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南水北調丹江口水庫移民生產開發資金管理,做好移民後期生產開發工作,根據《河南省南水北調丹江口庫區移民生產開發工作指導意見》(豫移指〔2010〕33號)、《河南省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豫移〔2010〕5號),制定《南陽市南水北調丹江口水庫移民生產開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3月2日由南陽市人民政府以宛政〔2012〕20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資金使用、項目實施、資金監管、附則5章21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陽市南水北調丹江口水庫移民生產開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12年3月2日
南陽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資金使用,第三章 項目實施,第四章 資金監管,第五章 附 則,
南陽市人民政府通知
南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陽市南水北調丹江口水庫移民生產開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宛政〔2012〕2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南陽市南水北調丹江口水庫移民生產開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陽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南陽市南水北調丹江口水庫移民生產開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南水北調丹江口水庫移民生產開發資金管理,做好移民後期生產開發工作,根據《河南省南水北調丹江口庫區移民生產開發工作指導意見》(豫移指〔2010〕33號)、《河南省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豫移〔2010〕5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移民生產開發資金是指省下撥的用於移民生產開發獎補資金及南水北調丹江口水庫移民安置區生產發展項目資金。
第三條 各縣(市、區)移民部門是移民生產開發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資金的審核、撥付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金使用
第四條 生產開發資金使用的範圍是:
(一)養殖業。以養殖肉牛、奶牛、羊、豬、雞、肉鴿、兔、魚等為主的養殖小區建設。
(二)種植業。種植園區建設,包括種植大棚蔬菜、特色林果、中藥材和菸葉、小辣椒、花生、食用菌、茶葉等。
(三)加工業。在移民村興辦的以吸納移民就業為主導的服裝加工、絲毯加工、特色農產品加工、板材加工、汽車配件、電子產品等小型加工業。
(四)農業機械。推廣田地深耕機械、農業播種機械、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機械、農業聯合收割機、畜禽飼料加工機械等。
(五)大中型沼氣池建設。
(六)移民培訓。主要包括移民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
第五條 資金使用分項目投資、直接補貼、貸款貼息三種方式,以基礎設施、固定資產項目投資為主,以直接補貼、貸款貼息為輔。其中,直接補貼採取先實施、後補貼,指標控制、補完為止。
第六條 可適用項目投資的是:
(一)養殖業。優先扶持移民集中安置區養殖小區水、電、路、圈舍、廠房等基礎設施建設。移民村對廠房、圈舍採取招標、出租、入股方式交由移民個人,或相關招商企業、養殖大戶等使用。鼓勵移民村建設標準化養殖小區,達到省定養殖場備案標準的(即:生豬出欄500頭以上,奶牛存欄100頭以上,肉牛出欄100頭以上,羊出欄100隻以上,蛋雞存欄2000隻以上,肉雞出欄10000隻以上,家兔存欄1000隻以上),優先申報、安排畜牧養殖項目。
(二)種植業。對發展100畝以上連片種植的優質專用小麥、專用玉米、優質大豆、優質水稻等高效糧食作物或優質棉花、油料、小辣椒、蔬菜、花卉、林果、菸葉、中藥材等高效經濟作物的,主要解決農田水利田間渠系、路、溝、井等田間工程的配套建設。田間水利工程以推行高效節水灌溉技術為主。
(三)加工業。支持移民興辦小型加工業。解決加工企業所需水、電、主幹道路等基礎設施及廠房建設。移民村對基礎設施可採取招商引資、合夥投資、入股分紅等方式參與經營,其出租、入股收益歸移民村。
(四)大中型沼氣項目。首先使用國家大中型沼氣扶持項目資金,不足部分通過生產開發項目資金解決。
第七條 可適用直接補貼的是:
(一)農業設施。對單個大棚面積在600平方米以上、鋼屋架結構標準、20個以上連片經營的蔬菜大棚、食用菌等農業設施,每個大棚給予成本價一定比例的補貼。補貼資金作為移民村集體資金入股,大棚年純收入的一部分交移民村作為集體收入。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根據本地實際核定。
具體補貼程式是:1、由經營者(若是集體建設以村集體名義)寫出申請,申請中應寫明所建大棚的位置、數量、面積、用途等情況,村委會負責人確定屬實後簽字並加蓋村委會公章,經鄉(鎮)政府主管領導簽字審核後加蓋公章,上報縣(市、區)移民部門。2、縣(市、區)移民部門安排專人實地驗收,填寫驗收報告並簽名。對所驗收大棚逐個編號拍照,照片裝入檔案。3、驗收完畢後,大棚所有者持身份證及複印件,到所在縣(市、區)移民部門領取補貼款。
