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車船稅實施辦法

《上海市車船稅實施辦法》是上海市政府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制定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車船稅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自發布時間起
辦法內容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法應當在本市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本市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車船稅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本市對經車船營運主管部門批准,用於本市範圍內公共運輸線路營運的車輛、渡船,給予定期減稅、免稅。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每年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車輛、渡船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第五條納稅人應當在本市地方稅務機關或者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的保險機構繳納車船稅。
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車船稅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其他納稅人,由車船籍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六條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七條本市車船營運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市地方稅務局提供有關納稅人的車船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並協助做好車船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八條車船稅的徵收管理,依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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