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推進河南省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產品最佳化升級,加快建立現代產業體系,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規範企業技術改造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外文名:Special funds for technological transformation of enterprises in Henan Provinc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 所在地區:河南省
  • 相關檔案:豫財企[2011]19號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支持的範圍、方式和標準,第三章項目申報和審核,第四章 資金管理,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效績評價,第六章 附則,

基本信息

河南省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豫財企[2011]1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產品最佳化升級,加快建立現代產業體系,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規範企業技術改造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技改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改資金是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支持全省企業技術改造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技改資金由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管理。
(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地區行業發展規劃,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年度技改資金支持的方向和重點,並負責項目管理。
(二)省財政廳負責技改資金預算管理,編制、下達資金計畫,辦理資金撥付手續等,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項目資金管理。
第四條 技改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注重引導、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支持的範圍、方式和標準

第五條 技改資金重點支持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支持企業採用國內外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通過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及輔助設施進行改造升級,增強企業創新能力,促進產業產品結構最佳化升級。
第六條 技改資金的支持方式採用貸款貼息和補助。
貸款貼息是指對符合條件的技術改造項目使用銀行貸款給予的利息補貼。貸款貼息項目,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年貼息率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貼息額度一般不超過300萬元。
補助是指對符合條件的技術改造項目投資給予的資助。補助資金按設備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確定,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150萬元。
第七條 對年度內各級財政資金已支持的項目,原則上不予重複支持。

第三章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八條 申請技改資金的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在河南省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法人治理結構完善;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財務狀況和信譽良好,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四)申報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改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及重點;
(五)申報項目的技術設備投資必須達到1000萬元以上,技改投資中建築工程投資原則上不超過固定資產投資的30%。
(六)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按企業隸屬關係逐級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申報。具體程式如下:
(一)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所屬企業的項目,向所在市、縣(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與財政部門申報。各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與財政部門對申報的項目按要求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項目聯合行文連同企業申報材料一併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二)省屬企業的項目,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後直接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申報。
第十條 企業技改資金的申報材料:
(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1);
(二)技改資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
(三)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等(複印件);
(四)項目核准或備案檔案;環保部門出具的項目環評批覆;
(五)項目技術情況證明材料(包括技術成果鑑定書、檢測報告、專利證書或其他技術證明材料等);
(六)項目資金證明材料,購買設備和技術等的契約、發票、清單、記賬憑證等,企業自有資金落實到位證明。
(七)項目貸款契約、項目貸款進賬憑證、結息單和結息匯總表、貸款發放銀行提供貸款用途說明等;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及截至項目申報前一月的會計報表;
(九)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財務、技術等方面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需要時可對項目進行實地核查。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擬支持項目,並予公示。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省財政廳根據預算安排和資金計畫,商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確定支持項目資金數額。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下達技改資金。各地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及時、足額將項目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政政策和財務制度,加強項目資金的管理和核算,對符合政府採購規定的項目必須按規定進行採購。
第十五條 對因故變更或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將剩餘資金如數退回省財政廳。
第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擠占、截留、挪用項目資金等行為,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效績評價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共同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項目執行報告。項目單位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報告本年度技改資金到位及項目進展情況。各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在每年2月底前將本地項目實施情況匯總後(應包括資金的撥付、使用、項目進度、效益等情況和分析),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第十九條 項目變更管理。項目單位要加強工程施工、財務、資金管理,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內容和目標。項目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撤銷時,須逐級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同意。
第二十條 建立技改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對省技改資金實施績效評價。對資金使用情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項目完成情況等方面進行考評,並將評價結果作為今後年度安排財政資金的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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