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為深入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依法加強稅收征管,做到應收盡收”的要求,進一步推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9]16號)的落實,確保2009年稅收收入增長預期目標的實現,提出加強稅種征管、促進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見,望各地稅務機關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稅種征管促進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稅種征管促進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見
(國稅發[2009]85號)
(國稅發[2009]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深入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依法加強稅收征管,做到應收盡收”的要求,進一步推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9]16號)的落實,確保2009年稅收收入增長預期目標的實現,提出加強稅種征管、促進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見,望各地稅務機關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貨物勞務稅征管
(一)增值稅
1.加強農產品抵扣增值稅管理
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農產品抵扣增值稅管理,嚴厲打擊利用農產品收購發票和銷售發票偷騙稅違法犯罪活動。及時了解農產品收購加工企業的生產經營規律,摸清生產環節農產品消耗率、業務成本構成、投入產出比等情況。對於以農產品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業要定期進行納稅評估,結合企業申報資料深入檢查農產品進項稅額是否屬實,凡以現金支付農產品收購款且數額較大的,應重點評估,認真審核。對於管理中發現的涉嫌偷騙稅問題,要及時移交稽查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2.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管理
與海關部門共同推行海關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由海關向稅務機關傳遞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將“先抵扣、後比對”調整為“先比對、後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屬於增值稅扣稅範圍的海關專用繳款書,必須經稽核比對相符後方可申報抵扣稅款,從根本上解決利用偽造海關專用繳款書騙抵稅款問題。自2009年4月起,海關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的管理辦法已在部分地區試行,待條件成熟時在全國範圍內實行。
稅務總局於2009年4月至7月,統一部署各地對2008年下半年稽核異常的海關專用繳款書進行清查,以打擊偷騙稅犯罪,減少稅收流失。各級國稅機關貨物勞務稅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基層稅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清查,信息中心負責技術支持,稽查部門負責對稅源管理部門移交案件的查處。
(二)消費稅
加強白酒消費稅稅基管理。稅務總局制定《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核定大酒廠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保全稅基,增收消費稅。各地要加強小酒廠白酒消費稅的征管,對賬證不全的,採取核定徵收方式。要開展免稅石腦油的消費稅專項納稅評估,堵漏增收。
(三)營業稅
繼續做好公路、內河貨運發票“票表比對”工作。各級國地稅機關要充分利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費發票數據,認真進行“票表比對”,加強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管理。
積極落實建築和房地產業項目管理辦法。各地在落實辦法時,應儘可能獲取第三方信息,與企業申報信息進行比對,切實抓好建築和房地產業營業稅等各稅種管理。
(四)出口退稅
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出口應徵稅貨物的管理,及時將出口應徵稅貨物稅款入庫。稅務總局對2008年出口應徵稅貨物進行統計並清分各地,各地應對2008年、2009年一季度出口應徵稅貨物進行清查,及時追繳未納稅貨物稅款。
二、加強所得稅征管
(一)企業所得稅
1.全面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管理
要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管理。依法調整預繳方法。對納入當地重點稅源管理的企業,原則上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進行預繳;對未按要求調整的,要堅決糾正。著力提高預繳稅款比例。確保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不少於70%,防止稅款入庫滯後。開展分地區預繳工作檢查。各地應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預繳管理自查,稅務總局組織督查,確保預繳管理工作落實到位。
2.進一步加強彙算清繳工作
各地要切實做好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審核工作,提高年度申報質量,及時結清稅款。彙算清繳結束後,要認真開展納稅評估。對連續三年以上虧損、長期微利微虧、跳躍性盈虧、減免稅期滿後由盈轉虧或應納稅所得額異常變動等情況的企業,要作為評估的重點。要針對彙算清繳發現的問題和稅源變化,加強日常監控和檢查,堵塞征管漏洞。
3.加強匯總納稅企業征管
