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

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

為了加強地方稅收徵收管理,規範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地方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
  • 類別:稅收條例
  • 實施時間:2010年5月1日起
  • 地區:山東
通知,總則,稅收管理,稅收協助,稅收服務,稅收監督,法律責任,附則,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情況的報告,相關報導,

通知

《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已於2010年3月31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稅收徵收管理,規範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地方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地方稅務機關以及與地方稅收相關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稅收管理、稅收協助、稅收服務、稅收監督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稅收保障工作堅持政府領導、地稅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法制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廣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單位落實地方稅收保障措施,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按照財政管理體制保障地方稅收管理工作經費。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稅收保障工作,其所屬的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承擔地方稅收保障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商務、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審計、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地方稅收保障工作。

稅收管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最佳化和調整經濟、產業結構,積極培植稅源,保障地方稅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
第七條 地方稅收收入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稅源相適應。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地方稅收目標,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重大稅收增減變化因素,為財政部門編制地方預算提供依據。
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地方稅收收入預算,應當徵求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的意見。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支持地方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提高稅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省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編制全省地方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並有計畫地組織實施。
第九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創新稅源管理方式,根據稅源結構和分布狀況,實行分級、分類、分項管理,提高稅收管理水平。
第十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定期進行納稅評估,對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審核、分析、評價和處理。
第十一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完善監督機制,推廣使用稅控裝置,建立舉報和獎勵制度,有效發揮發票在稅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製或者偽造、變造發票。
第十二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當逐筆如實開具發票。取得發票方有權拒收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支出、報銷憑證,不得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時稅前扣除。
第十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稅款,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和金融、郵政網路,簡化申報徵收程式,降低稅收徵收和繳納成本。
第十四條 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有利於稅收管理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對下列零星分散的稅收依法實行委託代征。必要時,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派員協助受託方徵收稅款:
(一)城市居民社區和農村零散稅收;
(二)車船稅和個體客貨運輸業稅收;
(三)零散建築施工、房產交易、房屋租賃、裝飾裝修業稅收;
(四)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業稅收;
(五)商業性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稅收;
(六)其他可以實行委託代征的地方稅收。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代征行為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委託代征手續費。
第十五條 地方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活動中,應當支持稅務代理業發展,鼓勵和扶持稅務代理機構開展涉稅鑑證和涉稅服務業務。
稅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業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決定,不得干預、阻撓或者取代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

稅收協助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地方稅收保障信息系統,健全相關部門之間的稅源信息交換和共享制度,實現涉稅信息的互聯互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涉稅行政協助義務。因下列事項產生的涉稅信息,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與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予以提供:
(一)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註銷、撤銷登記;
(二)組織機構代碼頒證、變更、廢置;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權利證書、車輛和船舶營運證的發放、變更、註銷;
(四)房地產項目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和採礦、交通、水利等建築工程許可以及文化經營許可證書發放;
(五)土地出讓轉讓、房產交易;
(六)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中標契約簽訂、建設資金投入及工程款撥付、外來建築施工企業備案;
(七)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改造、技術轉讓、產權轉讓以及企業破產清算、資產拍賣;
(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技術契約認定登記;
(九)商業性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社會力量辦學;
(十)其他事項產生的應當提供的涉稅信息。
第十九條 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關提交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證明;未提交的,不動產登記機關不予辦理。
未經稅務機關同意,不動產登記機關不得為稅務機關扣押、查封的不動產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納稅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的監督,督促納稅人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使用合法、有效憑證記賬和核算。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同級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地方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實施賬戶開立情況查詢、存款查詢、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 地方稅務機關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阻止其出境。
對地方稅務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稅收服務

第二十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宣傳、政策諮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權利救濟等服務。
地方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變相增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負擔。
第二十四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稅務公開制度,公開徵收依據、減免稅政策、辦稅程式以及服務規範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第二十五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收政策執行和稅收繳納異議協調、調解機制,及時化解征納爭議。
第二十六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納稅人的納稅信息。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納稅人同意,地方稅務機關不得對外公開納稅人與納稅相關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七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有特殊困難的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提供必要的便利。

