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的通知在2007.06.11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06.11
- 實施時間:2007.06.11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船的具體適用稅額為:
(一)載客汽車每輛每年稅額標準為:大型客車540元;中型客車450元;小型客車360元;微型客車240元;
(二)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按自重每噸每年80元;
(三) 機車每輛每年60元;
(四)船舶每年具體適用稅額為:淨噸位小於或者等於200噸的,每噸3元;淨噸位201噸至2000噸的,每噸4元;淨噸位2001噸至10000噸的,每噸5元;淨噸位10001噸及其以上的,每噸6元。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船舶稅額的50%計算。
第四條 對城市、農村公共運輸車船,暫時免徵車船稅。
第五條 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可以自行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也可以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具體方式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第六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保險機構所在地。
第七條 實行自行申報方式納稅的納稅人,其納稅期限為每年3月31日之前;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當日。
第八條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認真履行代收代繳義務,嚴格執行代收代繳規定,及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解繳稅款,按照要求報送代收代繳稅款報表等有關資料。
第九條 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車船稅的徵收管理。
第十條 2007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安徽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皖政[1986]10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