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山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已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2022年9月,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山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山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於2022年12月21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大
  • 通過時間:2022年12月21日 
條例全文,修訂信息,最新訊息,

條例全文

2022年12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發揮華僑在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華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合法權益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身份的界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華僑權益保護應當遵循平等保護的原則。
華僑享有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權利,並履行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義務。
華僑應當自覺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華僑權益保護工作,建立健全有關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華僑權益保護重大問題,並將華僑權益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僑務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的統一管理、組織協調、督促指導,組織開展華僑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活動;教育、科學技術、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外事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華僑權益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歸國華僑聯合會組織應當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宣傳貫徹華僑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反映華僑的意願和要求,為華僑提供政策諮詢和法律服務,依法維護華僑合法權益。
第六條 華僑在本省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條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華僑在國內的,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依法參加選舉。
華僑團體的負責人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華僑參加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選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條 華僑在本省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運輸、通訊、社會保險、稅務以及財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宿登記、機動車駕(行)駛證申領等事務,可以憑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證明其身份。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華僑的護照納入辦理相關事務的身份證件選項,依法為華僑提供便利。
第九條 華僑可以申請來本省定居,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華僑因境外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限期處理境外財產等特殊情況急需出境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一條 華僑死亡後可以回本省安葬,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華僑的私有房屋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華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自建、購買、繼承、接受贈與的房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徵收華僑的私有房屋,應當告知被徵收人並依法給予補償。華僑不在國內的,應當通過其親屬或者代理人協助告知,或者以其他方式及時告知。
第十三條 華僑可以保留依法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收益權份額,享有相應權利並履行相應義務。
華僑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華僑子女在其國內監護人的戶籍所在地、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與當地居民子女入學享受同等待遇。
華僑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的,招生錄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華僑學生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報名參加聯合招收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學生的招生考試。
第十五條 華僑對依法繼承的遺產、接受的遺贈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條 鼓勵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華僑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華僑意願,符合公益目的,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捐贈財產。
華僑向本省捐贈的,縣級以上僑務工作主管部門可以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
第十七條 華僑捐贈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的,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通報。
華僑對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留名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當地的風俗習慣和公共利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捐贈用途或者更改工程項目命名。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華僑提供創業扶持、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就業指導等服務。
華僑在本省就業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華僑在本省靈活就業的,可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十九條 華僑依法在本省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待遇。
華僑在達到法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出國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華僑領取基本養老金後出國定居的,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繼續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條 華僑在本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可以憑本人有效護照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職稱評審,其在境外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經歷、學術成果和貢獻可以作為評定參考。
第二十一條 鼓勵華僑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進人才、技術、資金,促進對外開放、合作交流和中外民間友好往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引進的華僑科技創新人才,在創業扶持、配偶就業、子女入學、住房、醫療、社會保險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華僑在本省創新創業,積極參與國家和本省重大發展戰略,服務和融入本省經濟社會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完善涉僑經濟貿易合作平台,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投資項目信息等方面的諮詢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 華僑在本省投資的,依法適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投資優惠。
華僑投資企業的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其投資的財產和收益可以依法轉讓或者繼承。
華僑在本省投資、經營獲得的合法收益和企業清算後的個人合法資金,可以依法匯往境外。
第二十四條 本省依法保護華僑和華僑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鼓勵、支持華僑和華僑投資企業在國內申請專利、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
依法持有科技成果的華僑和華僑投資企業,可以採用轉讓、許可他人使用、作價投資等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履行與華僑、華僑投資企業依法訂立的契約和對華僑、華僑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
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變更契約約定、政策承諾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華僑、華僑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華僑投資企業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
華僑投資企業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和強制捐贈。
第二十七條 鼓勵華僑投資企業依法通過信貸、發行股票和債券等方式融資,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華僑投資企業提供信貸支持。
第二十八條 在政府採購活動和政府組織的招標投標活動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華僑投資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九條 華僑在本省居住期間因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符合救助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社會救助。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僑務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華僑歷史文化實物資料、影音資料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研究和保護利用,發揮其歷史價值和教育作用。
第三十一條 華僑和華僑投資企業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各級人民政府和僑務等部門投訴,或者依法通過調解、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符合法定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縣級以上僑務工作主管部門、歸國華僑聯合會組織應當為華僑和華僑投資企業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指導、幫助和協調。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僑務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華僑權益保護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山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已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根據《山東省地方立法條例》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山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10月21日。

最新訊息

2023年6月2日,《山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集中宣傳活動在山東濟南啟動。促進山東省僑務工作法治化水平提升,充分保障海外華僑權益。
2022年12月21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山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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