅後提取不少於20%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設計人。
對專利運用作出實質貢獻的人員,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給予適當獎勵和報酬。
第十二條 鼓勵開展專利領域的金融創新,支持金融機構開展專利質押業務;鼓勵擁有專利的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支持境內外單位和個人開展以專利運用為目的的投資。支持擔保機構為專利產業化項目提供投融資擔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和基金,應當採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等多種方式,支持專利運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可以在相關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對專利產業化貸款項目給予貼息。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搭建研究開發和轉化實施平台,建立專利轉移機制,推進專利開發運用。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運用專利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制定,對納入標準的專利給予扶持和獎勵。
第十五條 鼓勵擁有關聯專利的單位和個人建立專利聯盟,促進專利資源的充分運用。
第三章 專利保護
第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專利權、假冒專利。
專利管理部門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侵權行為人不得繼續侵犯同一專利權、擾亂市場秩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侵犯專利權、假冒專利提供製造、銷售、運輸、倉儲、隱匿、廣告、展示等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專利侵權糾紛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下列專利糾紛,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調解:
(一)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 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 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五)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糾紛;
(六) 專利實施許可糾紛;
(七) 其他專利糾紛。
前款第四項所列的專利糾紛,專利權人請求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調解,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第十九條 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二) 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 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 屬於受理專利管理部門的受案範圍和管轄範圍;
(五) 專利侵權糾紛未進入仲裁或者訴訟程式。
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提交請求書和相關證據,並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請求書副本。專利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並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請求書副本傳送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應當自收到請求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逾期未提交的,不影響專利管理部門處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在處理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專利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案情需要,要求請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二十一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專利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書面申請專利管理部門調查收集。書面申請應當載明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和線索、擬要證明的事實以及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客觀原因。
第二十二條 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根據需要或者當事人的申請,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諮詢論證或者委託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鑑定。
當事人對技術鑑定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先行支付,結案後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 專利侵權糾紛處理過程中,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受理的,被請求人可以憑受理證明向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專利管理部門申請中止處理。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中止處理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管理部門可以不中止處理:
(一) 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或者提交的證據材料明顯不充分的;
(二) 被請求人所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設計的;
(三) 被請求人所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明顯不屬於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
(四) 專利管理部門認為不應當中止處理的其他情形。
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的,專利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調解專利糾紛,達成調解協定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
調解書中具有給付內容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公證確認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
第二十五條 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等侵權行為,銷毀製造侵權產品或者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和工具。
侵犯專利權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經當事人協商,達成協定的,可以按照協定約定的方式處置;不能達成協定的,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專利管理部門可以責令侵權人銷毀或者拆解侵權產品。
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或者請求人提供的證據不充分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第二十六條 專利管理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應當指定3名以上單數承辦人員辦理。
查處專利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名,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並遵守保密、迴避等執法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在查處專利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 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
(二) 對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或者物品實施現場檢查、攝像、拍照;
(三) 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契約、發票、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 涉嫌侵犯方法發明專利權的,必要時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五) 對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涉案物品進行抽樣取證;
(六) 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七) 調查與專利案件有關的其他事項。
專利管理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基層村(居)組織應當予以協助。有關當事人應當協助調查並提供證據,不得拒絕、阻礙,不得轉移、毀損證據,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證據;相關市場經營者、管理者應當予以協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移、毀損已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
第二十八條 專利管理部門處理髮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處理終結;處理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處理終結。案件特別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專利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長1個月。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鑑定、辦理專利權評價報告、中止等時間不計入處理期限。
專利管理部門查處假冒專利等專利違法行為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查處終結。案件特別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專利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長15日。案件查處過程中的聽證、公告、鑑定、辦理專利登記簿副本、中止等時間不計入查處期限。