稅收監督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地方稅收保障工作納入工作考核範圍,對負有地方稅收保障責任和義務的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參與稅收協助的情況和成效進行考評和獎懲。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開展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落實審計和檢查決定。
第三十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務稽查,依法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
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收檢查前,應當將檢查目的、項目、內容、時間和要求等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有公民舉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
(二)有證據表明納稅人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
(三)檢查前告知會影響檢查進行的。
第三十一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團體對稅收執法的評議和監督,公開改進措施,並反饋改進結果。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舉報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對檢舉或者舉報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的,收到檢舉或者舉報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或者舉報人保密;經查證屬實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給予檢舉人或者舉報人獎勵。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私自印製或者偽造、變造發票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予以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決定或者干預、阻撓、取代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在約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造成地方稅收損失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情節輕重和損失程度,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及其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稅收協助義務的部門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及其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稅務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為納稅人的保密義務造成損失的;
(二)截留、挪用稅款或者代征手續費的;
(三)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收取費用或者變相增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負擔,情節嚴重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常務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經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修改,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修改。3月30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了有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現在的《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今天的全體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一條關於立法目的的表述不夠全面,建議增加“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地方稅收徵收管理,規範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地方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稅收保障工作中,地方政府應當加大依法納稅的宣傳力度,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廣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單位落實地方稅收保障措施,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按照財政管理體制保障地方稅收管理工作經費。”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審議情況的報告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
依照《立法法》和《山東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立法調研和初步審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在接到省政府提交的條例草案及其說明、聽取省地稅局有關情況的匯報後,2009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鮑志強、省人大財經委主任委員李書紳、副主任委員楊金鏡、王同生會同省地稅局有關負責同志,組成三個調研組,先後到棗莊、日照、萊蕪、威海四市以及廣東、廣西、湖南三省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立法調研,並對省內其他十三個市書面徵求了意見。省內調研期間,分別召開由市人大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納稅人代表、中介機構以及有關專家、學者參加的座談會,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大家一致認為,地方稅收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對保障和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條例》的制定對於新形勢下加強稅源監控、提高征管水平,推動政府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協稅護稅,營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稅收環境,實現財政收入與經濟發展協調增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自2003年《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辦法》(以下簡稱《保障辦法》)實施以來,我省社會綜合治稅工作明顯加強,在稅收征管效率提高、成本降低的同時,增加了稅收收入,有力地推進了依法治稅,保障了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此次的條例草案保留了《保障辦法》中好的經驗和做法,並在《保障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內容更加全面,可操作性更強,法律層級更高,更具權威性。結合我省稅收工作實際來看,制定這樣一部法規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省政府提交的《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草案)》,經過較為充分的調研論證,主要內容基本符合實際。
11月11日,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為便於有關部門、單位以及稅務人員、納稅人對地方稅收保障工作有一個總體法律概念,在實際工作中貫徹落實好條例,建議在第二條增加一款“本條例所稱‘地方稅收保障’是指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根據稅收管理的特點和要求,為保障地方稅收及時、足額收繳入庫所採取的稅收預測、管理、協助、監督、服務等措施的總稱”,作為第二條的第一款。
