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為了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 實施日期:2016年12月1日
湖北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實施情況的報告,解讀,相關報導,

湖北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權益保護
第三章投資創業保護
第四章服務與保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華僑合法權益的保護。
本條例所稱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身份的界定和確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華僑權益保護應當遵循平等保護的原則。
華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不得減損華僑的權利或者增加華僑的義務。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華僑權益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制定華僑權益保護措施,將華僑權益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負責華僑權益保護的服務、協調、監督和宣傳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華僑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保護華僑合法權益,為華僑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應當宣傳貫徹涉僑法律法規和政策,密切聯繫華僑,反映華僑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章基本權益保護
第六條華僑依法享有參政議政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華僑參政議政提供保障。
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華僑在國內的,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參加選舉。
村(居)民委員會選舉期間,華僑在國內的,可以依法參加居住地選舉,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華僑在本省定居的,可以依法成立社會團體,並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條華僑可以憑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依法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以及投資創業、稅務、住宿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事務,其護照與居民身份證、居住證、社會信用代碼證明具有同等的身份證明效力。
第八條華僑在本省居住六個月以上,具備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等條件之一的,可以依法申領居住證,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第九條華僑要求定居本省的,可以向擬定居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由公安機關依法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條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華僑申請生育的,或者因所生子女均在國外定居申請再生育的,按照國家和省人口計畫生育的有關規定執行,依法享受計畫生育相關服務。
第十一條華僑購買房產與本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華僑依法取得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為其辦理不動產登記,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十二條華僑出國定居後,原以家庭為單位承包土地的契約未到期的,可以依法流轉。有關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繳或者挪用華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
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或者徵用華僑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並依法給予補償。徵收或者徵用華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按照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因公共利益需要遷移華僑祖墓的,應當依法給予合理補償;符合另行安置條件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華僑對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和贈與獲得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五條華僑在本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可以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其在境外的專業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為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參考依據。
華僑依照規定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和其他招聘考試的,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增設報考條件和錄(聘)用條件。
第十六條華僑子女在本省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可以在其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就讀,享受當地居民入學同等待遇。
華僑子女可以在本省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學校在錄取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華僑及其子女在本省居住期間,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華僑出國定居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其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應當繼續保留;再次回本省居住或者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關係按照有關規定接續,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餘額累計計算。
