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為了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最佳化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 外文名:山東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2年5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2年9月1日
  • 目的:為了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基本信息,保護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情況的報告,條例特點,特點一,特點二,特點三,特點四,特點五,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山東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2012年5月31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最佳化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各類企業的權益保護工作。
本條例所稱的企業權益,包括企業的財產權、經營權、經營管理權、依法獲得政府機關許可或者服務的權利、拒絕與抵制違法加重企業負擔的權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益。
第三條企業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企業從事生產和經營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誠實守信,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職工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和改進政府服務,落實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及時糾正和查處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對在企業權益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權益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監察、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企業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級工會和企業聯合會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分別代表政府、職工和企業,對勞動爭議的預防、集體勞動爭議和勞動關係突發事件的處理等重大問題進行協調,維護企業和職工權益,促進職工與企業、企業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和諧與合作。
第七條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商會和各類行業協會,應當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建議和要求,為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會展招商、對外交流等服務,並協助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商會和各類行業協會應當依法規範自身行為,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
第八條 有關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制定涉及企業重大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時,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企業聯合會等有關社會團體和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對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採納。
除地方性法規、規章外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限制、剝奪企業權利或者違法增加其義務。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引導和支持企業加強自主創新、技術改造、人才培養和品牌培育等方面建設,增強市場競爭能力。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平台,提高政務服務信息化水平,及時發布投資、土地、人才、信貸融資等政策信息,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應當選擇最有利於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方式。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可能影響企業合法權益的,除法定情形外,應當書面告知企業實施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和行政救濟的途徑、方式和期限。
行政機關應當保守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獲知的企業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企業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先採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促使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設立集中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場所,對企業經營活動所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簡化審批手續,最佳化服務流程,限時辦結,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對企業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改變;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須撤回或者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對企業因此遭受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向企業收費應當依法進行,實行收費公示,收費時應當出示收費許可證,並出具法定部門統一制發的收費單據。
禁止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禁止對同一收費項目在法定期限內重複收費。
涉企收費能夠統一收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集中統一收取。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檢測的,應當購買所抽取的樣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由被檢查企業無償提供的,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規定數量,應當返還的及時返還。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對同一批次產品依法作出的檢驗、檢測結論或者鑑定結果,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直接採用。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和監督檢查事項,並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對不符合規定的,企業有權拒絕。
不同行政機關對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可以一併完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實施合併或者聯合檢查;同一行政機關對企業實施多項監督檢查的,應當合併進行,減少檢查次數。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開展涉及企業的各類評比、達標、升級、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許可權和程式報經批准,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業收取費用。
社會組織開展涉及企業的各類評比、達標、升級、排序、表彰和其他相關活動,應當堅持企業自願的原則,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同級企業聯合會具體辦理登記備案事項。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限制外地企業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妨礙公平競爭。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對企業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應當依法進行,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財產。企業財產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財產時,應當依法向企業交付法律文書;對查封、扣押的財產,應當開具清單並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財產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條 從事檢驗檢測、認證等活動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依法開展活動,不得侵害企業合法權益。
新聞媒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做好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宣傳工作,不得誇大事實或者進行虛假報導,侵害企業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參加各類評比、達標、升級、排序、認證和表彰等活動並收取費用;
(二)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接受有償宣傳、征訂報刊、圖書、音像資料;
(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參加各類社會團體,提供會費、活動經費及其他贊助,參加保險;
(四)違反規定要求企業接受指定培訓、指定服務或者購買指定產品;
(五)干涉企業合法用工自主權;
(六)未經企業允許,公開企業核心技術和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信息;
(七)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為其他經濟組織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擔保,或者以企業名義借款給其他經濟組織使用,造成企業經營風險;
(八)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在接受有關專項性、階段性監督檢查時暫停法律、法規許可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九)向企業攤派、索要贊助以及強制企業捐贈捐獻;
(十)其他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聯繫方式,對受理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依法作出處理。對署名的投訴、舉報,應當給予書面答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法定職權責令改正,並退還非法收取的財物;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護企業合法權益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法定職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山東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是經濟大省和工業大省,企業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2011年,我省共有各類企業75萬家,其中規模以上工業、限額以上商貿、資質三級以上建築企業6.44萬家,實現增加值4.15萬億元,實現利稅1.27萬億元,從業人員1292萬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3.56萬家,實現主營業務收入10.2萬億元,實現利稅1.11萬億元,實現利潤6998.3億元,從業人員931.5萬人。

