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是2006年12月27日國務院第16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個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 通過時間:2006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7年1月1日
- 條數:14條
條例內容
疑問解答
問:《條例》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1951年原政務院發布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開徵車船使用牌照稅。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開徵車船使用稅。按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因此,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仍依照《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
以上兩個稅種自開徵以來,在組織地方財政收入,調節和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後,上述兩個條例出現了一些問題:一是內外兩個稅種,不符合稅政統一、簡化稅制的要求;二是缺乏必要的稅源監控手段,不利於徵收管理;三是車船使用牌照稅稅額已有55年沒有調整,車船使用稅稅額是按照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稅額標準制定的,也有20年沒有調整,隨著經濟的發展、物價指數的上升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兩個稅種的稅額標準已明顯偏低。
基於以上情況,為了進一步完善地方稅制,國務院決定對《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進行合併,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開徵車船稅以取代原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
問:《條例》與《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相比有什麼變化?
答:《條例》立足現實,著眼長遠,針對車船使用(牌照)稅存在的問題,在適用範圍和稅收性質、稅目稅額、減免稅範圍和征管等幾個方面進行了完善。
一是合併兩個稅種。為統一稅政、簡化稅制,《條例》將現行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合併為車船稅,統一適用於各類納稅人。同時,《條例》將納稅人由現行的“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改為“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這樣規定,既有利於實際執行中界定納稅人,同時也有利於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財產稅體系,為地方財政建立一個穩定的稅收來源。
二是適當調整了稅目分類和稅額標準。《條例》將車輛、船舶稅額表合併為《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將二輪和三輪機車合併為一類,將不同噸位的機動船合併為一類。《條例》沒有對車船的稅目進行分類,而是授權財政部、稅務總局在《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目範圍內具體明確,以便將來財政部、稅務總局在制定具體稅目分類及稅額或者稅額幅度時,可以綜合考慮車船稅的性質和節能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在此基礎上,考慮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發展比較迅速,居民收入水平和物價水平都有了較大提高,以及目前各地實際執行情況等因素,對車船的年稅額標準做了適當調整。
三是對車船稅的減免項目進行了調整。考慮到公平稅負、拓寬稅基的原則要求,《條例》一方面取消了對經營性車船(如港作車船、工程船)、財政負擔其經費的單位(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自用車船免稅的規定,取消了確有困難的納稅人由省級人民政府予以定期減免稅的規定;另一方面,為了保護環境,照顧低收入群體,落實中央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精神,條例將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拖拉機和捕撈、養殖漁船列入免稅範圍,並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城鄉公共運輸車船給予定期減稅、免稅。
四是加大了稅收監管的力度。《條例》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銷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代收代繳車船稅。這一規定,可有效堵塞機動車車船稅的征管漏洞,提高稅源控管的水平。
問:哪些單位和個人應繳納車船稅?
答:根據《條例》規定,車船稅的納稅人是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國境內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單位是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中外各類企業。個人是指我國境內的居民和外籍個人。同時,《條例》規定,應稅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應由使用人代繳。
問:哪些車船需要繳納車船稅?
答:車船稅的徵稅對象是依法應在公安、交通、農業等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具體可分為車輛和船舶兩大類。其中,車輛為機動車,包括載客汽車、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機車、專項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船舶為機動船和非機動駁船。
問:車船稅的應納稅額是如何確定的?
答:車船稅實行幅度稅額,根據《條例》規定,載客汽車的年稅額為每輛60-660元,載貨汽車的年稅額為按自重每噸16-120元,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的年稅額為按自重每噸24-120元,機車的年稅額為每輛36-180元,船舶的年稅額為每淨噸3-6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上述規定劃分子稅目,並明確車輛子稅目的稅額幅度和船舶的具體適用稅額。車輛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省級人民政府在規定的子稅目稅額幅度內確定。
問:徵收車船稅會不會過多地增加車船所有人的負擔?
答:《條例》充分考慮了目前我國車船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承受能力,在原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基礎上對稅額幅度進行了調整。與原車船使用(牌照)稅相比,車輛的稅額低限維持不變,高限提高了1倍左右;船舶的最低稅額每淨噸增加1.8元,最高稅額每淨噸增加1元,且對捕撈和養殖漁船給予免稅優惠。因此,車船稅的出台給納稅人增加的稅收負擔並不多,在納稅人用於車船的各項開支中所占的比重也是很小的。
問:《條例》為什麼規定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的車船稅?
答:機動車的車船稅具有涉及面廣、稅源流動性強、納稅人多為個人等特點,導致征管難度較大。同時,納稅人直接到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車困難、排隊時間長等種種不便。2006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因此,由保險機構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時代收代繳機動車的車船稅,可以方便納稅人繳納車船稅,提高稅源控管水平,節約征納雙方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