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稅收保障條例

2014年6月25日,《西安市稅收保障條例》在西安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表決通過。

《西安市稅收保障條例》的通過,將從根本上破解稅收保障難題,切實加強西安市綜合治稅和稅收收入保障工作。同時,這也是繼山東省、青島市之後全國第三個稅收收入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西安市則成為全國省會城市中首家通過稅收保障條例的城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稅收保障條例
  • 文號:[15屆]第44號
  • 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
  • 審議通過:2014年6月25日
公告,西安市稅收保障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稅收管理,第三章 稅收協助,第四章 稅收服務,第五章 稅收保障監督,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公告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15屆]第44號
《西安市稅收保障條例》,已經2014年6月25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7月31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28日

西安市稅收保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稅收保障活動。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最佳化和調整經濟結構,積極培植稅源,加強稅收征管,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在本轄區內實施稅收徵收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主管本市稅收保障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縣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稅收保障工作。
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責做好稅收徵收管理工作。
政府相關部門、有關單位、社會組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第二章 稅收管理

第六條 稅收收入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當與稅源實際相適應。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預期狀況,科學預測稅收目標,及時反映重大稅收增減變化因素,為財政部門編制預算提供依據。
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應當徵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源綜合評價機制,實行稅源分級、分類、分項管理。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涉稅信息的收集和運用,開展納稅評估、稅源監控、稅收徵收和稅收稽查,防控稅收流失。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稅收征管需要,推廣使用稅控裝置。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配合稅務機關推廣使用稅控裝置。
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故意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第十條 對零星分散稅收及其他適宜委託代征的稅收,稅務機關根據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依法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代征。
稅務機關應當對受託的代征行為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並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續費。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開展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建立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納稅人名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會進行公告。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予區、縣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者審核政府採購、政府投資項目資格資質時,應當徵求稅務機關對其納稅信用的評定意見。

第三章 稅收協助

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全市統一的稅收保障網路信息平台,實現信息交換和共享。
第十三條 實行涉稅信息目錄管理制度。
涉稅信息目錄由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稅務機關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下列涉稅信息:
(一)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組織機構代碼證的頒發、變更、註銷;
(二)醫療、民辦教育、特種行業、網路文化、廣告、藥品、危險化學品、餐飲服務、道路運輸等各類生產經營許可;
(三)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交通、水利建設項目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契約簽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耕地占用審批,礦產資源勘探、開採許可;
(四)動產、不動產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轉移,房產交易,房屋徵收補償;
(五)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改造投資,技術契約認定,境內企業對外投資,產權、股權轉讓,政府採購,企業破產清算,資產拍賣;
(六)企業用工、社保繳納,外籍人員就業,殘疾人就業,失業人員再就業;
(七)商業性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會展,彩票銷售;
(八)機動車輛登記,駕培學校考試登記,旅館入住登記;
(九)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價格備案,醫療保險費結算,單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納;
(十)海關、鐵路、機場、航運、供電、供水、供氣等部門的綜合業務數據和相關納稅人業務辦理信息;
(十一)涉稅信息目錄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使用和保管獲取的涉稅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予以保密。
財政部門、稅務機關不得將獲取的涉稅信息用於稅收保障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動產登記機關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時,對不能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減免稅證明、被查封不動產解封決定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二)機動車輛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掛牌、審驗手續時,對不能提供車輛購置稅、車船稅、二手車增值稅等完稅憑證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三)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的通知,依法阻止欠繳稅款且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四)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社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協同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資格進行認定和檢查;