近年來,全省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大力發展實體經濟,促進了企業生產、效益及產品水平不斷提高,為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貢獻。但是,面對嚴峻複雜的經濟形勢和轉方式調結構的艱巨任務,企業生產經營仍存在諸多困難和問題。一是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仍在持續。貿易保護主義色彩日漸濃厚,貿易摩擦明顯增加,企業面臨的國際競爭壓力進一步加大。二是國內經濟運行仍處在變化的敏感期。生產要素成本逐步攀升,資源環境約束進一步趨緊,產品結構性矛盾突出,生產經營出現波動,盈利水平下降。三是侵害企業權益現象時有發生。有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觀念陳舊、職能錯位,用行政手段干預企業生產經營和決策;有的擅自出台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加重企業稅外負擔;有的不依法辦事、不公正司法,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來自社會各方面的亂收費、亂檢查、亂評比、亂拉贊助等現象仍較為突出;在涉及企業勞動關係協調方面,機制不夠完善,企業生產經營受到影響。

為應對上述困難和挑戰,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我省先後出台了《關於加強和改進政府服務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的意見》、《關於加大金融財稅支持力度促進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政策檔案,對推動我省企業轉型升級,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這些檔案的法律約束力不夠強,從總體上還難以適應新形勢下保護企業權益的需要。目前,廣東、福建、武漢等7個省市相繼制定出台了企業權益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為我省地方立法提供了借鑑和參考。為了加大對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激發企業的內在潛力和外部活力,最佳化我省投資和生產經營環境,制定一部專門的保護企業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1年2月,省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青島代表團於永暉等12名代表聯名提出了《關於制定〈山東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的議案》,推動了《條例草案》起草工作。省經信委於2011年4月完成了草案初稿,傳送各市經信委等有關部門及企業徵求意見。2011年9月,省經信委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徵求意見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條例草案》會簽稿,送請省直有關部門會簽。同時,省政府法制辦將其在山東政府法制網上登載,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11年10月,根據各部門的會簽意見,經過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並按立法程式送省政府法制辦審查。省政府法制辦在吸收和協調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認真審查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2012年2月27日經省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議審議的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內容設定。《條例草案》共25條,主要規定了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與義務、企業權益保護主體及其職責、保護措施、法律責任等內容。在草案起草過程中,按照既與上位法相統一,又堅持制度創新、體現地方特色的原則,認真總結實踐經驗,查找、梳理企業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對上位法已經有明確規定的內容,草案不再做重複規定,重點對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作用以及現實中侵害企業權益比較集中的行政收費、檢驗檢測、執法檢查、強制措施等進行了規範。

(二)關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要責任。保護企業權益,需要明確職責,形成合力。《條例草案》一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和改進服務,落實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及時糾正和查處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二是規定了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企業權益保護工作中的職責。三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分別代表政府、職工與企業,對勞動關係重大問題進行協調,促進職工與企業及企業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和諧與合作。

(三)關於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作用。開展企業權益保護工作,需要相關社會組織的積極參與。多年來,我省各級企業聯合會、商會和各類行業協會在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反映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建議和要求,為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提供服務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這些社會組織在開展工作中尚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為了進一步發揮他們的作用,草案第八條對其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具體方式作了規定。