專利管理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調解結案,案件特別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專利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展會的舉辦方,應當與參展方在參展協定中約定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不得假冒專利。對標有專利標識的展品或者技術,舉辦方應當查驗專利權有效證明,參展方不能提供專利權有效證明的,舉辦方不得允許其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的名義參展。展會的展期在3日以上的,舉辦方應當在展會前通知舉辦地專利管理部門。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對參展項目進行監督,接受舉報投訴,依法查處專利侵權和假冒專利行為。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利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獎勵,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一條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利案件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案件信息,將專利案件信息納入社會徵信體系。
第四章 專利服務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專利信息的傳播和利用。
支持專利交易平台的設立和發展,促進專利交易。
第三十三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公益性專利維權援助機構,開展專利維權援助服務,重點援助、扶持困難人員和中小企業,實現維權援助的公益化、專業化、規範化。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依法對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進行監督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建立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違法行為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披露違法行為信息。
從事專利服務的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取得執業資質或者資格,依法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第三十五條 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 泄露委託人的技術或者商業秘密;
(二) 出具虛假專利分析、評議、評估等報告;
(三) 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
(四) 以詆毀競爭對手商譽、虛假廣告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五) 損害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六)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普及教育,鼓勵開展學生髮明創造競賽活動,培養學生創新觀念和專利意識。
各級行政院校和職業教育機構應當將智慧財產權納入幹部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和職業教育內容。
高等院校應當將智慧財產權教育納入高等院校學生素質教育體系。加強智慧財產權學科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開設智慧財產權專業,培養智慧財產權高層次人才。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等財政資金支持項目立項、評審、驗收、成果鑑定、獎勵等項目管理工作中的專利管理,將專利管理納入項目實施全過程。
財政資金支持項目可能產生專利的,項目承擔者應當全面、準確、真實地報告專利成果。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與項目承擔者就以下事項進行約定:
(一) 涉及專利成果的研發目標和驗收標準;
(二) 資金使用計畫。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專利申請、維持、獎酬、檢索、分析等專利事務費用,可以在項目經費中列支。有關費用需要在項目實施後支付的,可以轉入單位管理費中列支;
(三) 專利權的權屬及相關權益。未約定的,專利權歸項目承擔者所有,由項目承擔者自主決定專利的實施、許可、轉讓、作價入股等,並取得相應的收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 專利申請權及申請的合理期限。項目承擔者在合理期限內不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申請專利,專利權被授予後,項目承擔者享有專利免費實施權;
(五) 專利的實施運用計畫及其期限。項目承擔者未依照約定實施的,項目主管部門可以許可他人實施,所收取的費用,應當給予項目承擔者。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利評議機制,對下列與專利相關的重大經濟活動進行評議,防止技術的盲目引進、重複研發、流失或者侵犯專利權,避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一) 使用國有資金或者涉及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重大建設、重大併購、重點引進、重大技術產業化等項目;
(二) 重大科學技術、重點裝備進口、重大技術轉讓、重大技術進出口等項目;
(三) 其他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活動。
省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可以出具專利分析、評議報告機構的目錄。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創造和運用作為考核高新技術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評價指標。
在評審科學技術獎勵、技術創新獎勵等獎勵項目時,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創造和運用情況作為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工程,重點培育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並給予資金扶持。
第四十一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專利管理制度,設立或者明確專利管理工作機構,培養專利管理人才,開展專利信息分析利用工作,鼓勵科技人員從事專利產品和技術研究開發,利用專利創業。
鼓勵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前款規定加強專利工作。
第四十二條 國有專利資產占有單位發生合併、分立、上市、改制、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償還債務等經濟行為,涉及專利資產作價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和備案。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申請量、授權量、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等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統計調查範圍。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利考核評價體系,將專利申請量、授權量和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等指標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專利評價體系,將專利數量、質量和轉化率等指標作為其評價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較輕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情節較輕的,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可以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的,以產品銷售價格乘以銷售數量作為其違法所得。訂立假冒專利契約的,以收取的費用作為其違法所得。
對假冒的專利標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予以收繳並銷毀;專利標識張貼、刻錄或者附帶在產品上的,責令當事人清除或者覆蓋;專利標識難以清除或者覆蓋的,責令當事人銷毀假冒專利產品。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沒收侵權產品,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關當事人阻礙專利管理部門依法執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故意提供虛假證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查處案件的專利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作出查封或者扣押決定的專利管理部門處以查封或者扣押物品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查封或者扣押物品價值難以計算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未依法取得專利服務的資質或者資格,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專利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員責任。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利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6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專利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起草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貴州省專利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貴州省專利保護條例》自2003年9月實施以來,我省專利保護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實施得以全面推進,全社會智慧財產權意識明顯增強,專利申請量從2003年的1245件增加到2013年的17405件,增長了近13倍;專利授權量從2003年的719件增加到2013年的7915件,增長了10倍。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專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主要表現在: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有待完善,專利創造、運用激勵機制不健全,企業自主創新和運用專利制度的能力不強,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關鍵技術不多,專利行政保護力度有待加強,專利公共服務能力較弱,專利人才缺乏等等。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專利法》進行修訂,2010年國務院對《專利法實施細則》也進行了修訂,我省的條例與修訂後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出現了不一致的地方,需要進行修改,使之與上位法保持一致。鑒於專利工作不僅涉及保護,還包括創造、運用、管理和服務等諸多方面,加之修訂的內容較多,故決定重新制定《條例(草案)》。  二、起草過程  2013年3月,省政府法制辦、省科技廳(省知識產權局)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成立起草小組,隨即開展《條例(草案)》的起草調研工作。形成初稿後,起草小組赴遵義、黔東南等地實地調研,充分徵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的意見,並赴雲南、遼寧、北京等省(市)開展立法調研,對《條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過程中,又多次召開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同時書面徵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在貴州省人民政府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反覆修改,並經2014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設立貴州省專利獎。