二、第四條建議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地方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健全有關工作機制,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單位落實地方稅收保障措施,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按照財政管理體制保障地方稅收管理工作經費。”
三、第五條第二款列舉的地方稅收保障工作的協助機關建議增加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四、第六條“培植稅源,保障地方稅收持續穩定增長”建議修改為“積極培植稅源”。
五、第七條第一款表述比較籠統,在實際工作中不好把握,建議將其修改為“地方稅收收入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稅源相適應。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地方稅收目標,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重大稅收增減變化因素,為財政部門編制地方預算提供依據。”
六、第十五條第一款建議修改為“地方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活動中,應當支持稅務代理業發展,鼓勵和扶持稅務代理機構開展涉稅鑑證和涉稅服務業務,依法加強對稅務代理業務的監督檢查”。
七、建議在第二章“稅收管理”中增加一條關於稅務機關開展稽查工作、打擊涉稅違法行為的規定,放在第十條之後、本章結束之前,具體內容如下:第一款為“加強稅務稽查,定期組織行業與區域綜合整治,依法打擊偷騙抗稅行為,公平稅負,提高依法納稅遵從度。”第二款為“認真研究分析偷漏稅性質、特點,及時向稅收管理部門建議反饋,實現以查促管,有效降低徵稅成本。”
八、第十八條第一款“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與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供”建議修改為“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提供”。
九、第十八條第一項表述內容不完整,建議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註銷、吊銷、撤銷登記”。
十、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議修改為:“對阻撓稅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法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十一、建議第三章稅收協助部分增加如下內容:地方稅務機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應當科學分析、綜合利用,不得用於稅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十二、建議在第二十四條“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之後再加上“監督權”,以使納稅人的權利更完整。
十三、為使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邏輯更加清晰,建議修改為“對檢舉或者舉報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的,收到檢舉或者舉報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或者舉報人保密;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規定給予檢舉人或者舉報人獎勵。”
十四、第三十五條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在約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的如何處理,建議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未提供信息的,如何處理;二是未提供信息並造成地方稅收損失的,如何處理。
十五、依照第三十五、三十六條的規定,對於未按要求提供涉稅信息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稅收協助義務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法律依據,建議刪除。
十六、稅務部門應依法徵稅,不應再受其他部門委託,為其代收稅收之外的其他社會性收費,對此建議條例予以明確。
同時,條例草案需要進行文字技術修改的有:第一條“規範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建議修改為“依法規範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第十八條第五項建議修改為“土地出讓轉讓、房產交易”;第十八條第六項“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中標契約簽訂”建議修改為“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中標契約簽訂”;第十八條第七項“固定資產項目投資”建議修改為“固定資產投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建議修改為“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檢查前告知會影響檢查進行的。”
委員會同時指出,這部法規的制定既是對稅務機關依法開展稅收徵收工作的有力支持,有利於強化稅收征管、加大稅收保障力度,同時又體現了對稅務機關稅收徵收行為的規範和約束,能夠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從條例草案的指導思想看,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通過健全機制,加強措施,嚴厲打擊偷漏稅行為,嚴防稅收流失,積極籌集財力,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二是嚴格依法徵稅,公平公正,絕不亂收稅和收過頭稅,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三是稅務機關要重視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人員素質,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切實改善稅收服務,提高辦稅效率,為納稅人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另外,鑒於調研過程中市國稅部門集中提出本條例的適用範圍應增加國稅部門的問題,我們經過研究認為,本條例所稱地方稅收是指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的稅收。國稅機關的管理體制與地稅機關不同,其部門職責不屬地方法規調整範疇,業務範圍內所管稅種、稅源特點和管理方式與地稅明顯不同。因此,本條例主要是對地方稅務機關的相關職責予以規範。涉及國稅機關管理的稅種的涉稅信息問題可以通過信息共享的辦法予以解決。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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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山東省政協召開對口協商會,就進一步推進《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深入協商。
《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全國第一部省級地方性稅收法規。《條例》實施5年來,全省地稅收入從2010年的1676億元增加到2014年的3576.2億元,成效十分顯著。但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地方稅收工作也存在著稅收收入計畫層層加碼、稅收協助執行機制不夠完善、信息平台不統一、《條例》原有規定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等薄弱環節。
“《條例》中關於對地方稅收收入預算的編制和調整做了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這些規定落實得還不夠到位。”省政協常委王愛參與過條文的修訂,她從專業角度特別指出,目前已有的涉稅信息共享平台由各級、各部門分別開發,信息採集和套用標準不夠統一規範,影響了稅收的征管質量。建議儘快建立全省統一的信息共享平台;適當增加稅收協助單位的列舉項,尤其應將銀行等金融部門列舉進來。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申請的15年“保護期”於今年7月結束。屆時,世貿組織成員國的所有商品在全部免稅的同時還會源源不斷湧入中國。省政協委員熊文正建議儘早提出具體應對措施,以應對“新常態”下的地方稅收“壓力”及“空轉”問題。
省政協副主席陳光指出,要堅持發展導向和問題導向,積極探索新的思路方法,切實在健全組織領導體制、搭建涉稅信息共享平台、科學編制稅收收入計畫等方面加大力度,並適時修訂完善《條例》,以推進《條例》深入貫徹落實,更好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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