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2021年11月26日,《貴州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日期:2021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條例全文,修改情況,審議結果,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發揮華僑在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華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合法權益的保護。
本條例所稱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身份由縣級以上僑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 華僑權益保護應當遵循平等保護的原則。
華僑享有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權利,並履行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義務。
華僑應當自覺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保守國家秘密,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華僑權益保護工作,建立健全華僑權益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華僑權益保護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將華僑權益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表彰或者獎勵有突出貢獻的華僑。
縣級以上僑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華僑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加強對華僑權益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為華僑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服務,組織開展華僑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研究協調解決華僑權益保護的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華僑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保護華僑合法權益,為華僑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五條 各級僑聯組織應當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密切與華僑的聯繫,宣傳僑務法律、法規和政策,反映華僑的意願和要求,為華僑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等服務,依法維護華僑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華僑的護照具有與國內居民身份證同等的身份證明效力。華僑可以憑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相關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稅務、公證、就業、民政、郵政、財產登記、商事登記、住宿登記、房屋租賃和買賣、機動車駕(行)駛證申領等事項。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完善相關信息系統,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為華僑辦理前款規定的事項。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設定障礙或者實行歧視待遇。
第七條 華僑回國在本省申請定居的,由擬定居地縣級以上僑務主管部門受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
國內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華僑,申請在本省落戶,經核實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 華僑依法享有參政議政權利,省和市、州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可以邀請華僑列席會議。
第九條 在縣(市、區、特區)、鄉(鎮)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華僑在中國境內的,可以在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依法參加選舉。
符合相關條件的華僑可以參加原戶籍所在村(居)的村(居)民委員會選舉。戶籍不在本村(居),在本村(居)居住1年以上的華僑,本人申請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居民會議同意,可以參加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選舉。
第十條 華僑可以在本省依法成立社會團體,並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依法保障華僑子女在本省平等接受教育等相關權利。
華僑子女可以在其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者本省經常居住地就讀義務教育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
華僑學生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本省參加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
華僑學生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者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學生入學考試。
第十二條 夫妻雙方原戶籍所在地均在本省的華僑,在中國境內生育的,適用國家及本省的有關規定。
夫妻一方原戶籍所在地在本省的華僑、另一方為原戶籍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國內居民的華僑,在中國境內生育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國家及本省或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育規定。
第十三條 華僑在本省就業且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與當地就業人員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華僑在本省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華僑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辦理程式應當與國內其他參保人員一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華僑就業提供職業指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就業援助服務。
第十四條 在本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及退休後出國定居的華僑回國期間就醫,按照國家、省和參保所在地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在本省就業的華僑,享有和本省職工同等住房公積金待遇。用人單位和華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 華僑在本省居住期間,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可以申請社會救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救助。
第十七條 華僑對依法自建、購買、繼承、接受贈與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華僑私有房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辦理登記。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徵收、徵用華僑的私有房屋、華僑投資開發用地等不動產,應當依法公告並書面通知華僑,與華僑簽訂補償安置協定,並按照當地居民同等待遇進行補償和安置。未簽訂補償安置協定或者未經法定程式的,不得非法侵占、拆除。
華僑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法對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因徵收、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導致華僑的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消滅或者影響其行使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擁有農村集體經濟股權的華僑,應當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或股東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權和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華僑個人、華僑投資企業和華僑社會團體依法自願和無償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華僑進行勸募或者變相勸募。捐贈人以及受贈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受贈財產使用管理和捐贈建設工程項目的立項及實施,華僑捐贈享受稅收優惠、捐贈財產處置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華僑以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義在本省投資興業和創新創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地產業發展規劃,積極引進僑資企業,引導華僑發揮人才、技術、資金等優勢,投資本省特色優勢產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華僑投資興業服務和保障工作。
華僑投資企業利用國外各類資源,開展對外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享受國家和本省鼓勵外商投資的各項優惠待遇。
華僑投資者應當守法經營,依法納稅,誠信履約,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華僑在本省投資的,依法適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華僑投資企業依法通過信貸、發行股票和債券等方式融資。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和其他金融企業應當依法為華僑投資者提供金融服務。華僑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第二十一條 依法尊重和保護華僑投資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對華僑投資企業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華僑投資企業參加各類培訓、評比、鑑定、考核、贊助等活動;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查封、扣押華僑投資企業的財產或者限制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其停產停業、責令其關閉、限制從業。
第二十二條 華僑投資企業依法參加政府採購和政府組織的招投標,享有與其他企業同等待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其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華僑在本省依法設立研發機構,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
支持華僑企業與本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採取委託研發、技術許可、技術轉讓、技術入股和共建研發機構等形式,開展產學研用合作。
華僑在本省投資設立或者合作創建研發機構和研究基地,享受本省各級政府扶持企業技術創新的相關政策。
華僑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報本省科技計畫項目以及其他各類產業化項目。政府主導的人才引進及創新創業資金、科技專項資金和各類產業發展扶持資金等,對華僑投資設立的研發機構和企業予以同等支持。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華僑及其投資企業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等。依法保護華僑及其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