設立專利獎是激勵專利創造和促進專利運用的重要措施。根據國家設立專利獎的情況,並借鑑外省(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條例(草案)》將《貴州省智慧財產權獎勵辦法》中有關專利的獎勵項目予以固定,在第六條中明確規定設立貴州省專利獎,對在專利創造、運用和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效益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二)健全專利保護工作體系。專利保護工作體系不健全、人員不到位、執法水平不高等是我省目前專利保護工作中比較突出的問題。《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提出,要合理配置執法資源,提高執法效率。為此,《條例(草案)》第三章對專利侵權糾紛、假冒專利、侵犯專利權等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處理和舉報投訴等作出具體規定,以利於進一步強化對專利的保護。  (三)加強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掌握必要的專利信息並對信息進行有效整合是政府職能部門的重要職責,且專利維權難度大、成本高,企業在維權中迫切需要政府職能部門或公益機構提供幫助,以保護其專利權益。為此,《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對建立健全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專利信息傳播和利用、設立公益性專利維權援助機構、開展專利維權援助服務等作出規定。  (四)加強智慧財產權教育。人才是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關鍵,也是我省的短板。高等院校在開展專利知識教育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對高等院校開展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知識教育和開設智慧財產權專業作出規定。同時,本著智慧財產權教育從中小學生抓起的精神,該條還規定各類學校加強專利知識普及教育,鼓勵開展學生髮明創造競賽活動,培養學生創新觀念和專利意識。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貴州省專利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貴州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關於〈貴州省專利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全文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書面徵求了市州和部分縣級人大常委會的意見,並分別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單位)、部分省人大常委會諮詢專家參加的論證會;召開了利益相關群體和社會公眾代表參加的座談會。
3月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在第一條中的“提高創新能力”後增加“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一句。
2.將原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合併為一條,作為第九條。
3.原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並刪去第三款。
4.原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並將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其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於5%,從實施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於3%,從實施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於1%,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設計人”。
5.刪去原第十二條。
6.將第十六條修改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專利權、假冒專利。
“專利管理部門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侵權行為人不得繼續侵犯同一專利權、擾亂市場秩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侵犯專利權、假冒專利提供製造、銷售、運輸、倉儲、隱匿、廣告、展示等便利條件。”
7.刪去第十八條。
8.原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並在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內容為“專利實施許可糾紛”。
9.原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並在第一款第五項中“訴訟”前增加“仲裁”;將第二款中的“15日”修改為“10日”,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後增加“並說明理由”,刪去最後一句。
10.原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並刪去最後一句。
11.原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並在第二款中的“提供虛假證據”前增加“故意”,最後增加“相關市場經營者、管理者應當予以協助”一句。
12.原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並將第一款第一句修改為“專利管理部門處理髮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處理終結;處理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處理終結”;將第三款修改為“專利管理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調解結案,案件特別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專利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原第三十四條調整為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14.原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並將第二項修改為“出具虛假專利分析、評議、評估等報告”。
15.原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並將第三款中的“高等院校應當將智慧財產權內容納入課程體系,在高等院校中普及智慧財產權知識”修改為“高等院校應當將智慧財產權教育納入高等院校學生素質教育體系”。
16.原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並將第一款中的“審議”修改為“評議”,刪去“防止技術的盲目引進、重複研發、流失或者侵犯專利權,避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一句;在第二款中的“分析”後增加“評議”,刪去“推薦”。
17.原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並在“有關規定”前增加“國有資產管理的”。
18.原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並將第二款修改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較輕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將第三款修改為“沒有違法所得,情節較輕的,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可以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9.原第四十九條調整為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並將“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原第五十條調整為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並將“可以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0.原第五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並將第一款中的“拒絕、阻礙專利管理部門”修改為“有關當事人阻礙專利管理部門”;將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故意提供虛假證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查處案件的專利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1.將《條例草案》中的“專利創造”修改為“專利促進”。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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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記者從貴州省人大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貴州省專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悉,條例的出台是是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將對貴州省在加強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專利是國家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種戰略性資源。專利的擁有量和專利的實施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和科技實力的而重要標誌之一。
近幾年來,貴州省專利工作取得了較大的發展,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實施得以全面推進,全社會智慧財產權意識明顯增強。貴州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忠良介紹,貴州省專利申請量從2003年的1245件增長到2014年的22471件,增長了17倍;專利授權量從2003年的719件增長到2014年的10107件,增長了13倍。但與國內發達地區專利工作發展水平相比較差距還很大,存在的問題還很突出,專利工作的總體情況與貴州省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還不相適應。
為此,2013年貴州省正式啟動條例起草工作。起草小組多次召開法規草案論證會,赴雲南、遼寧、北京等省市開展立法調研,赴遵義市、黔東南州等地調研和聽取意見,並在網上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最終形成了條例文本,於2015年3月27日經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據悉,條例共50條,由總則、專利促進、專利保護、專利服務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組成。其中,提出設立貴州省專利獎,對在專利創造、運用和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效益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並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專利運用、資助專利申請、專利獎勵、專利宣傳培訓、專利人才培養、專利保護和服務等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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