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技術改造條例》於2017年12月1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本條例共六章三十六條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企業技術改造條例
- 發布機構:山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17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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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通過
山東省企業技術改造條例
2017年12月1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技術改造推進
第三章 技術改造實施
第四章 鼓勵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企業技術改造,最佳化投資結構,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新舊動能轉換,推動山東製造強省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技術改造的推進、實施及其相關管理與服務,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企業技術改造,是指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模式,對現有設施、技術工藝、管理服務等進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後產能,實現內涵式發展的活動。
第三條 企業技術改造應當以企業為主體,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實行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最佳化存量資源配置與擴大優質增量供給相結合、改造提升傳統動能與發展壯大新動能相結合,全面提升產業發展質量和效益。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企業技術改造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工作機制,制定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技術改造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企業加快技術改造。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技術改造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稅務、統計、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企業技術改造相關工作。
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關特殊監管區等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批准的職責和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企業技術改造相關工作。
第二章 技術改造推進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科學制定重點行業和領域發展規劃,完善和落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的財政、金融、土地、節能、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品牌建設等政策,引導企業開展下列技術改造:
(一)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進行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套用;
(二)推進制造業與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深度融合,拓展網路信息技術的深入套用;
(三)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和勞動生產率,對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配套設施進行更新改造;
(四)提高供給質量和水平,發展先進產能,進行產品品種、品質提升改造;
(五)推動傳統產業最佳化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對落後、低效產能進行淘汰、置換、改造;
(六)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防治環境污染、加強安全生產,進行資源節約、循環利用、環境保護和安全設施改造;
(七)推動產業鏈延伸和產業集聚發展,對布局分散的產能進行整合改造;
(八)國家和省鼓勵的其他技術改造活動。
第七條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產業政策、重點領域和產業發展規劃,定期制定並發布企業技術改造投資指南和重點項目導向目錄,引導社會資金等要素投向,激發企業自主升級改造的動力。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發布的企業技術改造投資指南和重點項目導向目錄,確定企業技術改造重點項目,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屬於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的,依法實行核准管理;其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核准、備案手續,由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國家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辦理。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許可目錄清單並簡化許可手續,為企業技術改造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實行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承諾制度。對不新增建設用地且屬於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許可目錄清單以外的項目,企業在辦理承諾手續後即可開工建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承諾制度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應當執行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製度,並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分類管理名錄外的建設項目,除環境影響或者環境風險較大的新興產業外,不需要履行環評手續。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並且按照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建設的項目,企業開展技術改造未發生國家規定的重大變動情形的,不需要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產等控制指標和約束措施,建立以單位土地面積實際產出效益為導向的企業分類綜合評價制度,限制低效產業的土地、能源等要素供應,加快落後產能淘汰和低效企業改造提升。
第十二條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要求逐步建立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市場化有償交易制度,鼓勵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通過有償交易進行整合重組和技術改造。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關特殊監管區等功能區質量認證、試驗檢測等公共服務平台的升級改造,推動龍頭企業與配套企業的協同改造,支持研發設計、生產製造、行銷服務等環節的全產業鏈技術改造。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加強技術改造相關資金項目績效管理,開展績效評價和政府投資項目監督檢查,最佳化資金投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加強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統計工作,做好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的監測、分析和發布,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三章 技術改造實施
第十六條 企業技術改造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注重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保護,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和企業核心競爭力,實現綠色發展。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發揮技術改造主體作用,建立完善工作機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省產業發展規劃,結合實際確定本企業的技術改造目標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規模以上企業應當制定技術改造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技術改造項目實施。
第十八條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應當堅持創新和改造相結合,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加強人才培養引進和職工科技創新成果開發利用,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提升企業創新發展能力。
第十九條 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應當運用先進適用技術,加強對生產全過程的改造,注重向研發、設計、行銷、服務等領域延伸,向產業鏈協作的專業化、規模化、集聚化轉變,推進新模式、新業態跨界融合發展。
第二十條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應當依法有序推進,按照土地利用、環境保護、能源和資源節約、安全生產、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辦理有關手續,並依法執行項目資本金、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契約管理等規定。
第二十一條企業實施財政扶持資金技術改造項目,應當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嚴格按照計畫進度實施,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施工進度,確保按時建成投產。
財政扶持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企業實施技術改造項目申請財政、稅收、融資等政策優惠,應當如實提供信息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依法如實向統計部門報送技術改造投資統計情況或者信息,並對提供的信息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鼓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作用,安排資金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創新和最佳化資金使用及管理方式,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新舊動能轉換重點領域、關鍵環節的技術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設立產業引導基金、科技投資風險補償資金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企業技術改造。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供應上優先支持企業技術改造,通過最佳化增量、盤活存量,統籌安排項目用地,保障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合理用地需求。
