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在2007.10.03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10.03
  • 實施時間:2007.10.03
經2007年9月29日四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月三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車船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船稅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海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城市、農村公共運輸車船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暫免徵收車船稅:
(一)依法取得運營資格;
(二)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票價標準;
(三)按照規定時間、線路和站點運營;
(四)供公眾乘用並承擔部分社會公益性服務或者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
第五條 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申報繳納;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向其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解繳。
免稅車船的納稅人應當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稅手續。
第六條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第七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一次性繳納。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車船稅申報納稅期限。
第八條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解繳上一個月的代收代繳稅款,並報送上一個月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及相關資料。
第十條 市、縣、自治縣、洋浦經濟開發區地方稅務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手續費。
代收代繳手續費實行預算管理,列入同級地方稅務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納稅人所在地,是指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的車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住址所在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海南省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同時廢止。
附表:海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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