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全省產業集聚區持續健康發展財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自省委、省政府2009年部署產業集聚區建設以來,經過五年的規劃建設,全省產業集聚區發展成效日益顯現,發展水平持續提升,已成為全省區域經濟的增長極、轉型升級的突破口、招商引資的主平台、實現轉移就業的主渠道、改革創新的示範區。

為認真落實全省產業集聚區建設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發揮產業集聚區在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方面的積極作用,加快新型城鎮化、工業化進程,促進全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將進一步促進產業集聚區持續健康發展的財政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全省產業集聚區持續健康發展財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 地點:河南省
  • 時間:2009年
  • 發布文號:〔2013〕93號
政策目標,政策措施,完善產業集聚區財政管理體制,完善產業集聚區優惠政策,鼓勵產業集群發展,引導產城互動,支持創新驅動,支持開放招商,引導金融機構加大投入,保障措施,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財政收支上報制度,強化激勵約束,

政策目標

把產業集聚區建設作為全面實施國家三大戰略規劃的主抓手、主平台,按照“一個載體、四個體系”、“四集一轉”的發展要求,進一步完善財政扶持政策,提高政策的針對性、有效性,穩定省轄市、縣(市、區)預期,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調動省轄市、縣(市、區)的積極性,推動產業集聚區產業集群發展、產城互動融合、增強創新動力、完善體制機制、擴大開放招商,促進產業集聚區上規模、上水平、上層次,提高吸引力、競爭力、帶動力。

政策措施

完善產業集聚區財政管理體制

1.完善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財政體制。認真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發展的意見》(豫政辦〔2013〕93號),進一步完善省財政與實驗區財政“直通車”制度。鄭州市和稅務、海關、人行等部門要完善收入劃分和入庫辦法,實現中央和地方收入屬地化。(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鄭州海關、人行鄭州中心支行、鄭州市政府負責落實,列第一位的為牽頭部門,下同)
2.探索規範高效的財政管理機制。市、縣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建立產業集聚區與上級財政部門“直通車”制度。鼓勵省轄市、縣(市、區)完善對產業集聚區的財稅分成體制,增強其自我積累、自我發展能力。(省財政廳和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

完善產業集聚區優惠政策

1.實行激勵性財政政策。2013—2015年,將省級從產業集聚區集中的“三稅”(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全額獎勵縣(市、區);省轄市財政比照省財政做法,將從產業集聚區集中的“三稅”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全額獎勵縣(市、區)。獎勵資金主要用於產業集聚區基礎設施和各類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省財政將根據省轄市財政對縣(市、區)“三稅”收入的獎勵情況進行考評,對落實激勵性財政政策不到位的省轄市,適當扣減省對市本級的財力性轉移支付。(省財政廳和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
2.加大專項政策扶持力度。優先將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列為我省專項債券發行試點。市、縣級政府在使用債券資金時要向產業集聚區傾斜。2014—2016年,省財政每年安排10億元專項資金,對規模大、發展快、質量優的產業集聚區集中獎勵,鼓勵產業集聚區拓寬融資渠道,創新投融資模式,加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投入。(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統計局和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
3.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產業集聚區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在《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省級許可權範圍內的,其標準按照就低、能免即免的原則給予優惠;對產業集聚區內新建、改擴建項目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優先用於產業集聚區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負責落實)

鼓勵產業集群發展

1.加大主導產業扶持力度。各產業集聚區要根據規劃的主導產業,著力培育產業鏈條健全、專業協作機制完善、競爭力強的產業集群。省、省轄市安排的支持先進制造業專項引導資金、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信息化專項資金、重大科技專項資金等重點給予傾斜,集中支持裝備製造、電子信息、汽車及零部件等先進制造業和現代物流、信息服務等高成長性服務業集聚發展。(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商務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和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
2.設立產業集群發展獎勵資金。2014—2016年,省財政每年安排3億元,採取競爭性評審方式,對評審出的主導產業鏈條健全、集群效應突出的前30位產業集群給予獎勵。獎勵資金重點用於支持產業集聚區內研發設計中心、檢測檢驗中心、展覽銷售中心、諮詢培訓中心、信息服務中心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統計局負責落實)

