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於鼓勵國內企業利用外資的優惠規定》意在為鼓勵我市國營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利用外資,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鼓勵外商投資規定和廣州市鼓勵外商投資實施辦法,特制訂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關於鼓勵國內企業利用外資的優惠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7-07-16
- 生效日期:1987-07-16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7]47號
【發布日期】1987-07-16
【生效日期】1987-07-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關於鼓勵國內企業利用外資的優惠規定
(穗府(1987)47號一九八七年七月十六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鼓勵我市國營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利用外資,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鼓勵外商投資規定和廣州市鼓勵外商投資實施辦法,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企業利用外資,需享受本規定有關優惠的須經廣州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或認可。
第三條企業利用外資,所需外匯、國內配套資金,以及作為我市投資所需的土地、廠房、水電等設施,有關部門應優先提供。
第四條國營企業以國家資金或資產(包括廠房、場地、設備和其它資產)投資興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而分得的稅後利潤,按《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的規定,繳納國營企業所得稅,免繳調節稅。
在繳納國營企業所得稅時,可扣除在合資、合作企業已交納屬中方部份的所得稅額。
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享受有關減免的所得稅,可視同已繳納所得稅,給予扣除。
企業從合資、合作企業中分得的稅後利潤,經財稅部門批准,可全部留給企業。
第五條中方企業按契約規定金額以自有資金或資產投資興辦合資、合作企業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所分得的稅後利潤在五年內免繳國營企業或集體企業所得稅,其中屬國營企業的,同時免繳調節稅,這部份利潤全部留給中方企業使用。
第六條國營企業從合資、合作企業中分得的稅後利潤,在繳納國營企業所得稅後,該稅後利潤應按“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後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五項基金進行分配。
其中“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和“後備基金”,可用於對合資、合作企業的再投資,或用於合資企業期滿時購買外方股本或資產;也可用於中方企業生產經營。
第七條集體所有制企業以銀行貸款投資興辦合資、合作企業而分得的稅後利潤,按《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集體企業所得稅。
稅後利潤全部留給該集體企業後,在使用時應留有適量的生產儲備基金,用於購買合資企業期滿時的剩餘資產。
第八條中方企業以銀行貸款投資興辦合資、合作企業的可按還貸規定在分得利潤中歸還貸款本息。其中,國營企業在還款時,可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第九條中方企業以場地使用權作價投資而分得的利潤,可在繳納所得稅前先提取場地使用費。
第十條中方企業在合資、合作企業中分得的外匯利潤,可用於中方企業進口先進技術、設備;
也可在外匯管理部門監管下,在企業間或合資、合作企業間調劑使用。
第十一條企業利用國外商業信貸、外國政府信貸、補償貿易或其他利用外資形式進行技術改造或興辦新企業的,其新增利潤可在繳納國營企業所得稅前償還國外貸款本息,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集體企業也可以按還款規定在繳納所得稅前償還國外貸款本息。
企業獲得的外匯在償還國外信貸資金後,可按國家規定的比例留成。
本條所列的企業,經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可享受合資、合作企業的有關待遇。
第十二條企業利用外資效益顯著的,可由企業主管部門對承辦的中方負責人和參加談判、籌建的中方人員給予獎勵。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各縣、區、局(總公司)制訂,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核准。
第十三條中方投資者對合資、合作企業的各項投資、利潤的分配、使用和納稅情況,必須建立賬戶,單獨核算,並按年度編制會計報表,報送主管部門和同級財稅部門。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其中有關財政稅收問題,由市財稅部門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