(五)人民銀行、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在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立賬戶情況、存款賬戶或者涉嫌稅收違法案件人員的儲蓄存款依法實施查詢、凍結、扣繳稅款時,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六)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對象的涉稅情況作為審計內容,並將審計發現的涉稅問題反饋同級稅務機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稅收協助事項。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時,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徵收該財產在交易過程中被執行人應繳納的稅款。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查處。

第四章 稅收服務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公正執法,文明服務。提供服務不得收取費用,或者變相增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負擔。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創新服務方式,改善辦稅服務設施,最佳化流程,提高效率,降低稅收征納成本,對偏遠地區或者有特殊困難的納稅人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諮詢服務,做好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輔導。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稅收政策、辦稅程式以及服務規範,建立和完善納稅人投訴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化解稅收爭議。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發票管理,開展發票知識宣傳和培訓,利用網際網路、納稅服務熱線等途徑,提供發票真偽查詢服務。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支持、指導稅務代理行業發展,鼓勵、扶持稅務代理機構開展涉稅鑑證和涉稅服務業務。不得強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接受稅務代理服務或者指定稅務代理機構。

第五章 稅收保障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稅收保障工作、實施成效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六條 審計、財政部門依法實施審計、檢查時,對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決定,依法徵收稅款、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社會團體等社會各界和公民的監督,提高徵稅能力和納稅服務水平。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
稅務機關受理檢舉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檢舉人保密。經稅務機關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未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涉稅信息、資料或者未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就《西安市稅收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以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稅收作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多年以來,隨著地方經濟的快速穩定發展,我市稅務部門不斷強化征管,稅收收入連年快速增長,支撐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連續大幅增收,為我市改善民生和實現平穩較快發展提供了充足和堅實的財力保障。目前,我市稅收征管工作總體發展態勢良好。市政府從2012年以來,先後印發了《西安市綜合治稅實施意見》和《西安市綜合治稅實施方案》,在綜合治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法律效力的層級較低。同時,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關於稅收保障的規定比較原則,與我市實際結合不很緊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管理實際的變化,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新情況,如稅收征管手段相對落後、征管協稅力量不足,征納雙方信息不夠對稱,各相關部門涉稅信息共享渠道不暢,協稅護稅工作不到位,納稅人誠信監督機制不健全,綜合治稅考核和稅收保障監管機制不夠健全等,影響我市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進一步提高,繼而影響到稅收收入的應收盡收和持續穩定增長。因此,為了提高我市稅收征管質量效率、降低稅收成本、強化稅收服務,從根本上破解稅收保障難題,切實加強我市稅收征管和保障稅收收入,構建綜合治稅保障機制,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挖掘政府部門和社會信息資源,營造依法納稅和積極協稅護稅良好氛圍,保障我市稅收應收盡收和及時足額入庫,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實現西安市地方財政收入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穩定增長,亟需制定一部關於稅收保障的地方性法規。
二、起草《條例》的法律法規依據和過程
起草《條例》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同時借鑑了山東、江蘇、湖南、廣西、重慶、深圳、青島、大連、長春、福州等省市好的作法和有益經驗。
從2012年起,市地稅局即著手開展稅收保障相關調研,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總結我市開展綜合治稅以來取得的成功經驗,並借鑑國內其他省市先進作法的基礎上,形成了《西安市地方稅收保障辦法(草案)》(送審稿)。
2013年11月初,市政府召開第70次常務會議,決定由財政牽頭、國地稅配合、法制辦協助,擬申請將《西安市稅收保障條例》列入2014年人大立法計畫項目。按照這次會議決定精神,2013年11月14日,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法治機構召開聯席會議。就我市當前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和討論,明確了強化我市稅收征管重點是部門協調、關鍵是實現信息共享,初步研究了制定我市稅收保障條例的主要步驟和注意事項,擬定了下一步的工作思路。會後,市財政局就上述事項和市法制辦進行了多次溝通,取得一致意見,並及時與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協調分工,儘快開展草擬工作。
按照分工,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分別起草了《條例》初稿。在此基礎上,市財政局經過整理,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條例》徵求意見稿。後經多次徵求稅務部門和相關行政部門、單位意見,反覆修改並於2014年1月17日組織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及相關法律專家進行論證,遂形成該《條例》送審稿。市法制辦收到《條例》送審稿後,進行了認真的修改,於2014年2月28日書面徵求了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相關部門的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再次進行了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提請市政府常務會審議的《條例》。