華僑出國定居前提出申請的,可以將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八條華僑達到法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依法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定居國外的,應當至少每年向負責支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由中國駐其所在國的使館、領館或者由所在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
第十九條華僑因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符合救助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華僑進行社會救助。
第二十條鼓勵和支持華僑開展扶貧濟困、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活動。
華僑為慈善事業捐贈資金、物資的,有權了解捐贈資金、物資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受贈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
華僑捐贈的財產用於慈善事業和公益事業的,依法享受稅收減免及其他優惠政策。
第三章投資創業保護
第二十一條鼓勵和支持華僑以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義在本省投資創業。
華僑在本省的投資和投資收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損害、侵占。
第二十二條華僑在境外設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在本省投資的,適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條華僑投資企業依法享有自主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和侵犯。
華僑合法投資獲得的稅後利潤、清算後的個人資金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自主處置。
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查封、扣押華僑投資企業的財產或者責令其停產停業。
第二十四條 對華僑投資企業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
第二十五條華僑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參加政府採購,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其實行歧視待遇。
第二十六條 華僑回國創新創業,可以按照規定參與本省人才創新創業類的計畫,享受人才項目的優惠政策,獲得相應的工作待遇和生活條件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華僑人才及其家屬辦理戶籍、醫療、教育、住房、出入境等手續以及項目申報、科研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鼓勵和支持華僑在本省依法設立研究開發機構,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
支持華僑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採取委託研發、技術許可、技術轉讓、技術入股以及共建研發機構等形式,開展產學研用合作。
華僑在本省投資設立研究開發機構的,適用政府扶持企業技術創新的相關政策。
支持華僑建設或者參與建設高水平智庫和軟科學研究基地,提出諮詢建議,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和支撐。
第二十八條鼓勵華僑及其投資企業開展專利申請、商標註冊和著作權登記等活動;華僑利用其專利、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投資創業的,享受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和省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政策。
第二十九條鼓勵和引導華僑在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等領域創新創業,參與本省經濟和社會建設。
華僑在本省投資的企業可以利用國際資源,開展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享受本省企業境外投資相關政策。
第三十條鼓勵設立多種形式的創業基金、人才基金、投資擔保基金,支持華僑創業創新。
政府主導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計畫專項資金、科技專項資金、工業和信息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各類產業發展扶持資金等,對華僑予以同等支持。
華僑可以申報本省各類科技計畫項目,以及其他各類產業化項目。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和其他金融企業應當為華僑投資者提供金融服務。支持華僑投資企業依法通過信貸、股票、債券等方式融資。
第四章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保障華僑依法享受義務教育、就業、衛生、計畫生育、文化、體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務以及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公共政策時,應當通過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徵詢華僑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應當建立華僑人才信息資料庫,健全華僑人才引進、使用、評價、激勵和服務機制。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涉僑信息統一發布制度,為華僑提供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華僑就業創業、投資發展提供政策分析、法律諮詢、風險防範等中介服務。
第三十五條華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也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協商和解或者調解解決;
(二)申請仲裁;
(三)申請行政複議;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華僑,有關國家機關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損害華僑合法權益的,僑務部門和歸國華僑聯合會可以向其所在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追究其責任的意見建議,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告知結果。
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華僑有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對於華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機關應當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華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徵收或者徵用華僑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遷移華僑祖墓進行補償和安置的;
(二)擅自查封、扣押華僑投資企業的財產或者責令其停產停業的;
(三)對華僑投資企業擅自增設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的;
