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湖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在2011.12.31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12.31
  • 實施時間:2012.01.01
《湖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屬於本辦法所附《湖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機動車輛和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前款所稱車船是指:
(一)依法應當在本省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且在本省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湖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本省車輛車船稅的納稅人,已依法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繳納車船稅的,不再向本省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非本省車輛車船稅的納稅人,在本省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依照本省車輛適用稅額繳納車船稅。
第五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免徵車船稅的車船外,本省下列車船免徵車船稅:
(一)經主管部門批准,在城市按固定線路、站點、時間營運的公共運輸車船,以及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營運的公共運輸車船;
(二)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機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
第六條 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車船稅的,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七條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一併繳納車船稅。
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應當於當年12月31日之前,向車船登記地或者車船所有人、管理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一次性申報繳納車船稅。
新購置的車船,納稅人應當自購置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或者經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
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應當向納稅人出具含有完稅信息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以及保費發票,作為車船稅完稅憑證。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於每月15日之前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解繳上月代收的車船稅稅款和滯納金。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車船稅涉稅信息平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農業、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車船檢驗機構和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車船稅信息共享機制,並與地方稅務機關互通應稅車船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7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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