三、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關於培植稅源
稅源是稅收收入的來源和基礎,保障稅收收入,必須首先培植稅源、鞏固稅基。稅收是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在抓經濟、促發展的同時,也承擔著培植稅源、保障稅收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的重要職責。《條例》第七條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最佳化和調整經濟、產業結構,積極培植稅源,促進稅收與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關於稅收管理
加強稅收管理是保障稅收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的重要措施。《條例》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一方面對稅源管理作出了規定,要求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源綜合評價機制,實行稅源分級、分類、分項管理;另一方面規定了納稅評估制度,通過定期進行納稅評估,防控稅收流失風險。同時,《條例》明確了稅務機關應當支持、指導稅務代理行業發展,鼓勵和扶持稅務代理機構開展涉稅鑑證和涉稅服務業務,使其可以成為稅收管理的延伸,提升稅收征管力度。
(三)關於稅收協助
《稅收征管法》第五條規定了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職責,《條例》將這一職責從涉稅信息共享和部門協助義務兩方面進行了細化。一是明確規定了市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全市統一的稅收保障網路信息監控平台,組織制定涉稅信息目錄,實現涉稅信息交換和共享。二是對有關部門的涉稅行政協助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了不動產登記機關在不動產登記環節,機動車輛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掛牌、審驗環節,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在稅收優惠資格認定環節,審計部門在涉稅審計環節,以及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出入境管理中的稅收協助義務。同時,《條例》還對有關金融機構的稅收協助義務進行了明確。
(四)關於稅收服務
加強稅收服務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有利於稅收保障,也是稅務部門的義務,有利於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條例》明確了稅收服務基本要求和方式、稅收政策宣傳和培訓輔導、稅務公開、稅收援助和爭議化解等內容。
(五)關於稅收保障監督
為使《條例》各項要求落到實處,有效監督必不可少。《條例》明確了政府的稅收考核監督職責,對負有地方稅收保障責任和義務的相關部門、單位參與稅收保障的情況和成效進行考核。同時,要求稅務機關建立健全監督機制,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比較完整的稅收監督體系。
(六)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還根據《稅收征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了負有稅收協助義務的部門和單位違法情形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明確了稅務部門違法情形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及《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
西安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西安市稅收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常委會交由市人大財經委先行審議。市人大財經委非常重視這項工作。一是事先派員隨立法調研組赴濟南、青島、大連、長春等地考察學習,撰寫了立法調研報告。二是多次與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溝通,並派員參與了《條例(草案)》的修改論證。三是通過網路向社會公布了《條例(草案)》,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在此基礎上,財經委於2014年4月11日召開了第十四次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委員會認為,稅收作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近年來,我市稅收征管工作總體發展態勢良好,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稅收征管手段相對落後、征納雙方信息不夠對稱、各相關部門涉稅信息共享渠道不暢、協稅護稅工作不到位、納稅人誠信監督和稅收保障監督機制不健全等,影響了稅收收入的應收盡收。針對這些問題,市人民政府先後印發《西安市綜合治稅實施意見》和《西安市綜合治稅實施方案》,做了大量工作,但由於這兩個檔案法律效力的層級不夠高,其作用的發揮受到限制。同時,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關於稅收保障的規定比較原則,與我市實際結合不很緊密。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調動各方力量參與稅收保障工作,切實加強稅收征管和保障稅收收入,進一步提高依法治稅水平,推動財政收入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穩定增長,制定一部關於稅收保障的地方性法規是必要的。
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借鑑了兄弟城市好的做法和經驗,指導思想明確,符合我市實際,內容較為可行。同時,委員會也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關於稅收保障的概念
由於稅收保障是《條例(草案)》的關鍵性概念,建議予以規定,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稅收保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財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稅務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單位、組織和個人,為貫徹落實稅收法律、法規,保障稅收及時、足額收繳入庫所採取的稅收管理、稅收協助、稅收服務、稅收保障監督等措施的總稱。”與此相適應,建議將原第二條作為第三條,並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稅收保障活動。”
二、關於稅收保障工作的原則
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四條中增加主管部門的內容,將該條修改為:“稅收保障工作堅持政府領導、財稅主管、部門協助、社會參與的原則。”
三、關於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義務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一級政府或政府派出機構,應與市、區、縣政府一起提及。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三款作為第五條第二款。
四、關於涉稅信息目錄的調整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涉稅信息目錄應適時進行調整。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七條結尾部分增加“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調整。”
五、關於更多部門稅收協助義務的列舉
為了增強《條例(草案)》的操作性,建議在第二十條第(三)項後增加四項內容,明確列舉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稅收協助義務,包括:“(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辦理客運、貨運、場站經營許可、登記、年檢等相關手續後,應將涉稅事項及時反饋主管稅務機關。(五)工商、價格、社團登記、組織機構代碼證管理部門在辦理證照、登記、註銷、許可、年審備案後,應將涉稅事項及時反饋主管稅務機關。(六)衛生、教育等部門在辦理醫療衛生、教育等許可證及年檢手續後,應將涉稅事項及時反饋主管稅務機關。(七)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市屬國有企業重組兼併、改組改制和破產等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手續等業務時,應將涉稅事項及時反饋主管稅務機關。”原第(四)項作為第(八)項,以此類推。
