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節能技術改造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節能技術改造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內蒙古自治區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節能技術
  • 執行地區::內蒙古
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 獎勵和補助的對象、條件,第三章 獎勵和補助標準,第四章 能源審計的實施,第五章 獎勵資金的申報、審核和下達,第六章 補助資金的分配下達,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內蒙古自治區“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為加快推廣先進節能技術,降低工業企業單位產品能耗,自治區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工業企業實施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和其它節能工作給予適當獎勵和支持。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節能技術改造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對企業實施重點節能技術改造項目以“以獎代補”方式給予獎勵(以下簡稱獎勵資金),對重點用能企業進行能源審計發生的費用、對能效水效對標達標活動的行業領跑者企業、企業能源管控中心、節能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及其他節能工作經費給予補助(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為了保證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的實際節能效果,獎勵資金與節能量掛鈎,對完成預期節能目標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承擔企業給予獎勵。為了保障其它節能工作的順利開展,對其它節能工作給予適當補助支持。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公開、公平、透明原則,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二章 獎勵和補助的對象、條件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包括:
(一)對現有生產工藝和設備實施節能技術改造的項目;
(二)進行能源審計的重點用能企業;
(三)能效、水效對標達標活動中的領跑者企業;
(四)建設能源管控中心的企業和建設節能監測公共服務平台的地區。
(五)保障節能工作開展安排的工作經費。
第六條 申請獎勵資金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項目有完整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
(二)項目承擔企業或依託的生產裝置未列入淘汰落後產能名單,改造主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正常運行時間2年以上;
(三)項目承擔企業單位產品能耗要達到國家限額標準;沒有國家限額標準的行業,項目承擔企業單位產品能耗要達到自治區同行業平均單位產品能耗水平;
(四)實施節能技術改造的項目必須採用《國家重點節能技術推廣目錄》中的節能技術;
(五)節能量在1000噸(含)-10000噸標準煤;
(六)項目單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計量、統計和管理措施,項目形成的節能量可監測、可核實;
(七)項目具有較強的示範和帶動作用,能夠有效推動節能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重點用能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列入自治區經信委、財政廳公布的年度能源審計名單的重點用能企業;實施能源審計並依照節能規劃方案實施節能技術改造且有預期節能量的;企業單位產品能耗要達到國家限額標準;沒有國家限額標準的行業,項目承擔企業單位產品能耗要達到自治區同行業平均單位產品能耗水平;選擇的能源審計機構必須在自治區公布的能源審計機構名單內。
(二)能效、水效對標達標活動中的領跑者企業,單位產品能耗、水耗必須連續1年以上達到國家能耗標準先進水平,企業對本行業有較好的示範帶動作用;
(三)建設能源管控中心的企業或建設節能監測公共服務平台的地區必須從申報之日起已經開始建設並在1年內建設完工;企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1萬噸標準煤以上;企業的主要生產技術及設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具備一定的現場自動化基礎條件,或經過適應性改造能滿足企業能源管理中心繫統對數據採集的要求;項目已經審批、核准或備案;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第三章 獎勵和補助標準

第八條 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根據項目完工後實現的年節能量按150元/噸標準煤給予一次性獎勵。節能量是企業通過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直接產生的,並且能夠核定。
第九條 對進行能源審計的重點用能企業每戶補助5-10萬元。
第十條 對能效、水效對標達標的領跑者企業按示範帶動效果等因素給予一次性補助20-50萬元。
第十一條 對建設能源管控中心的企業和建設節能監測公共服務平台的地區按照建設發生費用的5%-10%給予補助。

第四章 能源審計的實施

第十二條 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廳根據企業年綜合能源消耗量等情況按年度公布實施能源審計的重點用能企業名單。
第十三條 盟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部門根據自治區公布的重點用能企業名單,制定能源審計工作計畫並下達到重點用能企業,同時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廳備案。
第十四條 列入名單的重點用能企業自主選擇能源審計機構,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能源審計和節能規劃方案編制。
第十五條 能源審計工作完成後由盟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部門將本地區重點用能企業審計報告及節能規劃方案匯總上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廳審核、備案。
第十六條 重點用能企業要根據能源審計報告和節能規劃方案,實施節能技術改造。
第十七條 重點用能企業根據能源審計報告和節能規劃方案實施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申報條件的將優先作為國家、自治區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備選項目。

第五章 獎勵資金的申報、審核和下達

第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由項目單位提出獎勵資金申請報告(詳見附屬檔案1),並經法人代表簽字後,按屬地化申報原則,報項目所在地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 盟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部門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嚴格審核、確定、匯總後,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廳。
第二十條 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廳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盟市上報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能源審計報告和節能規劃、能源管控中心和節能監測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方案進行評審,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評審結果下達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實施計畫,自治區財政廳根據項目實施計畫、預計節能量、獎勵標準按照獎勵金額的60%下達獎勵資金預算。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獎勵資金及時撥付到項目承擔企業。
第二十二條 盟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部門加強項目監管,督促項目按時完工,保證項目實現預期節能目標。
第二十三條 項目完工且正常運行半年後,項目承擔企業向所在地財政部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出資金清算申請。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委託節能量審核機構對已完工項目實際節能量進行審核,由節能量審核機構出具審核報告並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依據節能量審核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與盟市財政部門進行清算,由盟市財政部門負責撥付或扣回獎勵資金。
第二十六條 企業收到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後,在財務上作資本公積處理。