(四)關於企業權益保護措施。一些國家機關在對企業進行管理、服務的過程中行使公權力缺乏規範或者規範不力,是造成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一個主要原因。因此,《條例草案》分別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了規範:一是對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進行了規範,要求制定機關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企業聯合會等有關社會團體、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意見,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二是對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收費、執法檢查等行政行為,設定了防範不當作為、違法作為的措施。對企業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草案規定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行政機關不得撤回或者變更;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須撤回或者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對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因此遭受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對行政收費,草案規定行政機關向企業收費應當依法進行,實行收費公示,能夠統一收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集中統一收取;對執法檢查,草案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和監督檢查事項,並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對不符合規定的,企業有權拒絕。三是針對企業反映比較集中的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參加評比等活動並收取費用等十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草案作了禁止性規定。草案還規定了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務服務平台,提高政務服務信息化水平,加強和改進政府服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措施。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山東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切實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最佳化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認真修改,並將條例草案修改稿印發十七市人大常委會、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員徵求意見。4月16日至19日,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組成調研組赴青島、淄博兩市就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進行立法調研,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人大代表、相關企業的意見和建議。4月26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立法諮詢員會議,聽取了專家意見。此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5月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逐條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關於企業權益的規定過於原則,建議細化。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在條例草案第二條增加一款,即“本條例所稱的企業權益,包括企業的財產權、經營權、經營管理權、依法獲得政府機關許可或者服務的權利、拒絕與抵制違法加重企業負擔的權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益。”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八條關於聯合會、商會和各類行業協會等組織職責的規定過於繁瑣,建議整合、規範。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將該條修改為:“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商會和各類行業協會,應當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建議和要求,為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會展招商、對外交流等服務,並協助企業運用反傾銷、反補貼等法律手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商會和各類行業協會應當依法規範自身行為,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三、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的市建議,條例草案第十條增加引導和支持企業加強自主創新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一款,即“行政機關應當引導和支持企業加強自主創新、技術改造、人才培養和品牌培育等方面建設,增強市場競爭能力。”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一款。

四、有的立法諮詢員和有的市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關於行政機關重大行政處罰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送備案的規定,沒有上位法依據,建議刪除。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刪除了該款內容。

五、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一款關於各類評比、達標、升級、排序、表彰報經批准的規定過於原則,建議細化。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將該款修改為:“行政機關開展涉及企業的各類評比、達標、升級、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許可權和程式報經批准,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業收取費用。”

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的市提出,條例草案沒有對社會中介機構、新聞媒體侵害企業權益的行為作出約束性規定,建議增加相關內容。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一條,即“從事檢驗檢測、認證等活動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依法開展活動,不得侵害企業合法權益。”“新聞媒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職業道德,做好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宣傳工作,不得誇大事實或者進行虛假報導,侵害企業合法權益。”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議情況的報告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2012年立法工作計畫的要求,3月4日至9日,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省經信委組成調研組,由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杜昌祚帶隊,先後赴青島、煙臺、濟寧、德州四市對《山東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立法調研。調研中,召開了有市人大、市政府及經信、發改、財政、稅務、人社、工商、國土、商務、物價、質監、安監、公安、監察、法制等部門以及工會、企業聯合會和部分企業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同時,財政經濟委員會還組成調研組赴雲南和四川進行調研。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於3月13日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調研中,各地普遍認為,制定這個條例是企業所需、所盼,十分必要、及時,並對《條例(草案)》的體例和內容總體表示贊同,同時也提出了許多好的意見和建議。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企業是市場經濟的重要主體,是經濟運行和發展的基礎,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狀況,直接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影響全省經濟社會的發展。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對於推動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目前,一些企業經營面臨困難,侵害企業權益的行為還時有發生,因此,制定山東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為企業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是十分必要的。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制定這部法規要體現政府責任、權力、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突出對政府行為的規範。要充分考慮我省企業權益保護工作實際,把企業權益保護和減輕企業負擔、最佳化發展環境結合起來,注意把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法規,增強地方性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以上原則,結合調研中徵求的意見和建議,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為更加全面保護企業權益,建議增加防止個別新聞從業人員惡意侵犯企業權益以及為企業提供良好治安環境等方面的內容。

(二)為更好體現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建議在第六條第二款所列部門中增加住建、環保、安監以及司法等部門。

(三)為更好體現政府的服務理念,建議在第十條增加 “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等內容。

(四)調研中有的部門反映,第十二條第一款在表述上不夠明確,建議進一步修改,使表述更加清楚、明確。

調研中有的部門反映,第十二條第二款報送備案的規定不好操作,建議修改時斟酌處理;有的部門反映,“較大數額”的規定具體含義不夠明確,建議修改時進一步論證。

(五)建議第十三條刪去“一個視窗受理”;在“實行”前,增加“最佳化服務流程”;在“跟蹤服務”前,增加“及時告知”。

(六)為增強可操作性,建議對第十七條第一款中“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企業拒絕後仍強行檢查的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建議對錯案追究方法作出規定。

