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科技成果信息匯交管理辦法》是為了促進創新鏈產業鏈深度融合,加強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信息匯交工作,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貴州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的相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貴州省科技成果信息匯交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科技成果信息匯交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貴州省科學技術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貴州省科技成果信息匯交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創新鏈產業鏈深度融合,加強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信息匯交工作,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貴州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通過對科技成果進行後續試驗、開發、套用和推廣,能夠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和新服務,提高生產力水平。科技成果主要包括:專利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以技術訣竅的方式進行保護的專有技術等智慧財產權,以及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動物新品種等其它科技成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利用各級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貴州省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項目主管部門)設立實施的科技項目,以及有關單位利用財政資金自行設立實施的科技項目。科技項目範圍由項目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條 對其他利用非財政資金設立實施的科技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本辦法實施前利用各級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鼓勵科技成果完成人或所有人在成果權屬清晰的前提下,按照自願原則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匯交。
第五條 科技成果信息匯交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科技成果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名稱、所屬單位、關鍵字、所屬領域、所屬學科、簡介、形式、技術成熟度等。
(二)智慧財產權情況。包括智慧財產權類別及數量、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技術訣竅、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
(三)技術標準情況。包括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等。
(四)科技成果已轉化及產業化情況。包括實施單位、轉化時間、轉化方式、轉化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等。
(五)科技成果轉化需求。包括擬採取的轉化方式、轉化套用的主要行業領域、套用場景、轉化現有基礎、轉化合作需求、轉化預期經濟社會效益等。
(六)財政資金支持情況。包括項目名稱、任務書(契約)編號、批准部門及批准年度等。
第六條 匯交、公布的科技成果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督促本部門立項的科技項目的承擔單位,在項目驗收(結題)前,按照本辦法規定將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
第八條 省科技廳除承擔項目主管部門的職責外,還承擔下列職責:
(一)牽頭負責貴州省科技成果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科技成果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
(二)研究制定加強科技成果信息匯交政策措施,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匯交工作機制。
(三)負責統籌和指導全省科技成果信息匯交工作,對匯交的科技成果信息進行管理、發布與推送。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本單位科技成果信息的匯交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建立健全內部制度,管理本單位科技項目取得的科技成果信息。
(二)指導、督促本單位項目負責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開展科技成果信息匯交工作。在收到項目負責人匯交材料後15日內,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以及是否適宜對外公開等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提交至科技成果信息系統。科技項目涉及多個承擔單位的,由牽頭承擔單位(主持單位)負責科技成果信息匯交工作。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在項目驗收(結題)前,向項目承擔單位提交貴州省科技成果信息匯交表。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信息匯交後,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做好信息的更新、維護等工作。科技成果在技術性能指標、轉化套用等方面取得重大進展的,以及在成果權屬等方面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統上對科技成果信息進行變更。
第三章 科技成果信息使用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免費向社會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等服務。
第十三條 支持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等機構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匯交、發布本單位管理的科技成果信息,並對內容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支持貴州技術交易市場對科技成果信息遴選、分類、加工,通過掛牌交易、拍賣、線下撮合、推送等方式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五條 省內外企業可通過科技成果信息系統發布技術需求,鼓勵省內高校、科研院所對發布的技術需求進行揭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科技項目取得的科技成果信息的管理,在立項階段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任務書(契約)時,應明確科技成果信息匯交義務。
第十七條 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的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科技成果信息的匯交工作,並對匯交的信息負有誠信、合規義務。
第十八條 對不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信息匯交工作或存在匯交不實信息等行為的,按照《貴州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有關規定,由項目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禁止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承擔單位3年內承擔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
第十九條 申報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前,申報單位、申報人應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統中完成科技成果信息匯交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為促進創新鏈產業鏈深度融合,加強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信息匯交工作,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貴州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借鑑相關省市做法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省科技廳起草了《貴州省科技成果信息匯交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主要是按照《貴州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7年11月30日經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相關規定製定。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二十一條,包括總則、組織與實施、科技成果信息使用、監督管理和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6條。闡述了《辦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據,明確了科技成果概念,提出了適用範圍、匯交內容、發布科技成果信息要求。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共5條。明確了項目主管部門、省科技廳、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工作職責,以及科技成果信息匯交工作具體要求。
第三章:科技成果信息使用。共4條。對匯交的科技成果信息使用、有關支持措施等進行了說明。
第四章:監督管理。共4條。對科技成果信息匯交義務、處理措施等進行了說明。
第五章:附則。共2條,明確《辦法》解釋權和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