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屬於本辦法所附《內蒙古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繳納車船稅。
本辦法所稱
車輛、
船舶,是指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
船舶。
第三條
車船稅的稅目、稅額,按照本辦法所附《內蒙古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下列車船免徵車船稅:
(一) 捕撈、養殖漁船;
(二) 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 警用車船;
(四) 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五) 公共運輸車船;
(六) 農村牧區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牧區使用的機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
第五條
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和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者作業的車船,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徵車船稅。
第六條
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具體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自治區財政、稅務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七條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八條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並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第九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
納稅人新購置車船且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次月30日前繳納車船稅。
第十條
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手續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車船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運輸車船,是指依法取得運營資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票價標準,按照規定時間、線路和站點運營,供公眾乘用並承擔部分社會公益性服務或者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的車船。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同時廢止。
修訂的辦法
(2013年2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發布根據2019年3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屬於本辦法所附《內蒙古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繳納車船稅。
本辦法所稱車輛、船舶,是指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第三條車船稅的稅目、稅額,按照本辦法所附《內蒙古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貨車、掛車、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車船稅適用稅額暫按前款規定適用稅額標準的50%徵收。
第四條下列車船免徵車船稅:
(一)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五)公共運輸車船;
(六)農村牧區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牧區使用的機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
第五條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和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者作業的車船,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徵車船稅。
第六條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具體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自治區財政、稅務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七條車船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八條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並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第九條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
納稅人新購置車船且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次月30日前繳納車船稅。
第十條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手續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車船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運輸車船,是指依法取得運營資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票價標準,按照規定時間、線路和站點運營,供公眾乘用並承擔部分社會公益性服務或者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的車船。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