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5〕14號印發《山東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計畫》。根據計畫,省政府規章類2015年完成重點立法項目7件,條件成熟時爭取完成立法項目30件,抓緊調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項目30件;地方性法規草案類201年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點立法項目9件,條件成熟時爭取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立法項目35件,抓緊調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項目27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計畫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15〕14號
- 印發時間:2015年4月13日
通知,工作計畫,省政府規章,地方性法規草案,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5〕14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計畫》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並就做好有關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突出政府立法重點,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以及全省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主動適應經濟新常態,堅持立法先行,立法與促改革、調結構、轉方式協調配套,著力抓好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經濟轉型發展,加強民生保障,促進文化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等方面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項目。要注重把立法決策和改革決策緊密結合起來,用法治鞏固和保障發展成果,為改革探索預留空間;要堅持立改廢並舉,把現行法規、規章的修改完善放到更加重要位置,抓緊開展有關清理工作,根據清理結果及時進行修改和廢止,發揮立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為保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中走在前列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堅持科學民主立法,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要堅持科學立法,遵循並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規律,著力解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普遍性問題和深層次矛盾。要加強和改進立法調研工作,增強調研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原則,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新途徑。要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在進一步簡政放權中釋放市場和全社會創業創新創造活力。要堅持以民為本、立法為民,拓展社會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途徑,保證人民民眾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合理訴求得到充分體現、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起草和審查法規、規章草案時,要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法規、規章草案都要通過山東省政府法制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其中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或者涉及改善民生、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直接關係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特別重要的法規、規章草案,還要通過發行範圍覆蓋全省的報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以適當的方式反饋意見採納情況。要推進立法精細化,增強法規、規章草案的針對性和可執行性,切實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三、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嚴格政府立法程式
要認真貫徹實施《山東省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規範政府規章制定程式。部門起草法規、規章草案的,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配合協作,積極邀請政府法律顧問和有關專家參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省法制辦要加強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導,必要時可以提前參與起草工作。要完善委託第三方立法機制,在探索試點的基礎上擴大委託起草的範圍,細化委託起草的程式和要求,避免和克服部門利益法制化傾向。起草法規、規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起草部門要按照《山東省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的要求書面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主動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協商,有關部門要按規定提出修改意見。省法制辦要不斷完善立法審查工作機制,加強對重點、難點問題的研究論證和協調,對重要立法事項,可以委託社會有關方面進行評估;對經反覆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省政府決定。
四、切實加強對政府立法工作的組織領導
立法工作計畫要求年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各起草部門要按照任務、時間、組織、責任四落實的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明確責任,於立法工作計畫規定的審議時間之前3個月完成起草並報送審查;不能按計畫完成起草任務的,要向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對條件成熟時爭取提請審議的立法項目,起草部門要積極推動,適時提出;對抓緊調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項目,也要抓緊開展研究起草工作。起草部門要充分發揮本部門法制機構的統籌協調和審查把關作用,切實提高草案送審稿的質量。對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草案送審稿,由省法制辦退回起草部門重新研究。省法制辦要及時跟蹤了解起草部門工作情況,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保證立法工作計畫的嚴格執行。要建立立法工作計畫執行情況評估機制,把各起草部門完成立法工作計畫的情況,作為編制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計畫的重要參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新情況,需要對立法項目進行調整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省政府請示。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4月13日
工作計畫
山東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計畫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全省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2015年工作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的要求,省政府2015年立法重點是: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2015年中心工作,主動適應經濟新常態,著力抓好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經濟轉型發展,創新社會治理、加強民生保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等方面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項目。在完成重點立法項目的前提下,兼顧其他方面的立法項目,確保質量,使政府立法更好地服務於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為保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中走在前列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據此,對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省政府規章
一、年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7件)
(一)為了加強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促進國有資產科學配置和高效使用,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制定山東省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財政廳起草)。
(二)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省教育廳起草)。
(三)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
(四)為了規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制定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省物價局起草)。
(五)為了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恢復海洋生態,促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制定山東省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省財政廳、省海洋與漁業廳起草)。
(六)為了加強壓煤村莊搬遷管理,維護壓煤村莊搬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制定山東省壓煤村莊搬遷管理辦法(省煤炭工業局起草)。
(七)為了加強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提高防震減災綜合能力,維護公共安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山東省防震減災知識普及辦法(省地震局起草)。
二、條件成熟時爭取完成的立法項目(30件)
(一)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市場監管制度,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需要制定、修訂的省政府規章項目(7件)
山東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修訂)(省國土資源廳起草),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省發展改革委起草),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辦法(修訂)(省發展改革委起草),山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辦法(省打私辦起草),山東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省林業廳起草)。
(二)創新社會治理,健全公共安全體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需要制定、修訂的省政府規章項目(9件)
山東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省民政廳起草),山東省農村建築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省地震局起草),山東省省級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省文物局起草),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省安監局起草),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修訂)(省公安廳起草),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省科技廳起草),山東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修訂)(省公安廳起草),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修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山東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省海洋與漁業廳起草)。