第二十六條企業實施技術改造,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專用設備抵免等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產業政策與信貸政策的統籌協調,引導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加大對企業技術改造的融資支持力度,通過財政貼息、風險補償、創新抵質押模式、提高授信額度等方式加大對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信貸投入。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探索實行差異化金融信貸方式,對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提供多元化融資支持。
第二十九條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根據企業技術改造的需要開發保險品種,並通過債權投資、股權投資、股債結合等方式,支持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建設。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發揮專業優勢,建立並完善智慧財產權、人力資源培訓、管理諮詢、融資擔保等公共服務平台,為企業技術改造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 支持企業通過發行股票、私募股權、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等方式募集資金,實施企業技術改造。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完善經營管理人才引進和使用機制,建立更加開放靈活的人才培養、培訓制度,改善企業科技人員和技能型人才待遇,激勵職工開展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策優惠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收回或者追繳其獲得的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並發布企業技術改造投資指南和重點項目導向目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進行核准、備案的;
(三)未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未予查處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立法背景
企業技術改造是我國在工業發展中形成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推動我國工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一條行之有效的寶貴經驗。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降低企業債務負擔,創新金融支持方式,提高企業技術改造投資能力。山東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技術改造工作,始終把企業技術改造作為促進工業結構調整、推動工業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全省技術改造工作成效顯著,走在了全國前列。但是,隨著經濟發展形勢變化,技術改造工作中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逐步顯現,主要表現為:個別地方和部門對技術改造重要程度的認識有待提高、新形勢下引導和促進技術改造的政策措施有待進一步加強、政府“放管服”改革與先進地區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等。
起草過程
2011年以來,按照中央領導指示精神和省政府部署,根據國家《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國務院關於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44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我們起草了《條例》。2017年山東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將《條例》列入一類立法計畫。2017年以來,通過實地調研、召開立法諮詢會,並在山東人大入口網站全文公布草案稿,廣泛徵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條例》回應了民眾關切,凝聚了社會各界智慧。《條例》確立了一系列制度,並把山東省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政策和經驗做法轉化為地方性法規,對促進企業技術改造,最佳化投資結構,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山東製造強省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內容特點
《條例》包括總則、技術改造推進、技術改造實施、鼓勵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共36條,針對企業技術改造的原則方向和重點領域、政府引導和企業實施、激勵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為促進企業技術改造提供制度保障。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一)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確立企業技術改造的基本原則和方向
黨的十九大對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發展實體經濟作出了決策部署。促進企業技術改造,淘汰落後產能,提升產業發展質量和效益,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山東省加快新舊動能轉換部署的重要舉措。《條例》在技術改造基本原則和具體制度設計方面主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條例》第一條規定了立法目的,明確提出了“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新舊動能轉換”的改革任務。二是《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了企業技術改造三個結合的基本原則,即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最佳化存量資源配置與擴大優質增量供給相結合、改造提升傳統動能與發展壯大新動能相結合,以確保企業技術改造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又契合新時期經濟改革要求。三是《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技術改造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注重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保護,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和企業核心競爭力,實現綠色發展。”要求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投資規劃時,更加注重安全生產、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承擔並履行好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責任。
(二)細化延伸企業技術改造重點領域,增強對技術改造方向的有效引導
按照黨的十九大關於發展先進制造業和促進產業最佳化升級的要求,結合山東省實際,《條例》進一步細化了企業技術改造的重點領域。《條例》重點突出了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發展先進產能、實現綠色發展等方面內容: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推進制造業與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深度融合,拓展網路信息技術的深入套用”;第五項規定,“推動傳統產業最佳化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對落後、低效產能進行淘汰、置換、改造”;第六項規定,“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防治環境污染、加強安全生產,進行資源節約、循環利用、環境保護和安全設施改造”。同時,《條例》第十九條還規定,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應當注重向產業鏈協作的專業化、規模化、集聚化轉變,推進新模式、新業態跨界融合發展。
(三)明確企業技術改造主體定位,“放管服”改革實現創新和突破
《條例》定位於引導促進,弱化管理約束方面的內容,著力為企業技術改造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條例》不僅進一步釐清了企業、政府、行業協會、中介組織在企業技術改造中的角色定位,還借鑑其他地區的先進經驗,圍繞“放管服”改革進行了創新和突破,為企業開展技術改造降本減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實行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許可目錄清單管理制度。《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並發布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許可目錄清單並簡化許可手續,為企業技術改造提供高效便捷服務。二是實行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承諾制度。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不新增建設用地且屬於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許可目錄清單以外的項目,企業在辦理承諾手續後即可開工建設。”鑒於該項制度尚處於探索階段,《條例》只作了原則性規定,關於項目承諾制度的具體內容和程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既保證該項制度改革的貫徹執行於法有據,同時為其留有調整和完善的空間。三是簡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條例》第十條規定,對國家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外的建設項目,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再需要履行環評手續;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並且按照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建設的項目,企業開展技術改造未發生國家規定的重大變動的,不再需要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四)堅持問題導向,增強企業技術改造鼓勵措施的實效
為解決企業技術改造中面臨的融資難、用地難、人才短缺等實際問題,《條例》堅持問題導向,注重立法實效,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一是《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分別規定了財政資金扶持、優先保障用地和落實稅收優惠等鼓勵措施。二是為呼應企業技術改造融資難、方式單一的問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通過財政貼息、風險補償、創新抵押質押模式、提高授信額度等方式加大對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信貸投入;《條例》第二十八條還規定,探索實行差異化金融信貸方式,對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提供多元化融資支持。三是為增強企業自我創新能力和技術改造的後勁,建立經營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培養、引進和使用機制,《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鼓勵和支持企業完善經營管理人才引進和使用機制,建立更加開放靈活的人才培養、培訓制度,改善企業科技人員和技能型人才待遇,激勵職工開展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