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開具車船稅完稅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加大《公告》的宣傳力度,通過多種渠道,向納稅人宣傳介紹《公告》內容。要求保險機構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公告》,方便納稅人及時了解《公告》的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開具車船稅完稅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稅總辦函〔2016〕8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應在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相關信息,該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為把這項措施落實到位,方便車船稅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公告》的宣傳力度,通過多種渠道,向納稅人宣傳介紹《公告》內容。要求保險機構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公告》,方便納稅人及時了解《公告》的內容。
二、為滿足納稅人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的需要,稅務機關應製作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的告知書,列明換開車船稅完稅憑證的時間、地點、需要提供的資料和具體辦理流程等內容,在保險機構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或將告知書交給要求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的納稅人。
三、進一步抓好首問責任的落實,向納稅人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精準解答納稅人疑問,避免納稅人多頭跑、多次跑。
四、加大對稅務幹部和保險機構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使其熟知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業務,對納稅人進行正確有效指引。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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