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 號
《河南省〈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己經2007年5月8日省政府第18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李成玉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詳細條款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省境內依法應當在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均應按照以上《條例》、《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車船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車船管理的資料信息,協助做好車船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 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第五條 車船的具體適用稅額,按照《河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附後)執行。 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可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在 《條例》和《細則》規定的稅目範圍和稅額幅度內,相應調整全省的車船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條例》第三條所列車船免徵車船稅。 城市、農村公共運輸車船暫免徵收車船稅,具體免稅範圍由省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七條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納稅人應依法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按規定申報納稅的,由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
第八條 納稅人右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以車船的登記地為納稅地;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
第九條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稅車船登記手續的,以車船購置發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對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十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由納稅人自行申報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當日。
第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解繳上月代收的稅款。
代收代繳車船稅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地方稅務局制定。
第十二條 地方稅務機關接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支付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手續費。手續費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列支。
第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接照規定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車輛的投保、繳稅信息。
第十四條 車船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條例》、《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從2007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1987年2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1952年7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車船使用牌照稅稽徵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