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
  • 實施時間 :2013年1月1日
簡介,總則,修改決定,相關報導,

簡介

自治區主席 馬 飈
2012年11月21日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屬於本辦法所附 《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本辦法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第三條 車船稅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的附屬檔案《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公共運輸車船,校車,以及農村 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機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免徵車船稅。前款規定的公共運輸車船,是指依法取得運營資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票價標準,按照規定時間、線路和站點運營,供公眾乘用並承擔部分社會公益性服務或者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的車船。具體公共運輸車船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認定。
第五條 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在災情發生以後視災情程度另行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個季度內一次性申報繳納本年度車船稅,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
(二)購置的新車船,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車船稅。
第七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於次月15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實報送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並解繳上月代收代繳的稅款和滯納金。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於2019年12月19日經自治區十三屆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陳武
2020年1月20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減證便民和機構改革的部署要求,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法制統一,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1部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二、對4部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對《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共運輸車船(含校車),以及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機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免徵車船稅。”
(二)將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中的“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三)將所附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修改為:

相關報導

最新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記者採訪市地稅局相關工作人員了解到,《辦法》對當前車船稅稅額標準做了微調,調整後更加惠民。
可省錢:1.0至1.6升排量車年稅額降60元
“明年,我的愛車將省下60元。”擁有一輛1.6升排量轎車的李先生對記者說。據市地稅局勞務和財產行為稅科的顧科長介紹,即將生效的《辦法》在原來車船稅法規定的稅目稅額標準的基礎上,進行了微調。如乘用車(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1.0至1.6升,每車每年稅額從420元下調至360元;2.0升以上至2.5升,每車每年稅額由780元下調至720元。此外,對於掛車的稅額給予明確,稅額標準是每噸30元。
“2012年1月至10月,我市上牌機動車20339輛,其中1.6升排量車上牌數量為3664輛,增長16.25%。從登記的情況來看,我市1.6升及以下排量的車占大部分,《辦法》實施後,將有很多市民可以得到實惠。”顧科長表示,《辦法》實施不僅可以使大部分有車的市民享實惠,對低排量車進入普通家庭也是一種鼓勵,體現了一種環保的導向。如《辦法》規定,4.0升以上的乘用車(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每車每年稅額為4500元,高於1.6升及以下排量車十倍以上。
更惠民: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使用的機車等可免徵
“據2011年的統計數據,我市共有機車1053863輛,大部分的機車屬於農民並在農村地區使用。因此,《辦法》實施後,玉林不少農村居民可切實得到實惠。”顧科長介紹說。
據悉,《辦法》規定“公共運輸車船、校車,以及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機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免徵車船稅”。《辦法》首次將校車納入免徵範圍,不僅擴大了免徵範圍,更體現了《辦法》的惠民原則。
此外,《辦法》還進一步明確,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在災情發生以後視災情程度另行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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