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

2011年11月9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12.29
  • 實施時間:2012.01.01
(2011年11月9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結合我區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區範圍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車船稅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船稅的具體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西藏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除《車船稅法》規定的免稅車船外,我區下列車船暫免徵收車船稅:
(一)城市、農村公共運輸車船;
(二)農牧民生產經營用車船;
(三)由農牧民擁有並主要在農牧區使用的機車、三輪汽車、掛車、半掛牽引車、客貨兩用車和低速載貨汽車;
(四)符合條件的城鎮低保人員和殘疾人員自用的機車、三輪汽車、掛車、半掛牽引車、客貨兩用車和低速載貨汽車;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車船。
第五條 車船稅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並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第六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七條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第八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一次繳清全年稅款。納稅年度的起訖時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條 各級公安、交通運輸、農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要按年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車船管理信息;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對代收代繳車船稅的保險機構的管理;保險機構要確保足額代收代繳車船稅。
第十條 車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辦理車船入籍、轉籍、過戶、定期檢驗時,要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車船稅的徵收管理,依照《車船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4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的通知》(藏政發[2007]88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