六、關於人民法院的稅收協助義務
人民法院的稅收協助是保障稅收收入的重要領域。建議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應當告知稅務機關有關涉稅信息,並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徵收該財產在交易過程中被執行人(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因原第二十一條的內容包含在第三十一條之中,建議刪除原第二十一條。
七、關於稅務機關的服務
由於兩條內容相似,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的內容併入第二十三條,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稅務機關在辦理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等稅務事項時,應當創新服務方式,改善設施,最佳化流程,提高效率,為納稅人提供多種選擇,對有特殊困難的納稅人提供必要便利。”
八、關於稅收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
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中增加對稅收保障工作監督檢查及其組織實施的內容,並將“稅收保障情況和實施成效”修改為“稅收保障工作情況和成效”,將該條修改為:“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負有稅收保障義務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單位的稅收保障工作情況和成效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稅收保障工作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由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九、關於社會監督
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十條中接受監督的範圍進一步擴大,將該條修改為:“稅務機關應當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公開改進措施,並反饋改進結果。”
十、關於對檢舉行為的獎勵
獎勵可以調動檢舉單位和個人的積極性。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結尾部分增加“並對檢舉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十一、關於具體文字的修改意見
(一)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第(三)項的主語提前,修改為:“(三)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的通知,依法阻止欠繳稅款,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二)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條原第(六)項作為第(十)項,並將“審計機關”修改為“審計部門”。
(三)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二款中“應當協助稅收保障工作的相關信息”修改為“應當為稅收保障工作提供的相關信息。”
(四)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的第二句修改為“做好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輔導”。
(五)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中“未履行有關保密規定”的“履行”修改為“遵守”。
鑒於《條例(草案)》已較為成熟,委員會建議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西安市稅收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稅收作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不斷調整,各類市場經營主體的經營模式,核算形式和分配方式都發生很大變化,呈現出經營多元化,分配多樣化等新情況、新特點,稅務機關對涉稅信息的掌握和稅收征管的難度增大。為進一步調動各方力量參與稅收保障工作,推動財政收入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穩定增長,制定一部關於稅收保障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工委開展了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相關調研和修改工作。1.將草案及說明傳送法制委、法工委委員徵求意見;2.書面委託部分區、縣人大常委會徵求區縣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3.通過在西安人大網公布條例草案全文,在西安日報、西安晚報刊發訊息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4.赴碑林區、高新區和戶縣實地調研並召開座談會,聽取了基層人大代表、政府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負責人、財務人員和專家、學者的意見;5.委託市政協社法委協助徵求政協委員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
5月29日至30日,法工委會同市人大財經委、市法制辦、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有關部門,並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派員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集中修改,形成了《西安市稅收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在此基礎上,召開有市發改委、市商務局、市統計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19個市級部門參加的座談會徵求意見。之後,及時將徵求意見稿印送常委會組成人員、法制委委員、法工委委員徵求意見。
6月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四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市人大財經委提出的書面審議意見、徵集到的意見和調研中了解到的實際情況,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6月12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進行了討論,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總則
在調研過程中有的部門和單位提出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表述。委員會審議認為,制定條例的目的包含依靠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力量,創造法制、公平、文明、高效的稅收環境,從而保障和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應當在立法目的中進行明確。據此,在第一條中增加相關表述。
委員會審議認為,政府領導、部門協助、社會參與是市政府開展社會綜合治稅工作方法和經驗總結,並非法規意義上的原則,應該把這一工作方法體現在具體的條款之中,因此,將條例草案第四條刪除。
鑒於各級人民政府在加強基礎稅源建設、鞏固主體稅源、培植新生稅源,保障地方政府財力收入穩步增長方面具有主導作用和重要責任。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草案第七條表述的內容應當列入總則部分,因此調整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條。
在徵集意見過程中有的部門和單位提出,各級政府、稅收保障工作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等內容應當準確表述。委員會審議認為,應當將各級政府的職責與部門職責分別表述,據此將條例草案第五、六條的內容進行歸納修改,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五條。