各地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套用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41號)的要求,認真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保2009年7月1日在全國推行。要積極套用該系統提供的信息,加強匯總納稅企業的監管。要研究明確二級分支機構的判定標準,加強對掛靠性質非法人分支機構的管理。研究完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的監管措施,充分發揮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作用。要按照規定做好匯總納稅企業稅款分配、財產損失列支等監督管理工作,稅務總局下半年將組織開展匯總納稅企業的交叉檢查,防止匯總納稅企業稅款應分未分、少分以及漏征漏管等問題發生。要研究完善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部歸中央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管理辦法,重新審核確認上述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
4.加強企業所得稅行業管理
各地要認真按照銀行、房地產、餐飲、鋼鐵、菸草、電力、建築業等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做好分行業信息採集、預繳分析、納稅評估和日常核查等工作。要著力研究制定建築業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推進專業化管理。
5.加強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核
稅務總局將進一步研究明確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核審批備案管理問題。各地要加強對享受稅收優惠企業的審核認定,做好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條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稅收優惠。
(二)個人所得稅
1.推進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各地要加快推廣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進一步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7]97號),力爭在2009年底前將所有扣繳單位納入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管理。凡是2008年度扣繳稅款在10萬元以上的扣繳單位,從2009年6月份開始必須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扣繳單位在辦理扣繳申報時,必須按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要求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進行匯總申報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稅務總局將在2009年第四季度組織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執法檢查,發現應實行未實行的,將通報批評。
2.規範高等院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各地要大力推進高校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加強高校教師除工資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職、來訪講學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要選擇部分扣繳稅款可能不實、人均納稅額較低的高校進行分析、評估和檢查,發現應扣未扣稅款行為,要依法處理。
3.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和自行納稅申報的後續管理工作
各地要主動加強與工商部門的協作,獲取個人股權轉讓信息;進一步規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流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對形式上採取平價、低價轉讓且沒有正當理由的,可對其計稅依據進行核定。各地要做好2008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應補稅款的入庫和後續管理工作。
4.加強企業工資薪金支出總額和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總額的比對
國稅局、地稅局要加強協作,對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的工資薪金支出總額和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總額進行比對。對二者差異較大的,地稅局要進行實地核查或檢查,對應扣未扣稅款的,應依法處理。2009年度比對範圍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總戶數的10%。
5.加強對外籍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管理
各地要加強與外部門的配合、協作。要與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配合,著重掌握外籍人員出入境時間及各種資料,為實施稅收管理和離境清稅等提供依據;與銀行及外匯管理部門配合,加強售付匯管理,把住資金轉移關口。要加強國稅、地稅以及內、外稅管理部門之間的配合,以企業為單位,建立外籍個人管理檔案。各地應根據外籍個人對中國稅法的遵從程度,有針對性的進行宣傳輔導、政策講解或約談,促使其據實申報。各地對外籍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及其他所得需要核查的,應按稅務總局規定提出國際情報交換請求;得到對方國家情報後,應認真核查、確認個人所得;並摸索規律,逐步掌握不同國家外派人員的薪酬標準,重點加強來源於中國境內、由境外機構支付所得的管理。
三、加強財產行為稅征管
各地要加大推廣套用財產行為稅稅源監控管理平台力度,2009年6月底前全國基本安裝到位。要建立各地監控平台與稅務總局監控平台的連線,2009年底前建立起統一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稅稅源資料庫,並逐步建立其他稅種稅源資料庫。要運用監控平台功能,採集征管和第三方信息,開展信息比對,促進納稅評估和稅源監控,加強稅收收入預測、政策執行評估,提升財產行為稅管理水平。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各地要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清查的後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分級稅源資料庫,並做好資料庫的更新和維護工作,實現稅源數據的動態管理。要分析本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的規模、結構和分布等情況,及時發現征管中的漏洞,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要繼續推廣利用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等技術核實納稅人占地面積,抓好城鄉結合部、工業園區應稅土地的清查,對大型廠礦、倉儲和房地產開發等占地面積大的企業,外資企業以及使用集體土地進行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也要加強稅源監控工作。各地要加強對土地等級調整工作的管理,以經濟繁榮程度、城市發展和地價水平等因素為依據,參考國土部門的基準地價確定辦法,科學合理劃分土地等級,使城鎮土地使用稅稅負更加合理並調節土地級差收入。