(四)在政府採購、公務員招錄等活動中,對華僑實行歧視待遇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截留、扣繳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華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
(二)非法截留、侵占華僑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和贈與獲得的財產的;
(三)非法侵占華僑投資和投資收益的;
(四)其他侵犯華僑合法權益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人員在本省的合法權益保護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益外,外籍華人在本省的有關權益保護,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湖北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認真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民宗僑外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調研中各方面的意見,比較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建議草案二審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二審稿送全體省人大代表徵求意見。8月上旬,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建鳴同志率領立法調研組,就立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向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作了專題匯報。在此基礎上,法規工作室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認真修改,並開展了制度廉潔性評估。9月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民宗僑外委員會負責人、省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員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選舉法規定“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六條中“在境內的”修改為“在國內的”,與相關上位法保持一致。有的委員提出,為了暢通華僑參政議政的渠道,保護華僑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建議增加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為華僑參政議政提供保障的規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華僑依法享有參政議政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華僑參政議政提供保障。”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華僑在國內的,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參加選舉。”(建議表決稿第六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物權法對徵用私有房屋進行補償作出了規定,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對徵用歸僑僑眷私有房屋進行補償也予以明確,建議在條例中增加對徵用華僑房屋進行補償的內容,增強華僑來我省投資的安全感。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或者徵用華僑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並依法給予補償。徵收或者徵用華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按照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標準給予補償。”(建議表決稿第十二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公務員法對招錄公務員的限制條件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對於報考人員是否具有外國長期居留權並未做出禁止性規定,參加公務員招考應當是華僑的合法權益,建議堅持同等保護的原則,增加華僑參加公務員招考不得增設條件的內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華僑依照規定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和其他招聘考試的,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增設報考條件和錄(聘)用條件。”(建議表決稿第十五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參加社會保險的覆蓋面擴大至華僑子女,有利於調動華僑來我省投資創業的積極性。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十七條第三款併入第一款,修改為:“華僑及其子女在本省居住期間,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同時,對該條有關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餘額可依申請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的規定,建議作適當調整。(建議表決稿第十七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可否進一步加大開放力度,將在本省投資的華僑在境外設立的企業視作境內資本對待,增強對華僑來我省投資的吸引力。也有委員提出,外資企業法律法規對境外資本進入境內有全面、細緻的管理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宜作出突破性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為支持鼓勵華僑投資企業在本省投資,按照國家有關外資企業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精神,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華僑在境外設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在本省投資的,適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二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為了促進涉外人才的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實現資源共建共享,建議增加建立完善華僑人才信息資料庫的規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應當建立華僑人才信息資料庫,健全華僑人才引進、使用、評價、激勵和服務機制。”同時,相應刪去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三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對草案二審稿其他一些條款進行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相關條款順序作適當調整。