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第 142 號
- 發布日期:2007年9月7日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142 號
《雲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已經2007年8月20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秦光榮
2007年9月7日
具體內容
雲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以下簡稱《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雲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一)依法取得營運許可;
(二)按照主管部門核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營運;
(三)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票價;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承擔社會公益性服務和政府指令性任務,對老年人、殘疾人、學生、傷殘軍人等提供減免票優惠。
對城市、農村公共運輸車船給予免徵車船稅的截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對城市、農村公共運輸車船給予定期減征車船稅的條件、幅度和起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五條 車船稅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六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保交強險時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車輛,其納稅地點為交強險的投保地。
第七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申報納稅期限為車船的登記月份或者車輛的投保交強險月份。有多輛(艘)車船的單位,可以在每年的1至4月份集中申報繳納。
第八條 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地方稅務機關和保險監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管下,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並按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實報送代收代繳的報表、資料,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
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管理辦法,由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
第九條 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及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的管理辦法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不得拒絕。
第十條 各級公安、交通、農業等車船管理部門及車船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在提供車船管理信息和辦理車船的註冊登記、營運許可、定期檢驗(審驗)及查驗交強險保險憑證等方面,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車船稅的徵收管理,發現未繳納車船稅的,應當告知納稅人依法繳納車船稅,並將相關信息提供給地方稅務機關。第十一條 車船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條例》、《細則》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雲南省人民政府1986年10月3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雲南省實施細則》及1999年1月28日發布的《關於調整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稅額和徵收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的規定》同時廢止。
雲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目 | 子稅目 | 每年稅額 | 備註 | |
載客汽車 | 大型汽車 (核定載客20人以上) | 每輛 | 540元 | 包括電車 |
中型汽車 (核定載客10-19人) | 每輛 | 480元 | ||
每輛 | 360元 | |||
每輛 | 240元 | |||
按自重每噸 | 60元 | |||
客貨兩用汽車 | 按自重每噸 | 60元 | ||
按自重每噸 | 60元 | |||
專項作業車 輪式專用機械車 | 按自重每噸 | 60元 | ||
機車 | 每輛 | 60元 | ||
船 舶 | 200噸以下船舶 | 按淨噸位每噸 | 3元 | |
201噸至2000噸船舶 | 按淨噸位每噸 | 4元 | ||
2001至10000噸船舶 | 按淨噸位每噸 | 5元 | ||
10001噸以上船舶 | 按淨噸位每噸 | 6元 |
註:本表所稱自重,是指機動車的整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