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在2007.07.24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07.24
  • 實施時間:2007.07.24
於2007年7月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2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應當在本市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
第三條 車輛的具體適用年稅額為:
(一)大型客車 540元;
(二)中型客車 510元;
(三)小型客車 420元;
(四)微型客車 300元;
(五)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專項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按自重每噸90元;
(六)機車 180元。
第四條 船舶的具體適用年稅額為:
(一)淨噸位小於或者等於200噸的,每噸3元;
(二)淨噸位201噸至2000噸的,每噸4元;
(三)淨噸位2001噸至10000噸的,每噸5元;
(四)淨噸位10001噸及其以上的,每噸6元。
第五條 從事公共運輸運營業的納稅人,繳納車船稅確有困難的,對其公交運營的車船,可定期減征、免徵車船稅。具體規定由市地方稅務部門制定。
第六條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徵收。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的具體辦法由市地方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車船稅按年一次性申報繳納。
機動車車船稅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
第八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
(一)在本市機動車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應當在車輛落戶地辦理納稅手續。
(二)新購車輛當年車船稅在領取牌照所在地辦理納稅手續。
(三)船舶在登記地辦理納稅手續。
第九條 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管理信息等方面, 協助地方稅務部門加強對車船稅的徵收管理。
第十條 車船稅的徵收管理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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