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企業技術改造條例》《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若干財政政策〉及5個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8〕3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魯政發〔2018〕2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擴內需補短板促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24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實施新一輪高水平企業技術改造三年行動計畫(2018-2020年)的通知》(魯政辦字〔2018〕21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持領域
圍繞新舊動能轉換“十強”產業和《〈中國製造2025〉山東省行動綱要》(魯政發〔2016〕9號)、《山東省推進工業轉型升級行動計畫(2015-2020年)》(魯政辦字〔2015〕13號)確定的重點領域,重點支持企業圍繞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重點技術創新成果產業化、提升產業鏈關鍵環節、製造業與網際網路融合、低碳節能、安全生產等領域,實施數位化、智慧型化、集約化、綠色化技術改造。
第三條 激勵方式
(一)工業企業技術改造綜合獎補。綜合考慮各市2018-2020年工業技術改造投資增幅、環比新增稅收貢獻等因素,對各市實施分檔綜合獎補。其中:第一檔3個市,每市獎補3000萬元;第二檔5個市,每市獎補2000萬元;第三檔7個市,每市獎補1000萬元。
(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貸款貼息。本辦法實施期內,滾動支持100個左右對標國際同行業先進的重大技改項目,省財政按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35%給予最高2000萬元貼息支持,同一獨立法人項目限定1個。
(三)技術改造新增財力獎補。2018年1月1日之後完工的技改項目,符合條件的,按企業技術改造後產生的省、市、縣新增財力的50%連續3年全部獎補給企業。企業技術改造後產生的地方新增財力額度,以企業技術改造後主體稅種稅收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增加部分為依據。企業所獲獎補資金不超過企業技術改造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對於高新技術企業,原則上不重複享受稅收增長獎勵和技術改造新增財力獎勵。
上述政策原則上對單個企業不重複支持。省財政應承擔技術改造新增財力獎勵資金,由各市結合工業企業技術改造綜合獎補資金統籌安排,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足部分由省財政與各地通過體制結算補齊。
第四條 申報條件
(一)工業企業技術改造綜合獎補。申請綜合獎補資金的市應高度重視企業技術改造工作,出台了支持企業技術改造的相關規劃及檔案,技術改造投資核算體系完善,並按時向省級報送相關材料。
(二)申請重大項目技術改造貸款貼息和技術改造新增財力獎補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企業經營管理規範,具有健全的核算體系和財務制度,具有較高資信等級和相應的資金籌措能力;
3.技改項目手續完備,已依法辦理核准或備案、環保、安全、土地、規劃等相關手續;列入省級企業技術改造重點項目導向目錄的,予以優先支持;
4.申請重大技術改造貸款貼息項目總投資額不低於5000萬元,新增財力綜合獎補項目設備投資額(指不含增值稅的原值)不低於500萬元;
5.申報企業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未發生騙取、套取財政扶持資金等行為。
第五條 申報、審批與撥付程式
(一)工業企業技術改造綜合獎補。每年3月底前,由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稅務等有關部門對本地上年度企業技術改造情況進行總結,編制本年度綜合獎補資金使用方案,並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等部門提交資金申請報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相關部門對各市上年度技改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提出分檔獎勵意見,省財政結合預算安排撥付資金。
(二)重大項目技術改造貸款貼息。每年12月底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公開發布申報通知。企業按要求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交資金申請報告,由所在地主管部門初審後逐級報送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相關部門對企業稅收貢獻、貸款情況、應貼息金額等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省財政根據審核意見下達貼息資金。
(三)技術改造新增財力獎補。每年3月底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下達申報指南。企業在技改項目完工後,委託第三方機構(相關辦法另行制定)對項目進行投資、稅收等核算,出具評價報告,並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稅務等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項目投資和企業新增財力情況進行審核,並逐級報送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新增財力獎補審核意見,省財政結合審核意見和綜合獎補情況與各市進行結算。
第六條 項目申報、審核及資金撥付堅持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項目審核結果均在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七條 加強全過程績效目標管理。建立貫穿獎補資金申報、審批、撥付以及事後評價的績效目標管理制度,強化績效目標全周期跟蹤問效,沒有績效目標的項目一律不予安排獎補資金。建立預算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鈎機制,對績效評價結果好的市和企業優先予以保障,對績效差的市和企業相應核減下年度預算安排或收回當年安排資金。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獲得專項獎補資金支持的市和企業,應嚴格按照規定使用,並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稅務、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對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擠占綜合獎補資金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並根據實施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