條例實施的時間擬定為2016年12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5月25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湖北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進一步維護我省境內華僑的權益,為華僑營造良好的創業創新和發展環境,吸引更多的華僑華人來我省投資興業,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以及立法顧問組成員、基層立法聯繫點,並在省人大網站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6月中下旬,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建鳴同志率立法調研組赴外省考察華僑權益保護立法工作;組織召開了華僑座談會,認真聽取參加華創會的華僑代表對草案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法規工作室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民宗僑外委員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7月1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省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員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華僑權益保護涉及到大量國家政策,如戶籍、出入境、土地、醫療、教育、住房等,建議草案增加建立協調機制、制定政策的規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如下修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華僑權益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制定華僑權益保護政策措施,將華僑權益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草案二審稿第四條)
二、有的委員、民宗僑外委員會提出,應當保障華僑作為公民參加選舉的權利,建議增加華僑參加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規定。有的委員、專家學者提出,參加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選舉也是華僑參政議政的重要形式之一,應當予以明確。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一是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華僑在境內的,可以在原籍貫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參加選舉。二是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選舉期間,華僑在境內的,可以依法參加居住地選舉,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草案二審稿第六條)
三、有的委員、基層立法聯繫點提出,華僑的家庭成員在國內居住並生育的,也應當享受相關的生育服務,同時遵守國家的計畫生育規定,建議增加相關規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華僑申請生育的,或者因所生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申請再生育的,按照國家和省人口計畫生育的有關規定執行,依法享受計畫生育相關服務。(草案二審稿第十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華僑在國內的重大權益,應當對華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及流轉收益的保護予以明確。有的委員、專家學者提出,祖墓是華僑思祖懷鄉情感的重要依託,建議增加相關華僑祖墓遷移補償和安置的規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一是華僑出國定居後,原以家庭為單位承包土地的契約未到期的,可以依法流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繳或者挪用華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二是因公共利益需要遷移華僑祖墓的,應當依法給予合理補償;符合另行安置條件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五、有的委員、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華僑定居國外,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不宜招錄為公務員。也有的委員提出,華僑是中國公民,吸收華僑到公務員隊伍,有利於提高政府公共決策科學性和公共服務水平。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如下規定:華僑依照規定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和其他招聘考試的,有關單位和部門不得設定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條件和錄(聘)用條件。(草案二審稿第十五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華僑子女回國接受教育的政策還應包含學前教育,建議增加相關規定。有的委員、專家學者提出,華僑權益保護應當體現平等保護原則,建議刪除學校在錄取華僑子女時給予照顧的規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華僑學生及華僑子女回國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可以在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就讀,享受當地居民入學同等待遇。二是華僑學生及華僑子女可以在本省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學校在錄取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執行。(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
七、有的委員、專家學者提出,參加社會保險並非必須以就業為前提,建議改為“在本省居住期間”。有的委員、民宗僑外委員會提出,建議增加華僑子女在本省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有的委員、專家學者提出,社會保險法禁止提前支取基本養老保險金,建議刪除一次性支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規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華僑在本省居住期間,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二是本人書面提出一次性支付申請的,可以將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三是華僑未成年子女在本省居住的,可以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草案二審稿第十七條)
八、有的委員提出,華僑作為中國公民,其基本權利和義務憲法和有關法律已有規定,本條例應當重在權利的保護,在完善體制機制上下功夫,可否刪除草案相關權利宣示性條款。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作相應修改。
