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是對行駛於國家公共道路的車輛和航行於國內江河、湖泊或領海口岸的船舶徵收 的一種定額稅。早在國民黨統治時期,就曾將原來的“車捐”、“船捐”合併為“使用牌照稅”。新中國成立後,各地區單訂辦法徵收使用牌照稅。1950年1月,政務院頒布的 《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也列有此稅,並於同年4月由財政部擬定了《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 (草案)》,統一徵稅辦法開始試行。1951年9月,財政部重新修訂徵稅辦法,並在原稅名前加上“車船”二字,報經政務院批准,公布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其徵稅範圍在車輛方面分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又分為乘人汽車、載重汽車、機動腳踏車; 非機動車分為畜力車、人力車和腳踏車。在船舶方面分為機動船和非機動船,其中機動船按淨噸位,非機動船按載重噸位課稅,再分別劃分為若干個等級。同時,根據不同類別或等級的車船規定不同的固定稅額。
稅收依據
稅目稅額表
汽車車船稅法稅額變化表 | ||
排量車船稅額度車船稅額度 | 前 | 後 |
1.0升以下 | 60-360元 | 不變 |
1.0升-1.6升 | 360-660元 | 300-540元 |
1.6升以上-2.0升 | 660-960元 | 360-660元 |
2.0升以上-2.5升 | 960-1620元 | 660-1200元 |
2.5升以上-3.0升 | 1620-2460元 | 1200-2400元 |
3.0升以上-4.0升 | 2460-3600元 | 2400-3600元 |
4.0升以上 | 3600-5400元 | 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