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鼓勵現有企業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的優惠辦法(暫行)

河南省鼓勵現有企業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的優惠辦法(暫行),為了鼓勵我省現有企業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促進技術進步,加快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鼓勵現有企業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的優惠辦法(暫行)
  • 發布日期:1991-05-21
基本信息,具體制度,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豫政[1991]51號
【發布日期】1991-05-21
【生效日期】1991-05-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鼓勵現有企業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的優惠辦法
(暫行)

具體制度

(1991年5月21日豫政〔1991〕51號)
第一條為了鼓勵我省現有企業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促進技術進步,加快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對本地區、本系統現有的需要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的企業做出統籌規劃,並根據各自的承受能力,安排當年技改計畫(包括資金、能源、原材料等落實)。
凡是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的企業,在省審批限額內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可合併審批。
第三條現有企業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主要是吸收外商直接投資,嫁接外資、先進技術設備及管理經驗,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產品檔次,增加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能力。現有企業可根據各自的優勢和現狀,採取全部合營、部分合營和同時辦兩個以上合營項目的經營方式。
第四條凡推行承包責任制的企業,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後,應根據實際情況相應調整承包辦法。
第五條現有企業部分合營後,行業主管部門應組織好未合營部分的生產經營,在正常條件下原則上應保證企業職工平均收入不低於合營前的水平。
第六條現有企業從合營企業分得的已稅利潤,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補交的差額部分,可按照稅收管理體制規定,報經批准後給予三至五年免稅照顧,用於沒合營部分的技術改造。
第七條現有企業為合營企業提供的各項生活服務及公共設施服務,應簽訂書面契約,並按企業間業務往來活動進行相應的財務會計處理。
第八條現有企業使用銀行貸款作為股本合營的,從合營企業分取紅利後,應優先用於償還貸款本息。貸款還清後,中方股本歸原企業所有,取得的紅利,除繳納一定稅款後,由原企業使用。
第九條現有企業部分合營後,為維持和發展剩餘的生產能力而增加設備、設施、廠房等投資的,在投資收回前,企業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在一定期限內可免繳部分所得稅。
第十條中方入股資產的作價,可採用以下兩種方法:
(一)由國家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二)由合營各方一致同意的國際工程諮詢公司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現有企業部分合營後,原有企業與合營企業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各自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原企業廠長參加合營企業董事會的,應按我國合營企業的法律法規管理合營企業。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