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是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情況制定。由山東省人民政府於1991年8月23日發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1年8月23日
- 實施日期:1991年8月23日
發布信息
第22號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辦法正文
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按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範圍規定》執行。
對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的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堅持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假1至2天。
(一)不得安排其從事生產和使用危害女職工生理機能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和超過衛生防護要求的放射性作業以及經常攀高、彎腰、抬舉、下蹲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勞動。
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應根據縣(市、區)級以上(含縣級,下同)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適宜的勞動。
(二)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算作勞動時間。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產前假60天,休假期間,其工資不低於基本工資的80%。
(三)懷孕女職工按衛生部門的規定,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算作勞動時間。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一)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按《山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增加產假兩個月。
(二)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一)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為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女職工哺乳嬰兒滿1周歲後,如正值夏季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哺乳期1至3個月;經縣(市、區)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哺乳時間,但以不超過半年為限。
(二)女職工在規定的哺乳期內,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上班確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內哺乳假。休假期間,其工資不低於基本工資的80%。
有5名以上哺乳嬰兒的單位應建立哺乳室;有20名以上嬰幼兒的單位建立託兒所或幼稚園。嬰幼兒少不能自辦托幼園所的單位,應採取聯辦等形式幫助女職工解決嬰幼兒入托問題。
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辦法的執行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