(七)為使評比、達標等活動的批准程式更加明確,並對收費等問題作出規範,建議將第十八條第一款“應當按規定報經批准”改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並增加“行政機關開展上述活動,不得向企業收取費用,並報監察部門批准”,作為第二款。建議將原第二款“同級企業聯合會”後,增加“等社會團體”。

(八)為體現各類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平等保護,建議在十九條“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後,增加“應當為各類企業提供平等發展環境”的內容。

(九)為提高工作效率,建議在第二十條第一款“不得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財產”後,增加“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

為使保守商業秘密的範圍更加周延,建議將本條第三款修改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保守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獲知的企業商業秘密”,並放在第十一條後,作為單獨一款。

(十)為使表述更加準確,建議在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前,增加“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

(十一)為防止個別政府部門慢作為或不作為,建議在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對處理投訴、舉報提出具體的時限要求。

(十二)為增強可操作性,建議第二十三條對侵害企業合法權益行為應負責任方面的規定與前文對應得更為具體。

另外,在文字表述方面,建議將第十四條第二個“撤銷”改為“撤回”;將第十五條第一款“單據”改為“票據”,第三款“集中時間統一收取”的“時間”刪去;將第二十條第二款的“毀損”改為“損毀”;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許可”改為“同意”。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特點

特點一

《條例》要求,企業從事生產和經營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誠實守信,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職工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和改進政府服務,落實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及時糾正和查處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特點二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級工會和企業聯合會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分別代表政府、職工和企業,對勞動爭議的預防、集體勞動爭議和勞動關係突發事件的處理等重大問題進行協調,維護企業和職工權益,促進職工與企業、企業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和諧與合作。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商會和各類行業協會,應當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建議和要求,為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會展招商、對外交流等服務,並協助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特點三

根據《條例》規定,有關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制定涉及企業重大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時,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企業聯合會等有關社會團體和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對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採納。除地方性法規、規章外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限制、剝奪企業權利或者違法增加其義務。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平台,提高政務服務信息化水平,及時發布投資、土地、人才、信貸融資等政策信息,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特點四

《條例》強調,行政機關對企業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先採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促使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向企業收費應當依法進行,實行收費公示,收費時應當出示收費許可證,並出具法定部門統一制發的收費單據。行政機關開展涉及企業的各類評比、達標、升級、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許可權和程式報經批准,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業收取費用。社會組織開展涉及企業的各類評比、達標、升級、排序、表彰和其他相關活動,應當堅持企業自願的原則,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登記備案。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限制外地企業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妨礙公平競爭。

特點五

《條例》列明,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參加各類評比、達標、升級、排序、認證和表彰等活動並收取費用;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接受有償宣傳、征訂報刊、圖書、音像資料;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參加各類社會團體,提供會費、活動經費及其他贊助,參加保險;向企業攤派、索要贊助以及強制企業捐贈捐獻等行為屬於禁止範圍。而且,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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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日前從省政府了解到,《山東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級工會和企業聯合會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分別代表政府、職工和企業對勞動爭議的預防、集體勞動爭議和勞動關係突發事件的處理等重大問題進行協調。
《山東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各類企業的權益保護工作。條例中所稱的企業權益,包括企業的財產權、經營權、經營管理權、依法獲得政府機關許可或者服務的權利、拒絕與抵制違法加重企業負擔的權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益。
條例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權益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級工會和企業聯合會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分別代表政府、職工和企業,對勞動爭議的預防、集體勞動爭議和勞動關係突發事件的處理等重大問題進行協調,維護企業和職工權益,促進職工與企業、企業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和諧與合作。
條例還對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商會和各類行業協會的職責做了界定。相關各協會應當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建議和要求,為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會展招商、對外交流等服務,並協助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商會和各類行業協會,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
另外,有關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制定涉及企業重大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時,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企業聯合會等有關社會團體和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對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採納。除地方性法規、規章外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限制、剝奪企業權利或者違法增加其義務。
據了解,《山東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已於今年5月31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將於今年9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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