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
- 類型:法令
- 歷史號令:第 28 號
- 簽發:主 席 陸 兵
- 施行時間:2007年8月1日
- 適用範圍:廣西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令,附,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令
第 28 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已經2007年7月11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陸 兵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車船稅。
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城市、農村公共運輸車船,免徵車船稅。
第五條 車船稅以車船的登記地為納稅地點。
第六條 車船稅由車船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徵收。
第七條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不得拒絕。
第八條 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本年度車船稅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的,應當在購買保險時按照自治區車船稅稅額標準計算繳納車船稅。
第九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個季度內一次性申報繳納本年度車船稅,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
(二)購置的新車船,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
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於次月1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如實報送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並解繳上月代收代繳的稅款。
第十一條 各級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車船稅的徵收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同時廢止。
附
廣西壯族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 目 | 計稅單位 | 年稅額 |
一、載客汽車 | ||
大型客車(核定載客人數大於或等於20人) | 每輛 | 480元 |
中型客車(核定載客人數大於9人且小於20人) | 每輛 | 420元 |
小型客車(核定載客人數小於或等於9人) | 每輛 | 360元 |
微型客車(發動機氣缸總排氣量小於或者等於1升) | 每輛 | 60元 |
二、載貨汽車 | 按自重每噸 | 60元 |
三、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含三輪農用運輸車) | 按自重每噸 | 60元 |
四、機車 | 每輛 | 36元 |
五、專業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 | 按自重每噸 | 60元 |
六、船舶(不含拖船和非機動駁船) | ||
淨噸位200噸及以下 | 按淨噸位每噸 | 3元 |
淨噸位201噸至2000噸 | 按淨噸位每噸 | 4元 |
淨噸位2001噸至10000噸 | 按淨噸位每噸 | 5元 |
淨噸位10001噸及其以上 | 按淨噸位每噸 | 6元 |
七、拖船和非機動駁船 | 分別按船舶稅額的5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