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核准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項目管理方式及許可權,第三章 項目申報材料及編制,第四章 項目核准備案程式,第五章 項目延期及調整,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信部關於內外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系列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山東省(不含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實施技術改造項目,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改造,是指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對現有企業生產設施、工藝條件及生產服務等進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後產能,實現內涵式發展的投資活動,是實現技術進步、提升質量、擴大需求、提高生產效率、推進節能減排、促進安全生產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 技術改造的範圍主要包括:
(一)為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進行產業化改造,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
(二)對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配套設施進行更新改造,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
(三)為淘汰落後產能、化解過剩產能、發展先進產能進行升級改造,最佳化產業結構;
(四)對研發、設計、生產、管理、服務等環節進行信息化改造,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
(五)為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防治環境污染進行節能減排改造,促進綠色發展;
(六)為推動產業協作和行業集聚發展,對布局分散的產能進行整合改造,最佳化產業布局;
(七)國家鼓勵的其他技術改造領域。
第五條 省內各級經信部門負責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核准備案管理工作。
需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備案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核後,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上報。需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准備案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核後上報。

第二章 項目管理方式及許可權

第六條 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技術改造項目,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
根據國家和山東省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對《目錄》範圍內的項目實行核准制,對範圍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制。
第七條 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核准備案的管理許可權,按照省政府關於取消、調整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規定,分別由省、設區市、縣(市、區)經信部門負責。
第八條 為提高辦事效率,簡化辦事流程,省及以下許可權內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核准備案實行網上辦理與提交書面材料相結合的方式。網上辦理通過後,企業再向核准備案部門提交紙質材料辦理核准通知書或備案回執。
各級經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確保網上辦理正常運行。如出現特殊情況不能網上辦理,可以直接書面提交紙質材料辦理。

第三章 項目申報材料及編制

第九條 項目申請核准,企業應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連同相關附屬檔案報項目核准部門。企業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項目申請報告,可以由企業自行編制,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編制。各級經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企業必須委託特定機構提供服務。
第十條 內資技術改造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進口設備和國產設備購置清單;
(四)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五)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六)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七)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八)材料真實性承諾。
第十一條 企業報送內資技術改造項目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提供相關檔案:
(一)項目需新選址建設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二)項目需新征土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二條 外資技術改造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及投資方情況;
(二)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三)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四)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併購方情況、併購安排、融資方案和被併購方情況、被併購後經營方式、範圍和股權結構、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五)材料真實性承諾。
第十三條 企業報送外資技術改造項目申請報告時,還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附以下檔案: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註冊證明材料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投資意向書,增資、併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以國有資產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檔案;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四條 項目辦理備案,應提供以下檔案:
(一)由企業填報的山東省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表;
(二)技術改造項目引進設備和採用國產設備清單;
(三)擬申請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需由項目申報單位提交項目和投資方基本情況等信息,並附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註冊證明材料、投資意向書及增資、併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等其他相關材料;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項目核准備案程式

第十五條 技術改造項目辦理核准或備案,應根據管理許可權,由許可權以下的經信部門逐級提出初審意見並蓋章同意。
第十六條 各級經信部門在審查項目時,如認為企業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核准項目應在收到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備案項目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要求企業澄清有關問題、補充相關材料,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各級經信部門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內資技改項目進行核准審查: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能耗限額標準、巨觀調控政策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土地利用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三)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四)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五)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八條 各級經信部門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外資技改項目進行核准審查: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行業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政策的要求;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工藝標準的要求;
(五)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各級經信部門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技術改造項目進行備案審查: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行業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條 辦理核准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在受理核准項目申請後,如認為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格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除特別重大項目外,備案項目一般不進行委託評估。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應在項目核准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於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各級經信部門在作出核准、備案決定前應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二十二條 辦理核准的項目,各級經信部門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14個工作日內,作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准的決定,或向上級經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14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決定或提出審查意見的,經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7個工作日,並應及時通知企業,說明延期理由。
各級經信部門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應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項目單位。
第二十三條 辦理備案的項目,各級經信部門受理《備案表》後,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備案或上報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對同意核准或備案的項目,各級經信部門按許可權向企業出具項目核准通知書或備案回執(以下統稱項目核准、備案檔案)。對不同意核准或備案的項目,從網上說明不予核准或備案的理由;由於特殊情況不能網上辦理而直接書面辦理的,向企業出具不予核准、備案的決定書,說明不予核准、備案的理由。通知書、回執和決定書應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許可權以下的經信部門。
第二十五條 企業依據項目核准、備案檔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五章 項目延期及調整

第二十六條 項目核准、備案檔案有效期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准、備案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核准、備案機關申請延期,原核准、備案機關應在核准、備案檔案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核准、備案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核准、備案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准、備案檔案自動失效。
第二十七條 已經核准、備案的項目進行重大調整,企業應按程式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核准、備案機關報告。原核准、備案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准、備案手續。
(一)內資技改項目的重大調整是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投資主體發生變化;
(2)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3)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4)環境影響發生較大變化;
(5)項目總投資較原核准或備案投資額上下浮動10%及以上,引進項目用匯較原核准或備案用匯額上下浮動10%及以上;
(6)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
(二)外資技改項目的重大調整是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2)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3)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4)總投資較原核准或備案投資額上下浮動20%及以上,引進項目用匯較原核准或備案用匯額上下浮動10%及以上;
(5)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項目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減核准、備案事項,不得拖延核准、備案時限。否則,視情況依法依規進行問責。
第二十九條 項目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諮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應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項目申請單位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備案檔案和確認書的,項目管理機關應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核准、備案和確認檔案,並對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4日。
第三十四條 此前省經信(貿)委發布的有關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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