各地要做好房產稅征管工作。摸清房產稅稅源,重點加強出租房屋和房產稅零申報戶的征管。要通過多種方式核實稅基,重點檢查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以及房屋附屬設備設施等納稅情況。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各地要著力抓好增值稅、消費稅兩稅信息比對軟體的安裝和信息比對。正在安裝、調試的地區,有關部門應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對個別安裝調試有困難的地區,稅務總局信息中心將赴現場指導;部分先試點後推廣的地區,要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爭取2009年6月底前全面推行;因設備購置和省級征管數據大集中而影響軟體安裝的地區,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抓緊做好軟體安裝前的準備工作。各地要將比對核查2006、2007、2008年度兩稅信息的詳細情況及徵收入庫結果,按照《關於報送兩稅信息比對工作成果的通知》(財行便函[2009]23號)要求,分別於2009年5月底和9月底前報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目前軟體安裝和套用有困難的省市,要開展手工比對工作。各地要認真總結兩稅信息比對經驗,促進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堵漏增收。
(三)土地增值稅
各地要認真貫徹《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加強和規範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為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318號)要求,稅務總局將於近期開展督導檢查,各地也要層層開展自查,切實提高土地增值稅管理水平。
(四)車船稅
各地要積極加強與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信息溝通工作,全面取得車船稅代收代繳信息和車輛信息,建立車船稅稅源資料庫,並利用稅源信息比對強化對代收代繳工作的監管力度。各地要積極與財政、公安和保監部門溝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將購買“交強險”作為機動車登記、檢驗的前提條件,同時,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74號)的規定,完善“以檢控(保)費,以(保)費控稅”的征管模式,強化內控機制,促進車船稅征管。
(五)耕地占用稅、契稅
各地要嚴格執行稅務總局關於契稅直接徵收等征管規定。進行耕地占用稅、契稅職能劃轉的地區,要統籌職能、人員、工作安排,防止征管質量因職能劃轉而下滑;要整合耕地占用稅、契稅的稅源、征管信息及房地產業其他稅種的信息,進一步推動房地產稅收一體化工作;要將耕地占用稅、契稅納入統一的稅收征管考核指標體系,完善征管質量監督和評價機制。
四、加強國際稅收征管
(一)反避稅
深入開展反避稅調查。要加強對關聯申報信息的審核、分析,強化全國、區域和行業聯查工作,繼續做好製衣製鞋、電子和通訊設備製造、電腦代工等行業的調查結案工作;力求在快餐、大型零售、飲料生產、電梯、汽車等行業的調查中取得突破;重點做好對高速公路等基礎設施建設融資、輪胎製造、製藥、飯店連鎖等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小行業的轉讓定價調查工作,加大調整補稅力度,以提高行業整體利潤水平。
加強對“走出去”企業的管理,重點關注在國外設立子公司的中國企業,是否足額收取特許權使用費或勞務費,或將利潤留滯避稅港,以延遲或逃避我國稅收的情況。
加強對反避稅調查調整企業的跟蹤管理,鞏固和擴大反避稅工作成果。注重對以前年度調整企業的投資、經營、關聯交易、納稅申報等指標進行跟蹤監控,採取與企業約談、立案調查等方式,防止避稅行為反彈。
穩步開展雙邊磋商工作。要針對跨國公司提出的預約定價和轉讓定價對應調整的雙邊磋商申請,穩步開展雙邊磋商工作,著重研究成本節約、無形資產定價、成本構成等難點問題,全面反映我國企業對跨國公司集團的利潤貢獻,維護我國的稅收權益。
(二)非居民稅收
1.做好2008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及彙算清繳工作
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8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 11號)要求,做好日常納稅申報和彙算清繳,進一步提高稅款預繳率,嚴格審核稅前扣除項目,防範欠稅,確保收入及時足額入庫。?
2.加強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
要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稅務總局令第19號),結合本地實際,突出重點建設項目,抓好非居民稅務登記、申報徵收以及相關境內機構和個人資料報告工作。
3.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工作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規定,落實扣繳登記和契約備案制度,輔導扣繳義務人及時準確扣繳應納稅款,建立管理台賬和檔案;特別是對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行為,應著力監控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以稅務變更登記環節為重點做好稅收風險防範和控制。
4.做好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管理工作
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22號)要求,制定操作規程,及時把好稅務證明出具關,控管非居民稅源,確保對外支付款項及時足額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