九、有的委員提出,華僑利用智慧財產權在本省創業享受科技成果轉化政策,是湖北的特色,應當予以充實、完善。有的立法顧問組成員提出,華僑的優勢在於長期定居國外,對國外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比較熟悉,應當充分發揮他們的智慧,建立智庫和軟科學基地,為我省的創新決策和科技進步服務。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如下規定:一是支持華僑建設或者參與建設高水平智庫和軟科學研究基地,提出創新諮詢建議,開展科學評估。二是鼓勵華僑及其投資企業在本省開展專利申請、商標註冊和著作權登記等活動,依法維護智慧財產權申請人、權利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是華僑利用其專利、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在本省投資創業的,享受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和省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政策。(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十、有的委員、民宗僑外委員會提出,建議增加一條,明確其他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的法律責任。有的委員提出,法律責任有關追責條款在條例中應當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建議對草案作出修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對徵收華僑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遷移祖墓進行補償安置,在政府採購、公務員招錄中對華僑實行歧視待遇,侵犯華僑投資企業自主經營權等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二是對其他組織和個人非法截留、扣繳、侵占華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非法截留、侵占華僑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和贈與獲得的財產,非法侵占華僑投資和投資收益等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十一、有的委員、民宗僑外委員會提出,為了進一步吸引優秀人才、資金支持我省經濟社會建設,建議增加外籍華人權益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的規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益外,外籍華人在本省的有關權益保護,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草案二審稿第四十條)
此外,根據各方面意見,對部分條款的順序進行了調整,還對其他一些條款進行了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審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實施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為了進一步推進《湖北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貫徹實施,更好地依法維護廣大華僑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各級政府僑務工作依法行政水平,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7年度監督工作計畫,省人大常委會組成執法檢查組,在委託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對本地區組織執法檢查的基礎上,於2017年7月至8月,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帶隊,重點赴武漢、荊州、天門等地對《條例》的實施情況開展了執法檢查。檢查組深入僑資企業、學校、醫院等地進行實地檢查,召開座談會,聽取華僑代表及涉僑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召開座談會聽取了省直21個相關部門貫徹實施情況的匯報。現將執法檢查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貫徹實施《條例》的主要成效及做法
目前,我省海外華僑華人60多萬,其中新僑30多萬,主要是出國留學人員,集聚在北美、西歐及日本、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家和地區。我省海外華僑華人的主要特點是:知識精英和富裕階層成為主力軍,海外僑社構成更加多元化,新僑和華裔新生代漸成僑社中堅力量,海外僑胞從業領域更加廣泛,華僑華人經濟科技實力穩步提高,在各國越來越受到歡迎和尊重。
華僑身居國外,心繫祖國,為我省對外開放,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加快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省政府通過“以僑引僑,以僑引外”,引進280多個億元以上項目,總投資額達2000多億元,安置就業人數70多萬。通過“華創會”牽線搭橋引進了一批世界500強企業。我省125家上市公司中,70%的公司引進了涉僑海外高層次技術和管理人才,為我省“建成支點,走在前列”,建成小康社會作出了重要貢獻。為了調動海外華僑參與我省經濟和社會建設的積極性,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省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9月14日制訂頒布了《湖北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並於同年12月1日施行。《條例》的頒布,受到湖北海外華僑華人的普遍歡迎和高度讚揚。
(一)積極開展《條例》的學習宣傳和培訓,主動營造依法護僑的良好氛圍
各級政府多措並舉開展《條例》的宣傳教育工作。一是省外僑辦研究制定《條例》宣傳貫徹實施計畫,主動與省普法辦及部分市州司法局溝通聯繫,將《條例》納入我省“七五”普法教育重點內容。通過省內主流媒體《湖北日報》、《法治湖北》、《湖北外事僑務信息港》和政府網站、官方微信,全文刊登《條例》。武漢市東湖高新區及時在光谷生物城、未來科技城、留學生創業園等新僑比較集中的園區,進行《條例》宣講,讓新僑及時了解《條例》的主要內容。二是各市州已將宣傳貫徹《條例》納入2017年工作目標考核項目,以考核促法規貫徹實施。三是廣泛開展涉僑政策法規的教育培訓。省外僑辦召開僑務工作座談會,組織開展對《條例》的學習培訓,並編印《涉僑政策法規彙編》10000多冊,下發各市州和有關單位及涉僑部門。荊州市利用全國以及省社區僑務工作示範點,設立基層社區“僑法宣傳角”,圍繞學習僑法、宣傳僑法、貫徹僑法,加大宣傳的覆蓋面。天門市將《條例》列入2017年統戰幹部培訓班課程。四是運用“12·4”國家憲法日、“法律進機關”、“道德法治講堂”、“僑愛工程送溫暖”等活動送法上門,結合華創會廣泛宣傳《條例》。
(二)認真履行《條例》規定職責,切實保障華僑合法權益
