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鼓勵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條例》是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5年9月22日發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鼓勵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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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220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9-22
【生效日期】1995-09-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日期】1995-09-22
【生效日期】1995-09-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鼓勵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條例
(1994年4月11日黔西南自治州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9月22日貴州省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9月22日貴州省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鼓勵和吸引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個人(以下簡稱外商)以及華僑、港澳台同胞來本州投資,加快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和《貴州省鼓勵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條例》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來本自治州投資、應遵守我國的法律和法規。
第三條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來自治州投資興辦符合國家、省、州產業政策經批准立項的項目,除享受國家的優惠待遇外,還可根據有關規定享受開放城市的優惠待遇。
第四條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來自治州投資興辦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本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保障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的自主權。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依法按照批准的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制定生產計畫、經營方式、財務收支、利潤分配、工資福利、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職工招聘及獎懲辦法。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招聘、招收、使用、辭退或者開除職工以及勞動保險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向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條本條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同級人民政府的對經濟貿易部門是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工作的管理部門。
第七條對聯繫、介紹、引進外資者,經有關部門確認並通過驗資後,由受益單位出資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章 投資的領域與形式
第八條鼓勵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礦產資源開發等基礎產業、基礎設施以及開發性農業、林業、牧業、水利等項目投資。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自治州現有生產企業進行技術改造。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自治州現有生產企業進行技術改造。
第九條鼓勵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在自治州舉辦第三產業。
鼓勵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特別是舊城改造居民住宅建設,並提供便利條件。
鼓勵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開發、建設、經營旅遊業及其配套服務娛樂業。
鼓勵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特別是舊城改造居民住宅建設,並提供便利條件。
鼓勵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開發、建設、經營旅遊業及其配套服務娛樂業。
第十條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可與自治州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及其他經濟實體舉辦合資或合作經營企業。
第十一條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可以下列形式進行投資:
(一)舉辦獨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
(二)承包和租賃經營企業,開發礦產資源;
(三)承包開發荒山、荒坡和水面資源;
(四)來料加工、來樣來圖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
(六)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形式。
(一)舉辦獨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
(二)承包和租賃經營企業,開發礦產資源;
(三)承包開發荒山、荒坡和水面資源;
(四)來料加工、來樣來圖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
(六)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形式。
第十二條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自由兌換貨幣,也可以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核准認定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或其他財產權利。
第三章 外商投資的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減免優惠待遇外,自投產之日起,可免徵州、縣(市)應徵所得稅10年(黃金、銻等特殊企業除外)。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自建或購置的自用房屋、自用車船,自建成或購置月份起,免徵房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3年。
第十五條對外商投資企業,在符合國家規劃的條件下,並給予以下優惠待遇:
(一)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土地使用費按照省級開發區產業優惠政策給予優惠。
(二)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免繳場地使用費期滿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減半計收;
(三)舉辦開發性農業、林業、牧業、漁業、水利項目從批准用地之日起,給予土地使用費優惠10年。
(四)經批准自行開發整治的場地和廢棄的場地,免繳土地使用費;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經濟上嚴重損失,在免繳期滿後,確實無力繳納土地使用費的,經申請批准,可緩繳或減免土地使用費。
(一)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土地使用費按照省級開發區產業優惠政策給予優惠。
(二)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免繳場地使用費期滿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減半計收;
(三)舉辦開發性農業、林業、牧業、漁業、水利項目從批准用地之日起,給予土地使用費優惠10年。
(四)經批准自行開發整治的場地和廢棄的場地,免繳土地使用費;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經濟上嚴重損失,在免繳期滿後,確實無力繳納土地使用費的,經申請批准,可緩繳或減免土地使用費。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土地開發經營,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在法定使用年限內到自治州投資從事開發經營成片土地,可以享受《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規定的優惠待遇,其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
第十七條對外商投資企業,按國內企業同等價格和收費標準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的資源、能源、建築材料、生產原材料、通訊設施、安排施工、運輸交通設施及其他物資。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對本企業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處理的權利。外商獲得的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依法匯往境外。
第十九條對外商投資企業,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攤派任何費用。
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攤派的收費,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繳,並可向有關部門舉報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攤派的收費,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繳,並可向有關部門舉報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外商來自治州投資興辦電力、公路、鐵路、機場、橋樑、林業、水利、礦產資源開發等投資回收期較長的建設項目以及自治州鼓勵開發的產業,可進行單項洽談,商定更加優惠的條件。
第四章 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一條華僑、港澳台同胞來自治州投資興辦企業,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待遇和本條例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二條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者在自治州境內的投資、購置的資產、工業產權、投資所得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並可依法繼承和轉讓。
第二十三條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可免徵州、縣(市)應徵所得稅12年。
投資於能源、交通、原材料、礦產資源(不包括黃金、銻等特殊礦產)開發等基礎工業、基礎設施和農業、林業、牧業、漁業、水利等開發性項目,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可免徵州、縣(市)應徵所得稅15年。投資企業自建或購置的自用房屋、自用車船、自建或購置月份起,免徵房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5年。
投資於能源、交通、原材料、礦產資源(不包括黃金、銻等特殊礦產)開發等基礎工業、基礎設施和農業、林業、牧業、漁業、水利等開發性項目,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可免徵州、縣(市)應徵所得稅15年。投資企業自建或購置的自用房屋、自用車船、自建或購置月份起,免徵房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5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以及自治州外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來自治州投資興辦企業和舉辦教育、衛生、科技項目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項目時,應當簡化手續,及時辦理。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報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公布施行。
第二十七條黔西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部門解釋。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部門解釋。
第二十八條自治州原頒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