二、關於稅收管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不能徵收“過頭稅”,在徵集意見過程中也有單位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稅收收入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當與稅源實際相適應。委員會審議認為,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確定稅收收入預算,是保障依法治稅基本前提,同時應當明確稅收收入預算編制過程中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的職責。據此,在條例草案第九條增加相關內容,並增加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應當徵求同級稅務機關意見的表述,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條。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加大稅源監控範圍,依法解決偷漏稅現象。委員會審議認為,應當通過收集和運用涉稅信息來加強稅源監控力度,提高稅源監控的全面性、主動性和準確性,最大限度地減少非正常戶和漏管戶。由此,對條例草案第十條內容進行了增加和細化,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納稅人黑名單的表述不妥,建議修改。立法調研過程中有的單位提出,建議使用納稅信用等級評定並建立稅收信用體系。委員會審議認為,2012年實施的《陝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中對公共信用信息的徵集、披露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設,有關機關和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本系統信用信息體系等有明確規定。據此,增加了建立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納稅人名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表述,並增加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在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予榮譽稱號、審核政府採購、政府投資項目資格資質時,應當徵求稅務機關對其納稅信用的評定意見”,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三、關於稅收協助
市人大財經委的審議意見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七條中增加涉稅信息目錄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調整的表述。委員會審議認為,涉稅信息種類日益增多並且伴隨經濟社會發展迅速變化,應當隨著稅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不斷做出相應調整,防止出現規定與實際脫鉤的現象。故增加了相關表述,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
市人大財經委的審議意見和調研過程中有的單位提出,應當詳細列舉涉稅信息的內容。委員會審議認為,涉稅信息是徵稅的前提和基礎,在當前稅收主體日趨多元、稅收信息快速增多的現實情況下,需要相關部門配合提供多種涉稅信息,協助稅務機關進行稅收征管。因此,在實行涉稅信息目錄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著加強稅收徵收,方便信息溝通的原則,並根據事項內容的相關性儘量對涉稅信息進行了分類歸併,將目前涉稅信息涉及的十一大領域予以明確,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
在徵集意見過程中有單位建議,進一步完善對涉密信息的保密規定。委員會審議認為,涉稅信息應當依法使用和保管,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予以保密。據此,對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的內容進行修改並增加了相關的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
市人大財經委的審議意見提出,人民法院的稅收協助是保障稅收收入的重要領域,建議增加相關規定。委員會審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復函》均有明確規定,據此,增加了“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時,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徵收該財產在交易過程中被執行人應繳納的稅款”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四、關於稅收服務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明確列出納稅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應享受的服務的內容。委員會審議認為,納稅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在稅收征管法已有明確的規定,納稅人的權利、義務不宜在地方立法中再作規定。因此,對納稅人權利的保障應當體現在對納稅人的服務之中。故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的內容進行了歸納整合,並增加了為偏遠地區納稅人提供便利和為納稅人提供納稅諮詢服務的內容,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審議認為,稅務機關開展發票知識宣傳和培訓,目的是為納稅人和消費者提供服務,最大限度地維護和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據此,將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調整至第四章稅收服務,並增加“利用網際網路、納稅服務熱線等途徑,提供發票真偽查詢服務”的表述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審議認為,稅務機關通過支持和指導稅務代理行業發展,實現保障納稅人自主選擇稅務代理機構、自主委託代理的權利,屬於稅務機關進行納稅服務的內容。據此,將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調整至第四章稅收服務,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
五、關於稅收保障監督
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的表述不夠完整,因此修改為“審計、財政部門依法實施審計、檢查時,對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決定,依法征繳稅款、滯納金”,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
市人大財經委的審議意見和徵集意見過程中有的單位提出,應當對檢舉行為設立獎勵制度。委員會審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對為檢舉人保密和給予獎勵有明確規定,據此增加了相關表述,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
鑒於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不僅涉及稅收征管法律、法規,還涉及保密法、發票管理辦法、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了保證法律責任規定的嚴密性,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其規定進行處罰”,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此外,還根據有關方面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見,按照邏輯嚴謹、表述規範的要求,對有關文字作了修改,對有關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
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共七章三十二條。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我市的實際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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