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經2007年8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8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 149 號發布。該《辦法》共1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5號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予以廢止。2013年2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2號公布《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該《辦法》第13條決定,廢止2007年8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
- 發布文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9號
- 發布時間: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 生效時間: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基本信息,實施辦法,廢止,
基本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149號
《內蒙古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已經2007年8月1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楊晶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實施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應稅車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由使用人代為繳納。
第三條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內蒙古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免稅車船外,自治區對城市、農村公共運輸車船免徵車船稅。
前款所稱的城市、農村公共運輸車船是指在城市、旗縣城、蘇木鄉鎮所在地範圍內從事公共運輸運輸的車船。
第五條車船稅由納稅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納稅人應當在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下列地點納稅:
(一)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以納稅人所在地為納稅地;
(二)法定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
(三)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車船,以車船的登記地為納稅地;
(四)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納稅地的,由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第六條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一次繳清全年稅款。納稅年度的起訖時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條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第八條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代收的車船稅及時向地方稅務機關解繳或者繳入國庫。
第九條車船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和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5號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目計稅單位每年稅額備註載客汽車大型載客汽車每輛600元包括電車中型載客汽車每輛540元小型載客汽車每輛420元微型載客汽車每輛360元載貨汽車按自重每噸84元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三輪汽車
低速貨車按自重每噸60元機車每輛80元包括二輪、三輪機動船(按淨噸位每噸)淨噸位小於或等於200噸3元淨噸位201噸至2000噸4元淨噸位2001噸至10000噸5元淨噸位10001噸以上6元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機動船舶稅額的50%計算。
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192號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已經2013年1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巴特爾
2013年2月6日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