引導產城互動

1.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鼓勵各地政府投資建設為產業集聚區服務的公租房項目,省財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時給予重點支持。對產業集聚區內企業為滿足職工需求經批准建設的公租房項目,各地政府可以採取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對涉及產業集聚區內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時給予重點支持。(省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和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
2.推進產業集聚區城鎮化。完善新型城鎮化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辦法,加大產業集聚區分配權重,將產業集聚區新增就業人數等指標作為分配因素。新型城鎮化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向產業集聚區傾斜。(省財政廳負責落實)

支持創新驅動

1.鼓勵科技創新和企業研發。支持在產業集聚區設立科技創新服務平台和企業研發平台。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省級大學科技園一次性給予300萬元的獎補,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的獎補,對新認定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的獎補。(省財政廳、科技廳、教育廳、發展改革委負責落實)
2.支持校區合作。2014—2016年,省財政每年安排0.5億元校區合作獎勵補助資金,鼓勵省內高校、職業院校在科研成果轉讓、人才培養、職工培訓、實訓基地建設等方面與產業集聚區建立“結對子”互助合作機制,實現生產、教學、科研、培訓一體化。對效果顯著的高校、職業院校給予獎勵。(省財政廳、科技廳、教育廳、發展改革委負責落實)

支持開放招商

1.加大招商引資扶持力度。鼓勵圍繞主導產業、針對延鏈補鏈、突出引大引強進行招商,著眼培育產業集群,逐步提高專業化招商水平。重點吸引世界500強、中國500強及省內外大型骨幹企業入駐產業集聚區。對產業集聚區引進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採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給予重點扶持。(省商務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負責落實)
2.鼓勵投融資模式創新。鼓勵國有企業、民營資本等各類投資主體,以獨資、參股、PPP(公私合作制)等模式參與產業集聚區道路、供水、污水處理、保障性住房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的建設運營。對創新投融資模式,成功引進社會資本的重大項目,省財政給予適當獎勵。省財政對產業集聚區內科技創業孵化平台、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小微企業風險補償基金等運作效果顯著的省轄市、縣(市、區),根據省轄市、縣(市、區)投入資金的規模給予一定的獎勵。(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政府國資委、金融辦、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銀監局負責落實)

引導金融機構加大投入

1.實行貸款增量獎勵。鼓勵城市商業銀行等地方金融機構加大產業集聚區建設貸款支持力度。2014—2016年,省財政每年安排1億元專項資金,對增加產業集聚區貸款的地方金融機構給予增量獎勵。(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銀監局負責落實)
2.支持投融資平台發展壯大。鼓勵投融資公司與商業銀行開展合作。省財政對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直接融資產品的企業,根據發行規模按一定比例給予適當補助。2014—2016年,省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額專項資金,對產業集聚區在保貸款餘額大、增幅快的擔保機構給予獎勵。同時,對依法合規經營、年化擔保費率不高於同期基準利率25%且放大倍數達到5倍以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省和同級財政按不高於其全年平均在保貸款餘額增加額的0.5%給予獎勵。(省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政府金融辦負責落實)
3.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由河南豫資城鄉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牽頭使用部分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著力解決產業集聚區內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政府金融辦落實)

保障措施

加強組織領導

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和省政府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支持產業集聚區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按照促進“三規合一”、“四集一轉”的發展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涉及專項資金的要制定相應資金管理辦法,落實責任分工,明確工作目標,抓好政策落實。

建立財政收支上報制度

市、縣級財政部門要以產業集聚區為單位,將產業集聚區每年的財政收入、支出等情況單獨謀癨ピ上報省財政廳。各級財政每年分配到產業集聚區的各項資金及其使用情況要一併上報。

強化激勵約束

市、縣級財政部門要根據產業集聚區發展目標,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財政扶持政策,與省級財政扶持政策形成合力。同時,市、縣級財政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各項財政扶持政策落實到位。省財政廳定期對各省轄市、縣(市、區)落實財政扶持政策情況進行督導檢查,並將結果在全省予以通報。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