《條例》出台後,各地及相關部門召開專門會議,統一思想認識,堅持問題導向,認真落實條例,取得初步成效。基本權益保護方面。注重落實華僑政治權利,確保華僑群體參政議政權。民政廳、公安廳、住建廳和衛計委等部門認真落實《條例》規定,確定本省居住的華僑在成立社會組織、回國定居、購買房產和看病就醫等方面,均可享受與居民同等的待遇。華僑在我省從事衛生教育等專業技術工作的,其在境外的專業年限和成果,可以作為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參考依據,由省職改辦統一發文制證,任職資格全省有效。教育廳依法保障華僑子女受教育權,今年有15名華僑子女高考享受加分投檔政策。人社廳明確對華僑出國定居前已經在國內參加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賬戶予以保留,再次回我省就業的,其養老、醫療保險可按規定持續,繳費年限及賬戶存額累計計算。領取基本養老金後出國定居的華僑,可繼續領取養老金。在投資創業保護方面。科技廳明確華僑在我省投資創業享受《條例》規定的待遇。公安廳、武漢市公安局在東湖高新區設立外國人及華僑永久居留服務視窗,方便華僑在我省行政區內創業、工作和生活。服務與保障方面。舉辦湖北“僑夢苑”推介會、海外青年博士論壇、博士團項目路演、現場考察交流等活動,搭建人才信息交流平台,吸引華僑華人來我省發展。荊州市僑聯建立“銀企合作”平台,與漢口銀行荊州分行簽訂10億元人民幣戰略合作授信合作協定,解決僑資僑屬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目前,已幫助7家僑資僑屬企業爭取2.55億元貸款。2017年上半年,省外僑辦接來信26件,來電來訪1000多人次,對重點案件進行督辦,協調解決了南非華僑黃長青要求落實僑房政策等一批重點案件,依法維護了我省僑界和諧穩定。
(三)制定配套政策細化《條例》重點內容,助推僑資企業創新發展
《條例》實施後,省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已有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配套政策,營造引才留才用才的軟環境。武漢市充分發揮《條例》的影響力,利用政策疊加優勢,積極推進“3551”光穀人才計畫的實施,加大海外招引人才力度,拓展海外引才渠道。在美國矽谷設立光谷創新中心,在英國倫敦科控孵化器設立“中國光谷海外人才基地”。同時,依託武漢東湖自主創新示範區和自貿試驗區的相關政策,成功創建“為僑公共服務體系示範區”,積極推進海外人才永久居留、出入境等便利服務試點工作,建立高層次人才服務一卡通制度。省外僑辦根據《條例》的規定,梳理政策清單,整合各方力量,編制我省華僑華人創業指導宣傳冊,幫助華僑華人創業人員及時全面了解各類政策信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選擇專業政策諮詢公司,為涉僑創業人員提供專業化的政策諮詢與指導服務。省政府出台《關於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的若干意見》以及《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的實施意見》等政策性檔案,最佳化華僑華人投資環境,助推僑資企業創新發展。
(四)充分利用《條例》相關規定,服務扶貧攻堅工作大局
《條例》實施過程中,注重圍繞扶貧工作大局,在確保華僑權益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僑務資源,助推扶貧攻堅工作。一是強化為僑法律服務。探索建立為僑法律服務體系,組建為僑服務律師顧問團,在武漢、宜昌、襄陽等市設立5個僑界法律服務中心,為涉僑企業提供專業化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開展法律知識專題講座,給予法律指導和建議,幫助化解涉僑矛盾糾紛。二是規範華僑捐贈服務工作。嚴格遵守《條例》規定,尊重捐贈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將接受華僑華人捐贈的人民幣2億多元,用於教育、醫療、貧困救助等公益事業。依法規範管理產生了良好社會效果,吸引了更多的華僑華人參與我省慈善事業。如澳大利亞華人企業家、慈善家魏基成夫婦為聽力殘障人士捐贈助聽器8000台,價值1600萬元;加拿大陳沙立先生捐贈救護車20台,價值240萬元;應善良基金會捐贈5個村道和衛生室項目178萬餘元;新欣基金會等項目每年捐贈總額均達2000萬元以上。三是紮實推進僑務扶貧工作。大力開展人文關懷服務,較好地解決了涉僑民眾的“生活困難、就醫困難、就業困難”等民生問題。對農村歸僑,省政府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在原每人每月發放100元生活補貼的基礎上,今年又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在全省涉僑人員相對集中的區域,設立僑界精準扶貧點10個。對城鎮歸僑,在低保基礎上增加30%生活補貼。對朝蒙歸僑,除平時重點幫扶外,還專門籌集了15萬元,按人均500元標準給予補助。先後組織了11支醫療隊赴12個市州開展義診,6萬多農村涉僑民眾、居民受益。對3000多名失業涉僑人員進行了職業技能培訓,其中1300餘人實現了再就業。
二、貫徹實施《條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條例》的頒布實施,取得了較好的成績,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是對《條例》宣傳不夠深入。涉僑法律法規存在里熱外冷的現象,不少部門和單位對華僑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知識了解不全面,依法護僑的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由於宣傳不夠,客觀上造成了有些省直部門對貫徹實施《條例》認識不足,準備不充分,主動作為意識不強,仍然停留在傳統做法上,造成了實施滯後。
二是對新情況新問題調研不夠。進入新世紀新時期,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海外華僑華人也出現了新特點和新問題,既有共性問題,也有個性問題;既有老僑問題,也有新僑問題。特別是新僑,迫切希望在家鄉投資發展的權益得到切實保護。儘管《條例》對華僑權益保護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但由於頒布實施時間不長,有關部門針對新問題的解決措施還不夠具體,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部分華僑權益保護的落實。
三是破解保護華僑權益難題時缺少新思路。如在解決土地證和房產證不全的華僑回國定居落實僑房政策等棘手問題上缺少新舉措;華僑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回國創業創新職稱評定、成果參評等,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規定,難以具體落實。
四是僑資企業的合法權益要進一步引起足夠重視。僑資企業為我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企業轉型升級,穩增長、調結構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還存在著部分條款落實不到位,重招商、輕服務,重承諾、輕兌現,重資金、輕引智的現象。
三、主要意見和建議
省十一次黨代會明確提出“擴大對外開放,加快構建內陸對外開放新高地”。根據省黨代會精神,繼續加大力度,推進《條例》的貫徹實施,有利於構建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有利於招才引智,為開啟湖北“建成支點、走在前列”新征程作出新貢獻。為了進一步深入貫徹實施好《條例》,執法檢查組提出以下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學習宣傳力度,切實提高思想認識
政府有關部門要結合僑務工作實際,制定《條例》宣傳計畫,加大宣傳力度;要重視《條例》宣傳陣地建設,發揮僑務工作“僑法宣傳角”、僑務工作示範單位的作用;要用好現代傳媒技術,不斷擴大宣傳教育的覆蓋面。各級政府要進一步牢固樹立法治觀念,從加快推進湖北對外開放的高度,切實提高對《條例》貫徹實施的思想認識,努力增強貫徹《條例》的自覺性、積極性和主動性,營造依法維護華僑華人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
(二)進一步建立完善落實機制,確保《條例》在我省貫徹落實
各級政府是實施《條例》的主體,要按照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完善落實《條例》的機制,政府領導、僑務部門主抓、相關部門負責、人大監督,形成落實合力。對落實不力、侵害華僑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的,要進行問責。
