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歸僑僑眷權益保護實施辦法

《瀋陽市歸僑僑眷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在1994.11.21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歸僑僑眷權益保護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11.21
  • 實施時間:1994.11.21
第一條 為了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的歸僑、僑眷。僑眷的身份,不因華僑或歸僑的死亡而消失。
第三條 歸僑、僑眷的身份認證由市僑務辦公室負責。申請認證歸僑、僑眷身份,應持下列檔案;
(一)本人的書面申請及有關材料(包括有關證明材料,單位意見)。
(二)國外親屬的定居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確認同華僑、歸僑有長期撫養關係的僑眷身份,須有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第四條 各級政府和部門要認真貫徹黨的各項僑務政策,積極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或個人對歸僑、僑眷不得歧視。有關部門和歸僑、僑眷所在單位應根據歸僑、僑眷的特點,在工作和生活上給予適當照顧。
第五條 經批准來我市定居的華僑,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安置。
華僑中的科技人員要求到我市定居的,有關部門應本著專業對口的原則,給予安排工作。
我市歸僑、僑眷職工出境定居後,再回我市定居,有就業要求、符合就業條件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
對在境外無依靠的老年華僑,要求回我市投奔子女或眷屬定居養老的,有關部門應及時給予辦理回國定居手續。
第六條 對安置在企、事業單位的歸國華僑職工,應參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工資級別。對於回國工作不滿十年,已達到退休年齡,尚能繼續工作的可適當延長工作年限。
第七條 歸僑、僑眷有權依法組織社會團體。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和保護其所從事的合法的社會活動。歸僑、僑眷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
第八條 為扶持貧困歸僑、僑眷和安置歸僑、僑眷子女就業而興辦的僑屬企業,由市僑務辦公室確認,有關部門應按有關規定給予照顧。
第九條 歸僑、僑眷投資開發荒山、荒地、灘涂,或者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副業、漁業生產,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支持和鼓勵,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條 對生活困難的歸僑、僑眷農戶,有關部門應按有關政策優先扶持其發展生產,幫助解決生活困難。
敬老院、養老院等社會福利機構,對符合條件且有入院要求的歸僑、僑眷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優先接收安置。
第十一條 歸僑、僑眷在我市興辦公益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支持並依法保護。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租用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必須依法簽訂和履行租賃契約。契約期滿或者承租人不履行契約的,房屋所有人有權收回房屋使用權。由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承租人應予賠償。
因國家建設重點工程和市政建設需要,以及房屋開發需要拆遷歸僑、僑眷私有房屋時,建設單位應按《瀋陽市建設動遷安置實施細則》處理。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乾、招工時,對符合條件的歸僑、僑眷應予優先錄用。
第十四條 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青年報考我市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低於所報錄取學校調檔分數十分以內的應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錄取;報考成人高等學校(含電大、夜大、函大、職大、業大)和普通高中、技工學校的,應加十分錄取。
第十五條 僑匯收入受法律保護,歸僑、僑眷可以自由支配僑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干涉。
第十六條 歸僑、僑眷用僑匯購置個人住房,免收建築稅、人防費、房屋建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半收取中、國小教師住宅建設集資費和商業網點費。
第十七條 歸僑、僑眷與境外親友的往來和通訊受法律保護。
第十八條 歸僑、僑眷申請出境,市公安機關應按有關規定在法定期限內辦理並答覆申請人。
申請人對辦理情況有權提出查詢,辦理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答覆申請人,申請人有權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
歸僑、僑眷確因境外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限期處理境外財產等特殊情況急需臨時出境,市公安機關應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有效證明,優先處理。
第十九條 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其待遇依照國家關於國有企、事業單位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待遇辦理。
歸僑、僑眷職工獲準因私短期出境,符合有關職工調資政策的,應列入調資範圍,參加升級考核。
第二十條 出境定居的離休、退休、退職的歸僑、僑眷職工,其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和各項補貼與國內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同等待遇,並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換外匯攜帶或匯出境外。
第二十一條 自費出國留學的歸僑、僑眷職工自獲準離境之日起,可以保留公職一年,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獲準自費出國留學的,可保留學籍一年。
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歸僑、僑眷,在辦理手續時,所在單位不得強令其辭職或退學。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學成回國要求國家分配工作的,有關部門應優先安排。
第二十二條 歸僑、僑眷認為有關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訴。對上一級主管部門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外籍華人在我市的眷屬,其合法權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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