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已經2011年12月19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通過。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後《辦法》共十六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
  • 發文文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5號
  • 發文部門山東省人民政府
  • 發文時間:2011-12-23
  • 修訂時間:2018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修訂發布,辦法全文,附屬檔案,

修訂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18年12月28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中的“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二、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船舶檢驗機構和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建立健全車船稅信息管理系統,定期提供車船有關信息,實現車船信息共享。”
三、將附屬檔案《山東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貨車、掛車、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的年稅額分別修改為:36元、18元、36元、36元。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辦法全文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
(2011年12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5號發布 根據2018年12月2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所附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山東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本省境內的公共運輸車船、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機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徵收車船稅;其他減免車船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稅務機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
第七條 車船稅的徵收管理由稅務機關負責。
第八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登記地或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稅納稅人所在地。
第九條 納稅人在繳納車船稅時,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提供車船的相關憑證等信息。
第十條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的購置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檔案所載明的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第十一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期限為每年的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當日。
第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代收代繳義務,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並提供與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
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扣繳義務人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採取有效措施,支持扣繳義務人做好代收代繳車船稅工作。
第十三條 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船舶檢驗機構和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建立健全車船稅信息管理系統,定期提供車船有關信息,實現車船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經核查,對沒有提供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山東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附屬檔案

山東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 目
計稅單位
年稅額
備 注
乘用車〔按發動機汽缸容量(排氣量)分檔〕
1.0升(含)以下的
每輛
240
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90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
4.0升以上的
4500
商用車
客車(核定載客人數9人以上,包括電車)
每輛
720(大型)
大型客車[核定載客人數20人(含)以上,包括電車]
600(中型)
中型客車(核定載客人數9人以上,20人以下,包括電車)
貨車
整備質量每噸
72
包括半掛牽引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
掛 車
整備質量每噸
36
其他車輛
專用作業車
整備質量每噸
72
不包括拖拉機
輪式專用機械車
72
機車
每輛
60
船舶
機動船舶
淨噸位小於或等於200噸
淨噸位每噸
3
拖船、非機動駁船分別按照機動船舶稅額的50%計算
淨噸位201噸至2000噸
淨噸位每噸
4
淨噸位2001噸至10000噸
淨噸位每噸
5
淨噸位10001噸及其以上
淨噸位每噸
6
游 艇
艇身長度不超過10米
艇身長度每米
600
艇身長度超過10米但不超過18米
艇身長度每米
900
艇身長度超過18米但不超過30米
艇身長度每米
1300
艇身長度超過30米
艇身長度每米
2000
輔助動力帆艇
艇身長度每米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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