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車船使用稅標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已於2007年1月1日起實施,原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同時停徵,現就車船使用稅(含車船使用牌照稅,下同)標誌問題通知如下:
一、車船使用稅完稅和免稅標誌從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車船稅不再設立新的完稅和免稅標誌。
二、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32號)的規定,組織對車船使用稅標誌的停用和銷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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