(三)保護資源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規章項目(6件)
山東省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辦法(省林業廳起草),山東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省林業廳起草),山東省重點流域生態補償管理辦法(省環保廳起草),山東省黃河口生態旅遊區管理辦法(東營市政府起草),山東省採煤塌陷地治理辦法(省國土資源廳起草),山東省小清河保護管理辦法(省水利廳起草)。
(四)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需要制定、修訂的省政府規章項目(8件)
山東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省法制辦起草),山東省行政執法聽證主持人證件管理辦法(省法制辦起草),山東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山東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省法制辦起草),山東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省法制辦起草),山東省政府採購管理辦法(修訂)(省財政廳起草),山東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修訂)(省編辦起草),山東省審計結論落實辦法(省審計廳起草)。
三、抓緊調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項目(30件)
山東省服務業發展促進辦法(省發展改革委起草),山東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辦法(省發展改革委起草),山東省現代物流業發展促進辦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山東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暫行辦法(修訂)(省科技廳起草),山東省消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規定(省公安廳起草),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修訂)(省民政廳起草),山東省殯葬管理規定(修訂)(省民政廳起草),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修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修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山東省社會保險稽查辦法(修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山東省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修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辦法(省交通運輸廳起草),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辦法(省水利廳起草),山東省農藥管理辦法(省農業廳起草),山東省漁業港口管理辦法(省海洋與漁業廳起草),山東省森林防火責任追究辦法(省林業廳起草),山東省森林資源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省林業廳起草),山東省美術品市場管理辦法(省文化廳起草),山東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辦法(省衛生計生委起草),山東省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省國資委起草),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辦法(修訂)(省質監局起草),山東省城鄉居民家庭旅遊管理辦法(省旅遊局起草),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省人防辦起草),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省畜牧獸醫局起草),山東省動物診療管理辦法(省畜牧獸醫局起草),山東省官方獸醫管理辦法(省畜牧獸醫局起草),山東省遊艇安全管理規定(山東海事局起草)。
地方性法規草案
一、年內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點立法項目(9件)
(一)為了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推動法律援助事業健康發展,提請審議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修正案草案(省司法廳起草)。
(二)為了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可持續發展,提請審議山東省循環經濟條例草案(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
(三)為了培育人力資源市場,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保護勞動者、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提請審議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草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
(四)為了規範土地整治活動,加強耕地保護,提高耕地質量,保障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提請審議山東省土地整治條例草案(省國土資源廳起草)。
(五)為了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提請審議山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省文化廳起草)。
(六)為了規範經濟開發區建設和管理,保障經濟開發區可持續發展,促進對外開放,提高全省經濟發展水平,提請審議山東省經濟開發區條例草案(省商務廳起草)。
(七)為了最佳化地方金融發展環境,推動地方金融業健康發展,發揮地方金融服務經濟社會的作用,提請審議山東省地方金融發展條例草案(省金融辦起草)。
(八)為了促進全民體育健身活動的開展,增強公民體質,維護公民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合法權益,提請審議山東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修訂草案(省體育局起草)。
(九)為了加強地名管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生活需要,提請審議山東省地名管理條例草案(省民政廳起草)。
二、條件成熟時爭取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立法項目(35件)
(一)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現代市場體系,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和平穩健康發展需要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項目(11件)
山東省水路運輸條例(省交通運輸廳起草),山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省工商局起草),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修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林權登記與流轉管理條例(省林業廳起草),山東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郵政條例(修訂)(省郵政局起草),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省水利廳起草),山東省城市公共運輸條例(省交通運輸廳起草),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修訂)(省畜牧獸醫局起草),山東省旅遊條例(修訂)(省旅遊局起草),山東省青島西海岸新區條例(青島市政府起草)。
(二)創新社會治理,健全公共安全體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需要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項目(17件)
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修訂)(省質監局起草),山東省海上搜尋救助條例(山東海事局起草),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修訂)(省人防辦起草),山東省教育督導條例(修訂)(省教育廳起草),山東省村務公開條例(修正)(省民政廳起草),山東省消防條例(修訂)(省公安廳起草),山東省民族工作條例(修訂)(省民委起草),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修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山東省信息網路安全保護條例(省公安廳起草),山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省安監局起草),山東省禁毒條例(省公安廳起草),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省工商局起草),山東省遺體捐獻條例(修訂)(省衛生計生委起草),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訂)(省衛生計生委起草),山東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修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
(三)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需要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項目(6件)
山東省黃河三角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東營市政府起草),山東省節能監察條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山東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修訂)(省國土資源廳起草),山東省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條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省環保廳起草),山東省崑嵛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煙臺市政府起草)。
(四)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需要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項目(1件)
山東省行政複議條例(修訂)(省法制辦起草)。
三、抓緊調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項目(27件)
山東省發展規劃條例(省發展改革委起草),山東省政府投資條例(省發展改革委起草),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起草),山東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省教育廳起草),山東省國家安全工作條例(省安全廳起草),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辦法(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起草),山東省不動產登記條例(省國土資源廳起草),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修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修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修訂)(省交通運輸廳起草),山東省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管理條例(省海洋與漁業廳起草),山東省林業種子苗木管理條例(修訂)(省林業廳起草),山東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修訂)(省文化廳起草),山東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省文化廳起草),山東省文化產業促進條例(省文化廳起草),山東省職業病防治條例(修訂)(省衛生計生委起草),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修訂)(省環保廳起草),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省環保廳起草),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修訂)(省統計局起草),山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省工商局起草),山東省契約格式條款監督管理條例(省工商局起草),山東省公益廣告管理條例(省工商局起草),山東省民間融資監督管理條例(省金融辦起草),山東省青島自由貿易港區條例(青島保稅港區管委會起草),山東省曲阜孔廟孔林孔府保護管理條例(省文物局起草),山東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省氣象局起草)。此外,未列入計畫的項目,如確有必要、條件成熟並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的,有關部門可以適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