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條例

為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歸僑、僑眷身份由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確認,其中在市屬以上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僑務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報市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確認;同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係的其他親屬,其僑眷身份由市人民政府僑務部門

條例內容
第一條為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歸僑、僑眷身份由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確認,其中在市屬以上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僑務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報市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確認;同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係的其他親屬,其僑眷身份由市人民政府僑務部門
根據公證機關出具的扶養公證確認。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僑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四條經上級政府批准來本市定居的華僑,由市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其專業或特長給予妥善安置,有關單位應在住房、子女就業、入學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五條歸僑、僑眷子女就業時應當給予下列照顧:
(一)對歸僑青年、歸僑女子就業時,進行必要的培訓,可免於文化考試;
(二)對僑眷子女參加招工考核的,給予其考核滿分百分之十的照顧,在同等條件下職業介紹部門優先推薦,用工單位優先錄用。
第六條一九八0年以後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安置在本市工作的歸僑人員,國家撥有建房補助費的,在購買現住公房時,可以沖抵購房費。
第七條歸僑、僑眷及其女子,在參加公有住房分配時,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總分百分之五的照顧。歸僑購買現住公房,其一般工齡和連續工齡合併計算。
第八條歸僑、僑眷經批准出境定居,其直系親屬為無房戶、困難戶的,可租用
其原居住的公房,並按規定辦理過戶手續;無人居住的,可與原產權單位簽訂一至二年承租保留協定,在保留期間照常交納租金,但不得轉租。
第九條歸僑職工符合退休條件的,工齡滿三十年的男職工和工齡滿二十五的女
職工,其退休金按照國家規定計發的原工資百分之一百發給。
第十條離休、退休、退職的歸僑、僑眷出境定居的,應於每年第四季度向原單
位提供一份本人的生存證明,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可以照發。
第十一條被列入“五保戶”的歸僑、僑眷和其他歸僑、僑眷特困戶,當地民政部門在救濟時應優先照顧,救濟標準應略高於當地水準。
第十二條支持和鼓勵歸僑、僑眷為引進境外資金、技術、人才、設備的聯絡工作。經有關單位同意,歸僑、僑眷動員其境外親友來本市參觀考察、洽談合作事宜的聯繫費用可予以報銷。陪同考察、洽談的,憑市政府僑務部門證明,其所在單位應當按出勤對待。
第十三條歸僑、僑眷在資金、技術、人才、設備引進和商品出口、勞務輸出等方面做出貢獻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受益單位應依照本地獎勵辦法,予以獎勵,各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應當督促落實。
第十四條僑匯是歸僑、僑眷的合法收入,依法享受免稅待遇。
第十五條歸僑、僑眷利用僑匯開發荒山、荒地、灘涂,從事農、林、牧、副、漁業生產,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政策、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和照顧。從有收入的年度起,三年內免徵農業稅,減半收取集體提留費。
第十六條歸僑、僑眷利用僑匯依法興辦的企業,享受外資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任何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華僑”或“僑”的字樣。
第十八條鼓勵歸僑、僑眷使用僑匯購買和修建住房,並在位置、層次、先後順序上給予優先照顧;對家居農村的歸僑、僑眷,經批准在城鎮用僑匯購建住房的,僑匯金額折合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可以解決“農轉非”戶口一至二名,準予在房屋所在地落戶。
第十九條歸僑、僑眷及其子女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應當予以支持和照顧。在辦理手續期間,所在單位或學校不得責令其退職或退學;在獲準離境後,應允許其保留
公職或學籍一年。
第二十條歸僑、僑眷因私出境,對兼有公務的,有關單位可以採取自費公助的辦法給予資助。
第二十一條居住在本市的香港、澳門同胞眷屬及外籍華人具有中國國籍的眷屬,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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