(二)大型農機具。對購置大型農機具(每台市場價在5萬元以上)的移民戶,在國家農機補貼基礎上再給予一定的補貼。享受農機具購置補貼的移民戶,應按成本價優先服務本村移民。
農機補貼的發放程式是:1、購機人持(1)個人申請;(2)購機發票;(3)農機出廠合格證;(4)經鄉(鎮)政府主管領導審查簽字後加蓋公章、村委會出具證明。2、縣(市、區)移民部門審核並公示。3、確認無誤後,由縣(市、區)移民部門發放農機補貼。補貼分兩年發放。
各縣(市、區)移民部門要會同農機部門加強農機具補貼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走訪檢查農機具使用情況。對騙取、套取、倒賣農機補貼指標的,一經發現,依法收回已發放補貼,並取消該村下一年度的農機補貼指標。
第八條 鼓勵各移民村根據自身條件,成立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等專業合作社,按照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採取統一的標準進行管理,優先享受國家相關的獎補政策。
第九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地產業發展實際情況,探索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服務業等方面的補貼辦法,報市移民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各縣(市、區)移民部門可拿出一定比例的年度生產開發獎補資金,與農村信用聯社、郵政儲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結合,採取貸款貼息的辦法為移民生產發展提供小額貸款。貼息額度原則上按國家貸款基準利率的50%執行。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 申報生產發展的項目應以《南陽市丹江口水庫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並根據省政府移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的年度資金量及項目指南,以縣(市、區)為單位編制年度項目建設計畫,逐級上報審批。
第十二條 已經批覆的項目,按照《河南省大中型水庫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項目管理辦法》(豫移〔2010〕5號),由各縣(市、區)移民部門組織招標、實施,實行項目責任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確保項目質量、進度和效益。市移民部門負責項目的檢查驗收。
第十三條 凡批覆的項目,應按照批准的投資計畫執行,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規模,不得擅自調整計畫、提高標準。確需調整或變更的,應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報省、市移民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規範項目竣工驗收。所有項目必須按規定分級組織驗收,並制定後期管護制度,確保項目長期發揮效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按規定及時移交有關部門或當地村組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建成後,召開移民民眾代表大會,決定具體管理辦法,並簽訂經營契約,公開承包價格和契約各項條款,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第四章 資金監管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移民部門應加強對生產開發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定期進行專項檢查。同時,主動接受上級移民、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按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對檢查、審計、驗收中發現的問題,相關責任單位要及時整改。對違反規定截留、滯留、擠占、挪用、貪污生產開發資金或騙取、套取、倒賣補貼指標的單位和責任人,取消項目申報資格、核減年度補貼資金規模,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八條 項目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度,專戶專帳管理,按施工契約和建設進度撥付資金。項目法人或施工單位根據契約規定、項目實施進度和工程開支情況,定期向縣級移民部門提供合法有效的支出憑證,報銷項目支出。所有憑證必須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字,實行監理制的項目需監理人簽字,並經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後方可報銷。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施工單位要在所在縣(市、區)政府和移民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約束機制,嚴格項目資金的領取程式和報銷制度。
第二十條 項目支出超支部分自行解決。項目開支節餘部分經審批後,結轉下年度繼續用於該村、組實施其他扶持項目。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