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招商引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招商引資工作的意見》(豫發〔2008〕14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政[2010]55號),積極推進河南省招商引資工作,根據有關財經法規,制定本辦法。本修訂辦法自2010年9月10日起執行。原《河南省招商引資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豫財辦企[2008]226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招商引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檔案號:豫財企〔2010〕115號
  • 公布日期:二○一○年九月六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商務廳
檔案介紹,檔案內容,

檔案介紹

關於印發《河南省招商引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商務廳 檔案
豫財企〔2010〕115號
各省轄市、有關縣(市)財政局、商務局、省屬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實施開放帶動戰略,促進我省開放型經濟發展實現新跨越,今年初省政府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政[2010]55號),據此並結合我省兩年來對招商引資工作獎勵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我們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河南省招商引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屬檔案: 河南省招商引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一○年九月六日

檔案內容

河南省招商引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招商引資工作的意見》(豫發〔2008〕14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政[2010]55號),積極推進我省招商引資工作,根據有關財經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南省招商引資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促進我省招商引資工作而設立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獎勵。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發展原則。鼓勵引進資金投向我省高端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農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現代服務業、物流、商業及符合環保要求的勞動密集型產業等,推動我省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最佳化升級。
二、突出重點原則。重點資助重大招商引資成功項目;獎勵招商引資工作成績突出的省轄市。
三、公開、公正、透明原則。公開資助和獎勵條件、標準,實行專家評審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和獎勵標準
第五條 獎勵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是指當年利用境外、省外資金(含中央企業在豫投資)實際到位在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或等值人民幣的項目。
第六條 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資金。指從境外、省外引進的法人資本、個人資本、外國資本,不包括政策性資金;
二、實際到位資金。指引進資金已實際到位並形成實收資本或固定資產;
三、重大招商引資項目以工業(產業)生產項目為主,圍繞經濟結構調整和轉變發展方式,符合國家和我省的產業政策要求,對符合我省鼓勵類目錄的承接沿海產業轉移項目予以優先資助;
四、對高耗能、高污染、資源型項目、不符合我省產業政策項目以及產能過剩項目不予支持;
五、對財政資金已支持或獎勵過的項目不重複支持。
第七條 對成功引進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獎勵標準:
一、引進項目資金做資本金處理的獎勵標準(項目資本金分批註入的項目可累計計算最多不超過2年):
(一)實際到位資金在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獎勵50萬元人民幣,每增加3000萬美元,獎勵資金增加50萬元人民幣;
(二)實際到位資金超過1億美元(含1億美元)的,獎勵200萬元,以1億美元為基數,每增加1億美元獎勵增加200萬元人民幣。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二、引進項目資金形成固定資產(包括基本建設、儀器設備等),高於實際到位資本金數的獎勵標準(項目投資建設期較長的,在建設期內可累計計算最多不超過3年):
(一)實際形成固定資產3000萬美元 (含3000萬美元)的,獎勵30萬元人民幣,每增加3000萬美元,獎勵資金增加30萬元人民幣;
(二)實際形成固定資產超過1億美元(含1億美元)的,獎勵100萬元人民幣,以1億美元為基數,每增加1億美元獎勵增加100萬元人民幣。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800萬元人民幣。
三、對引進落戶省政府確定的產業集聚區內的承接產業轉移項目,在以上獎勵標準的基礎上獎勵金額均增加50%。
獎勵招商引資工作。主要對招商引資工作成績突出的先進省轄市(含省直管縣、市、國家級開發區和鄭東新區)予以獎勵。經考核,對排名前6名的給予表彰獎勵,授予“河南省招商引資工作先進單位”稱號,並分別給予50—200萬元獎勵。
第九條 經省政府批准舉辦的重大招商引資活動,所需經費,專項資金可予以適當補助。
第十條 上述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所列內容分別考核,獎勵分別計算。
第四章 專項資金申報審核程式
第十一條 符合獎勵條件的項目單位按要求向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商務、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供相關的申報材料,經所在地商務、財政部門初審後報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對省直符合招商引資資助條件的項目,直接將申報材料報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審核。
第十二條 招商引資項目資金申報,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招商引資申請報告(原件);
二、引進資金的來源及投資人的確認證明材料(項目契約、投資協定、身份證明等);
三、引進資金額度證明材料。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應有銀行詢證函)、銀行進帳單、設備發票及設備入庫憑證、記帳憑證(進口設備有海關報關單及商檢部門提供的商品檢驗報告等);捐贈證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證明材料;投資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編制投入資產匯總表。
四、其他材料。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環境評估報告、項目可行性報告以及項目單位上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等。
五、落戶集聚區的產業轉移項目,應是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積極承接產業轉移加快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豫政[2009]77號)檔案規定的項目,並有所在產業集聚區認定意見和簽章。
提供上述材料除註明原件外均為複印件,市、縣在對項目初審時要核對原件。
第十三條 實行評審制度。省商務廳對獎勵項目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提出擬獎勵項目和單位。
第十 實行公示制度。對經審核符合條件擬給予獎勵的項目單位,在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無異義後,由省財政廳按規定撥付獎勵資金。
第十 獎勵招商引資先進單位。對完成省政府下達招商引資工作目標的省轄市(含省直管縣、市、國家級開發區和鄭東新區),按照本辦法有關要求,於年度終了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檔案、證明材料(引進項目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本地年度招商引資工作總結、招商引資項目單位基本情況表和本地招商引資項目匯總表等相關資料,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經審核,對符合先進工作獎勵條件的先進省轄市(縣、區)報省政府批准後,予以獎勵。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獎勵資金主要用於招商引資項目建設或彌補地方成功引進招商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等。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接受財政部門、商務部門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會同商務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效績評價。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和商務、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修訂辦法自2010年9月10日起執行。原《河南省招商引資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豫財辦企[2008]2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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