華僑及其投資企業依法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採用轉讓、作價入股等方式,開展成果轉化等活動。涉及促進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發明專利技術的創造和運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華僑利用其專利、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投資創業的,享受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等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來本省創新創業、符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符合各級人才項目引進條件的華僑,可以同等享受人才項目的優惠政策待遇,獲得相應的工作待遇和生活條件保障。
第二十六條 華僑在本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可以按規定參加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其在境外的專業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為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 華僑在本省的投資收益、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益、企業清算後的個人資金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受法律保護,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可以依法匯往國外境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和侵犯。
華僑依法繼承的遺產、接受的饋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和干預。
第二十八條 華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協商和解或者調解解決;
(二)向僑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投訴;
(三)申請行政裁決、行政複議;
(四)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華僑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獲得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華僑權益投訴處理制度,完善統一受理、分級承辦、全程跟蹤和協調服務的糾紛調處工作機制,為華僑權益投訴處理提供保障。縣級以上僑務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依法受理華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投訴。縣級以上僑務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電話、信箱等,方便華僑投訴。
第三十條 僑務主管部門應當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組織及時辦理華僑投訴。投訴事項重大,或者投訴事項需由幾個部門、組織共同處理的,僑務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組織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僑務主管部門處理。
受理、處理華僑的投訴,應當為投訴人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投訴人設定障礙和打擊報復。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華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保護華僑權益的;
(二)非法侵占、拆除華僑房屋,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徵收、徵用的華僑房屋、華僑投資企業、華僑投資開發用地進行補償安置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華僑捐贈款物的;
(四)擅自查封、扣押華僑投資企業的財產或者限制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其停產停業、責令其關閉、限制從業的;
(五)擅自增設華僑投資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的;
(六)對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條件、依法參加政府採購的華僑投資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侵犯華僑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外,外籍華人在本省的有關權益保護,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貴州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發揮華僑在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工委將《條例草案》分送各市州、縣級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並在網上公開徵求意見;赴六盤水市調研並召開座談會;召開省直有關部門論證會。2021年9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外事僑務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對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及各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1.刪除第一條中的“獨特”。
  2.刪除第四條、第十三條、原第十七條、原第三十條中的“地方”。
  3.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華僑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保護華僑合法權益,為華僑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4.刪除第六條第一款中的“各類”。
  5.第七條第一款中的“華僑申請在本省定居”修改為“華僑回國在本省申請定居的”。
  6.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在縣(市、區、特區)、鄉(鎮)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華僑在中國境內的,可以在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依法參加選舉。”
  7.第十一條修改為:“依法保障華僑子女在本省平等接受教育等相關權利。
  “華僑子女可以在其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者本省經常居住地就讀義務教育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
  “華僑學生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其父母出國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並與當地戶籍學生享受同等政策。
  “華僑學生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者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學生入學考試。”
  8.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生育規定”修改為“有關規定”;第二款中的“夫妻雙方一方原戶籍所在地在本省的華僑、另一方為國內居民或者原戶籍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華僑”修改為“夫妻一方原戶籍所在地在本省的華僑、另一方為原戶籍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國內居民的華僑”。
  9.刪除第十五條。
  10.原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刪除“《貴州省華僑捐贈公益事業條例》”。
  11.原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華僑投資企業利用國外各類資源,開展對外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享受國家和本省鼓勵外商投資的各項優惠待遇。”
  12.原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將“華僑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有價證券以及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在本省投資”修改為“華僑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13.原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依法尊重和保護華僑投資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對華僑投資企業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華僑投資企業參加各類培訓、評比、鑑定、考核、贊助等活動;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查封、扣押華僑投資企業的財產或者限制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其停產停業、責令其關閉、限制從業。”
  14.原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刪除第一款、第二款。
  15.原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將“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修改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一項修改為“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保護華僑權益的”;第四項修改為“擅自查封、扣押華僑投資企業的財產或者限制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其停產停業、責令其關閉、限制從業的”。
  16.原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17.原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外,外籍華人在本省的有關權益保護,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貴州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和《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貴州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吸納了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的審議意見並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內容。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工委赴正安縣開展調研並召開座談會,認真聽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2021年11月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外事僑務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1.第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華僑學生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其父母出國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進行身份認定並參加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與當地戶籍學生享受同等政策。”
  2.刪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經濟困難的”。
  3.第二十九條中的“公布接受華僑投訴的方式”修改為“公布投訴電話、信箱等”。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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