(三)進一步堅持問題導向,高度關注和解決華僑華人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條例》實施情況的調查研究和評估,真正找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制定配套政策,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對《條例》中的一些指導性、原則性條款,要細化措施。要以求真務實的態度和高度的責任感,認真研究長期以來華僑華人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拿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案,對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做好華僑華人的思想工作,妥善處理。
(四)進一步加強調查研究,及時制定出台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
政府有關部門要針對華僑權益保護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華僑護照證明效力的問題,投資創業、金融、社保、子女入學等方面的具體困難等,深入調研,屬於本地能解決好的,要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解決,屬於全國性的問題要積極向上級國家部門反映,爭取統籌解決。政府各涉僑部門要拿出貫徹落實《條例》的方案,結合本部門職能細化落實的具體辦法。
(五)進一步加強基層僑務組織建設,為實施《條例》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省外僑辦是實施《條例》的主管部門和協調機構,要在《條例》實施中發揮重要作用,加強對我省僑務工作的指導。縣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華僑權益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制定華僑權益保護措施,注重基層僑務組織建設,開拓僑務工作新局面。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海外華人華僑是中華民族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心繫故鄉,報效鄉梓,或是慷慨解囊回饋故里,或是投資興業帶動家鄉發展,亦或是學成歸來支援建設,為中華民族的獨立解放、新中國的建設和新世紀改革開放作出了不可磨滅的重要歷史貢獻。尤其是當下我省正處在“建成支點、走在前列”的關鍵時期,海外華人華僑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更加凸顯。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保護華僑權益,吸引和感召更多優秀華僑來我省投資興業,推動經濟社會發展,顯得更加必要和緊迫。
一、我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的立法背景
目前,有關華僑權益的保護,國家層面沒有進行專門的立法,我省有關保護華僑權益的規定,散見於各種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並且這些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出台較早,隨著時間的推移,有的已不適應當前社會發展需要;有的在實際工作中缺乏操作性,配套銜接不夠。對此,海外僑界人士已多年呼籲要求立法保護海外僑胞在湖北的合法權益。
省人大常委會深入開展調研,充分徵求人民民眾、基層立法聯繫點、立法顧問組等社會各界意見,並兩次集中審議,最終於2016年9月14日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分為總則、基本權益保護、投資創業保護、服務與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四十二條。條例的頒布實施,必將有力促進我省依法護僑、為僑服務水平的提升,有利於進一步凝聚僑心、匯集僑智、發揮僑力,推動我省經濟社會建設發展。
二、條例的主要特色和內容
(一)關於立法的總體思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對於僑務工作的總體要求,以及我省關於對外改革開放、吸引華僑來鄂投資總體思路,我們在立法過程中,緊密結合湖北實際,始終堅持三條立法理念:一是堅持平等保護。華僑雖然旅居國外,但是仍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法平等保護其合法權益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平等保護具體有兩層含義:首先,華僑與在國內定居的普通公民在法律上處於同等地位,受法律同等保護,享有國民待遇;其次,對華僑群體內部一視同仁,不因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而區別對待。二是堅持積極開放。省委批示“條例的制定體現著湖北對外改革開放的胸懷”,條例設“投資創業保護”專章對華僑來我省投資創業創新進行保駕護航。如,規定華僑回國創業創新可以參與人才創新創業計畫、享受人才項目優惠政策,規定華僑在境外設立的企業來我省投資的適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強調華僑在我省投資的企業依法享有自主經營權、依法同等競爭政府採購等。三是堅持問題導向。條例重點圍繞華僑最關心、最切身的權益問題,如房屋、投資、捐贈、社保、教育等方面的權益進行規範和保護,為解決現實存在的突出問題提供法律依據。
(二)關於華僑權益保護體系。為了進一步提高華僑權益保護能力,完善華僑服務工作,條例著力在職責劃分、健全工作機制方面下功夫,加強頂層設計。一方面明確主管部門,另一方面加強政府各部門間以及政府與社會各界的統籌協調機制,同時倡導全社會共同營造有利於華僑權益保護的氛圍和工作格局。條例規定: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華僑權益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並加強對華僑權益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二是加強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華僑權益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制定政策,依法保障華僑享受義務教育、衛生、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務。三是強調社會共同參與,對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僑聯等社會團體在華僑權益保護工作中的職責作用予以明確。四是建立多元化華僑權益糾紛解決機制,保障華僑在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或者發生爭議時有救濟解決途徑。
(三)關於華僑政治權益問題。華僑能否參加人大政協會議、參與選舉、結社互助等問題,政治敏感度高,涉及面廣,程式也較為複雜,而且尚無統一規範,社會各界意見也不一致。為了進一步增強其中國公民身份的認同感、對祖國的歸屬感和愛國愛鄉精神,激發他們報效祖國熱情,條例第六條不僅明確了華僑參加選舉的權利,還對華僑參政議政、結社、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予以強調。
(四)關於華僑的身份證明問題。華僑在國內的身份證明和身份認定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條已有規定。但是,由於該規定只限於特定領域,對於在其他領域,護照與身份證等同效力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尤其在住宿登記領域問題最為突出。為解決這一問題,條例第七條規定,華僑可以憑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依法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以及投資創業、稅務、住宿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事務,其護照與居民身份證、居住證、社會信用代碼證明具有同等的身份證明效力。
