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四川省車船稅實施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28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12〕8號印發。《辦法》共8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四川省車船稅實施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 廢止時間:2007年6月20日
- 公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地區: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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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的通知
川府發〔2012〕8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四川省車船稅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條文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屬本辦法所附《四川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車船稅法》、《條例》和本辦法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四川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省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適用稅額,報國務院和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條 對車船稅法第五條所列車船,規定如下: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共運輸車船免徵車船稅。
1.依法取得運營資格;
2.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票價標準;
3.按照規定時間、線路和站點運營;
4.供公眾乘用;
5.承擔社會公益性服務或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
(二)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機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免徵車船稅。
省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適時調整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申報納稅期限為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條 車船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車船稅法》、《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四川省車船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四川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目 | 計稅單位 | 年基準稅額(元) | 備註 | |||
乘用車〔按發動機汽缸容量(排氣量)分檔〕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輛 | 180 | 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720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800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3000 | |||||
4.0升以上的 | 4500 | |||||
商用車 | 客車 | 核定載客人數10-19人 | 每輛 | 480 | 包括電車 | |
核定載客人數20人(含)以上 | 540 | |||||
貨車 | 整備質量每噸 | 60 | 包括半掛牽引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 | |||
掛車 | 整備質量每噸 | 30 | ||||
其他車輛 | 專用作業車 | 整備質量每噸 | 60 | 不包括拖拉機 | ||
輪式專用機械車 | 整備質量每噸 | 60 | ||||
機車 | 每輛 | 60 | ||||
船舶 | 機動船舶 | 淨噸位不超過200噸的 | 淨噸位 每噸 | 3 | 拖船、非機動駁船分別按照機動船舶稅額的50%計算;拖船按照發動機功率每1千瓦折合淨噸位0.67噸計算 | |
淨噸位超過200噸但不超過2000噸的 | 4 | |||||
淨噸位超過2000噸但不超過10000噸的 | 5 | |||||
淨噸位超過10000噸的 | 6 | |||||
遊艇 | 艇身長度不超過10米的 | 艇身長度每米 | 600 | |||
艇身長度超過10米但不超過18米的 | 900 | |||||
艇身長度超過18米但不超過30米的 | 1300 | |||||
艇身長度超過30米的 | 2000 | |||||
輔助動力帆艇 | 600 |
車船稅
車船稅計稅依據所涉及的排氣量、整備質量、核定載客人數、淨噸位、千瓦、艇身長度,以車船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所載數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