第六章 補助資金的分配下達

第二十七條 對重點用能企業進行能源審計發生的費用由自治區財政廳商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能源審計報告和節能規劃方案評審情況下達。
第二十八條 對能效水效對標達標活動中的行業領跑者企業的補助,由自治區財政廳商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節能監察機構出具的產品能耗確定,一年一定。
第二十九條 對建設能源管控中心的企業和建設節能監測平台的盟市的補助,由自治區財政廳商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視項目建設情況和國家、自治區對其總體投資情況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三十條 對節能技術改造節能量審核機構、工業節能管理工作經費,由自治區財政廳商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視節能工作開展情況予以適當補助。
第六章 能源審計機構管理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廳對能源審計機構實行審查備案、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布能源審計機構名單。
第三十二條 列入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廳備案名單的能源審計機構接受各用能企業委託,開展能源審計工作,並對編寫的能源審計報告和節能規劃、制定節能整改方案承擔全部責任。同時接受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廳監督。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盟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部門要加大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申報的初審核查力度,並對項目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重複上報等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的盟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三十四條 盟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對因工作不力造成項目整體實施進度較慢或未實現預期節能目標的盟市,自治區將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五條 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申報單位須如實提供項目材料,並按計畫建成達產。對有下列情形的項目單位,自治區將扣回獎勵資金,取消其“十二五”期間中央及自治區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申報資格,並將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虛報冒領財政獎勵資金的;
(二)無特殊原因,未按計畫實施項目的;
(三)項目實施完成後,長期不能實現節能效果的;
(四)同一項目多渠道重複申請財政資金的。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節能量審核機構的審核工作進行監管,審核報告失真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盟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要對重點用能企業進行監管開展能源審計,拒絕接受能源審計的,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取消其“十二五”期間中央及自治區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申報資格。
第三十八條 實施能源審計的重點用能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節能技術改造項目,自治區財政廳將扣回已下達的獎勵和補助資金。
第三十九條 受委託的能源審計機構不按照規定內容、程式進行能源審計,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審核報告的,視情節嚴重,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將依據《節能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原《內蒙古自治區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內財工〔2011〕209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 自治區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備選項目申請報告編制提綱
2.自治區工業企業能源管理中心項目申請報告編制提綱
3. 企業基本情況表
4. 項目基本情況表
5. 年度自治區財政獎勵節能備選項目申報匯總表
附屬檔案1
自治區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備選
項目申請報告編制提綱
一、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備選項目申請報告正文部分
1.企業基本情況表和項目基本情況表
2.企業能源管理情況
2.1企業能源管理目標
2.2企業能源管理組織結構、人員及職責
2.3企業能源管理規章制度
2.4 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及管理情況
3.項目實施前用能狀況
3.1項目實施前工藝流程和主要生產裝置的規模(用文字和圖表說明)
3.2項目實施前消耗的能源種類、數量
3.3 項目實施前能源計量措施(文字、圖表說明)
3.4 項目實施前產品種類、數量和統計方法
4.項目擬採用的節能技術措施
4.1項目實施節能改造的工藝流程和主要生產裝置(用文字和圖表說明)
4.2 項目改造後擬使用的能源種類、數量
4.3使用《國家重點節能技術推廣目錄》情況
4.4項目改造後能源計量措施(文字、圖表說明)
4.5 項目改造後產品種類和數量
5.項目節能量測算和監測方法
5.1項目節能量測算的依據和基礎數據
5.2項目節能量測算公式、折標係數和計算過程
6.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7.項目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及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
二、企業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備選項目申請報告附屬檔案部分
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項目的備案、核准或審批檔案;
3.項目節能評估批覆檔案;
4.企業能源管理制度、程式等檔案;
5.項目改造前後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設備清單。
附屬檔案2
自治區工業企業能源管理中心項目
申請報告編制提綱
一、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所有制性質、主營業務、產品種類和產量、主要工藝流程和生產裝置的規模(用文字和圖表說明)、近三年來的銷售收入、利潤、稅金、固定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法人及主要股東的概況。
二、項目基本情況
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內容、總投資、資金來源、以及項目前期工作情況等。
三、企業能源管理現狀
企業近三年能源消耗總量和主要單位產品能耗、主要能源供應設施情況、項目實施前主要能源介質消耗狀況、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情況、自動化基礎條件、能源管理組織機構及人員等。
四、建設方案
項目建設的主要內容、建設規模、採用的工藝路線與技術特點(用文字和圖表說明)、實現的功能、設備表、項目實施前後企業能源消耗對比、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建設地點、建設工期和進度安排、建設期管理等。
五、節能效果評估
除滿足報告基本要求外,應重點明確項目節能量測算和監測方法,詳細列出節能量測算的具體過程,對比實施前後的能源消耗總量、主要單位產品能耗、主要能源介質消耗情況等。
六、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
包括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原材料供應及外部配套條件落實情況等。
七、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
包括詳細的工程概算、資金籌措、投資進度安排等
八、項目財務和經濟分析
包括內部收益率、投資利潤率、投資回收期、貸款償還期等指標的計算和評估,項目風險分析,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
九、附屬檔案(原件或複印件,含電子版)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編寫單位諮詢資質);
(二)項目的備案、核准或審批檔案;
(三)項目資金落實情況及證明材料(自籌資金的,需出具銀行近期存款證明;如需貸款,請提供銀行出具的貸款承諾函,或貸款契約、授信協定);
(四)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登記備案表;
(五)項目實施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檔案的真實性承諾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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