(五)關於華僑財產權益問題。有恆產者有恆心,強調華僑在我省的各項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有助於增強華僑來鄂的安全感和信心。條例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對華僑不動產權登記確權、房屋的徵收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祖墓遷移補償安置、財產繼承等重大財產權益明確給予國民待遇,實行同等保護。
(六)關於華僑子女教育權益問題。華僑子女就學問題沒有系統、完備和權威性的規定,目前僅散見於教育部門和僑務部門的一些政策檔案中,而且各地和各部門對於政策的理解和執行也各有不同。此外,近年來,無國籍或者外國籍華僑子女在我省就學享受何種待遇的問題反映也比較突出。為加強對華僑子女教育權益保護,同時也加強我省對華僑的吸引力,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華僑子女在本省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可以在其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就讀,享受當地居民入學同等待遇;華僑子女可以在本省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學校在錄取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關於華僑及其子女社會保險待遇問題。完善的社會保險,可以有效的幫助華僑規避各種社會風險,提高社會安全感。條例從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和如何享受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兩個方面,對華僑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進行了保障:一是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賦予了華僑及其子女在本省居住期間,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二是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八條對華僑社會保險賬戶的保留、賬戶餘額的累計計算以及賬戶餘額的支取均進行了規定。
(八)關於華僑接受救助和幫助的權利。對華僑接受物質幫助和司法救助的權利予以明確,是對華僑平等保護原則的具體體現,條例不僅要對能促進湖北經濟社會發展的華僑進行權益保護,更要對陷入困難境地的華僑進行及時的救助和幫助。條例第十九條對華僑接受社會救助的權利進行了強調和明確;同時,條例第三十五條對華僑接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相關制度進行了規定。
(九)關於投資創業權益。良好的法治環境和連續穩定的扶持政策是華僑回國創新創業發展的土壤和基石,必須將支持、鼓勵華僑回我省投資興業的措施規範化、法制化。條例設專章作了規定:一是在投資領域方面,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規定,鼓勵和引導華僑在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等領域創新創業,並適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二是在資金合法收入方面,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華僑的合法財產和投資獲得的合法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清算後的資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主處置。三是在自主經營權和平等競爭權方面,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法定程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查封、扣押華僑投資企業財產,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對華僑投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實行歧視待遇。四是在鼓勵華僑創新創業方面,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規定,鼓勵設立多種形式的創業投資基金、人才基金等,支持華僑投資創業和自主創新;支持華僑在湖北建立或者參與建立研究機構;華僑同等享受創新創業政策和科技成果轉化政策。
(十)關於參照執行的條款。近年來,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人員較多,外籍華人與我省也有大量的經濟往來和社會聯繫,在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對外開放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為了解決上述兩類人群合法權益的保護缺乏相應法律規定的問題,條例規定上述兩類人群的權益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外籍華人的特定權益作出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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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6年12月1日起,海外華僑在湖北省內的政治、人身、財產、就業、社保、生育、子女入學、投資、捐贈等諸多權益,將獲得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護。
9月14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湖北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該條例擬定於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分為“總則、基本權益保護、投資創業保護、服務與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四十一條。條例立法堅持平等保護,堅持積極開放原則,重點圍繞華僑最關心、最切身的權益問題,如房屋、投資、捐贈、社保、教育等方面的權益進行規範和保護,為解決現實存在的突出問題提供依據。
譬如在財產權益保護問題上,條例對華僑房屋的徵收補償、華僑祖墓遷移補償安置、華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財產繼承等重大財產權益明確給予國民待遇,實行同等保護。又如在投資創業資金收入方面,條例明確規定華僑的合法財產和投資獲得的合法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清算後的資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依法自主處置。針對外籍華人權益保護問題,條例允許對外籍華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權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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