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技術改造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山西省技術改造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3月13日印發,共十五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技術改造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7年3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7年3月13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技術改造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13日

辦法全文

山西省技術改造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揮專項資金對全省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改造的引導作用,促進全省工業經濟轉型升級,加快構建現代工業新體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山西省技術改造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專項支持全省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企業或法人單位技術改造及轉型升級項目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經信委共同管理。按照部門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一)省經信委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重點支持領域和方向,組織專項資金申報工作。
(二)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撥付、監督管理、績效評價等工作,列支項目評審、監督管理、績效評價等專項工作費用。
第四條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專項資金支持重點領域和方向: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確定的主要方向和重點任務;
(二)省委、省政府確定需要支持的工業和信息化重點領域和方向;
(三)省經信委確定的其他重點領域和方向。
第六條專項資金支持對象:
(一)在山西省內註冊,法人單位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規模以上企業;
(二)在山西省境內實施的智慧型製造、技術創新、綠色製造、軍民融合、工業強基、公共平台、製造業與網際網路融合、服務製造創新等方面的建設項目。
第七條專項資金支持主要採用貼息和補助方式。
(一)貼息
對企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內,從中國境內銀行或依法從事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貸款,給予貼息。
貼息額度依據貸款進賬單、申報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計算,不超過利息實際發生額。
(二)補助
對企業(單位)自籌資金建設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度,比照申報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給予補助。
對企業重大技術裝備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軟體首版次以及公益類、公共平台類項目,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額度,給予補助。
(三)特別重大的單個項目支持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000萬元。
第八條申報審核流程:
(一)省經信委根據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規模,結合年度工業轉型升級重點、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制定年度申報方案和具體要求,向社會公開發布。
(二)省、市、縣經信部門按企業管理層級分級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和初審工作,市級經信部門將本地通過審核的項目匯總上報省經信委。
(三)省經信委組織或委託行業協會等第三方機構對上報項目進行評審,確定擬支持項目和資金分配計畫報省財政廳。
(四)省財政廳下達專項資金分配計畫。
第九條省財政廳及時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各級統計部門使用統計數據對項目績效進行客觀評價。
第十條項目申報企業(單位)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資金使用及績效負責。各市、縣有關部門對本單位出具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行業協會等第三方機構對本單位出具的評審等資料負責。
第十一條項目建成後,由經信部門根據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項目決算報告和績效評價結果,提出項目完工意見。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項目單位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自覺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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