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為了保護華僑合法權益,發揮華僑在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4月26日
  • 批准時間:2019年5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9年7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4月26日大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華僑合法權益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身份的認定,由市及區(市)縣僑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華僑權益保護應當遵循平等保護的原則。華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並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義務。
第四條 本市應當加強對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華僑權益保障工作協調機制,制定華僑權益保護政策措施。
市及區(市)縣僑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華僑權益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加強對華僑權益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華僑權益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歸國華僑聯合會應當宣傳貫徹法律法規和僑務政策,反映華僑的意見和建議,為華僑提供政策諮詢和法律服務,維護華僑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支持和引導華僑利用海內外聯繫廣泛的資源優勢,在對外開展的經濟、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領域的合作交流和民間友好往來中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華僑在國內的,其原籍地、出國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在本市的,可以參加原籍地、出國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選舉。選舉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華僑選民登記工作。
第八條 華僑可以依法在本市申請成立社會團體並開展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華僑在本市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郵政、社會保險、財產登記、住宿登記、房屋租賃和買賣、投資創業、稅務、公證、機動車買賣及駕駛證申領等事項,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證明身份。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完善相關信息系統,依法為華僑辦理前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條 華僑要求在本市定居的,可以向市僑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僑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受理。
第十一條 華僑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在本市出境入境,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華僑回國後,可以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換髮、補發護照,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
第十二條 華僑因境外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處理境外財產等特殊情況急需出境,需要在本市辦理相關手續的,出入境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
華僑的遺體(骸骨、骨灰)需要從境外運入本市的,由民政、海關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並提供相關便利。
第十三條 華僑在國內的眷屬,依法享有出國探親的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僑眷職工出國探親是指與配偶、父母、子女之間的團聚,探望父母和探望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華僑在國內的眷屬,因私事短期出國向所在單位申請事假,其假期及工資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華僑在本市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可以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其在境外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年限和成果,可以作為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華僑子女的監護人具有本市戶籍的,華僑子女可以就讀本市學前教育機構和義務教育學校,享受本市戶籍居民入園、入學同等待遇,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就讀手續。華僑子女參加中考、高考,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華僑學生的父母出國前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本市戶籍的,華僑學生可以參加本市高中階段招生考試,與本市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 華僑與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華僑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華僑在本市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參加社會保險的華僑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華僑和在本市離休、退休後出國定居的華僑,回本市就醫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華僑在本市就業的,享有和本市職工同等住房公積金待遇。用人單位和華僑應當按照規定繳存、提取、使用和轉移住房公積金。
第十九條 華僑在本市居住期間,因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可以依法申請社會救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華僑予以救助。
第二十條 華僑購買房屋適用本市居民同等政策,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登記發證。
華僑對其在本市的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一條 依法徵收華僑的私有房屋和承包經營的土地應當公告並給予補償。華僑不在國內的,徵收人可以通過其在本市的親屬或者代理人協助通知,也可以通過郵寄送達方式通知。
第二十二條 華僑對繼承、接受遺贈和贈與獲得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華僑的合理請求,對其在本市繼承遺產、接受遺贈和贈與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三條 華僑租住公有住房與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華僑出國定居前租住的公有住房,可以由其同住親屬繼續租住,並按照當地標準繳納房租。
第二十四條 支持和引導華僑以本人、其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義在本市投資。
華僑依法投資、經營獲得的利潤、清算所得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匯往境外。
第二十五條 支持和引導華僑及其投資企業開展專利申請、商標註冊和著作權登記等活動。
華僑和華僑投資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獨立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採用轉讓、作價入股等方式,開展成果轉化活動。
華僑利用其專利、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投資創業的,享受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政策。
第二十六條 華僑回國創新創業,可以按照規定參與本市人才創新創業類的計畫或者項目,並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和待遇。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華僑人才在項目申報、資格審定、科研等方面創造方便條件,對其本人及家屬在辦理戶籍、醫療、金融、教育、出入境等手續時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支持和引導華僑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政府採購依法對華僑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第二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其他金融企業為華僑投資者提供金融服務。支持華僑投資者依法通過信貸、股票、債券等方式融資。
第二十九條 支持和引導華僑個人、華僑投資企業和華僑社會團體依法向慈善公益事業捐贈。
華僑個人和華僑投資企業捐贈財產用於慈善公益事業的,依法享受所得稅優惠。
華僑從境外向本市捐贈物資用於慈善公益事業的,依法減征或者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市及區(市)縣僑務主管部門應當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並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
第三十條 華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協商和解或者申請調解;
(二)向僑務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
(三)申請行政裁決、行政複議;
(四)申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市及區(市)縣僑務主管部門接到華僑投訴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反饋結果;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其他有關部門辦理,並告知投訴人。對移交的投訴事項,僑務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辦理。
其他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後,能夠當場辦理的事項,應噹噹場辦理;需要調查、取證、協調的事項,一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意見答覆投訴人,同時告知同級僑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損害華僑合法權益的,僑務主管部門和歸國華僑聯合會可以向其所在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追究其責任的意見和建議,所在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告知結果。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為華僑子女辦理就讀手續的;
(二)未按照規定為華僑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手續的;
(三)停發、扣發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未依法對徵收的華僑私有房屋和承包經營的土地進行補償的;
(五)其他侵犯華僑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外,外籍華人在本市的有關權益保護,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昨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大連市華僑權益保護條例》業經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將於7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對我市長期以來加強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的高度總結,為進一步推進華僑權益保護工作,切實解決華僑最關心最直接利益的訴求,充分發揮華僑在促進國內外多領域合作交流中的橋樑紐帶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條例共三十四條,主要涵蓋了對華僑權益保護的職責分工、立法的原則以及華僑在政治權益、社會保障權益、教育權益、財產權益、投資權益、捐贈權益等方面的保護內容。
明確了華僑權益保護的職責分工
我市一直以來是由市僑務辦公室負責協調各個部門處理華僑事務。條例根據《大連市機構改革方案》分層次釐清界定市委統戰部門、僑務主管部門、涉僑部門在華僑權益保護工作方面的職責。第四條規定:“本市應當加強對華僑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華僑權益保障工作協調機制,制定華僑權益保護政策措施。”“市及區(市)縣僑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華僑權益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加強對華僑權益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華僑權益保護有關的工作。”
明確了華僑政治權益
華僑在政治方面首要權益就是選舉權,為明確這一權益,條例第七條規定:“本市縣(市、區)、鄉(鎮)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華僑在國內的,其原籍地、出國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在本市的,可以參加原籍地、出國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選舉。選舉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華僑選民登記工作。”此外,條例還就華僑成立社團作出規定,第八條規定:“華僑可以依法在本市申請成立社會團體並開展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華僑憑護照可用做證明身份
華僑在國內的身份證明問題雖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中已有明確規定,但在有些方面,華僑憑護照證明身份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為此,條例根據本市實際擴大了憑護照證明身份的範圍,並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了具體要求。條例第九條規定:“華僑在本市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郵政、社會保險、財產登記、住宿登記、房屋租賃和買賣、投資創業、稅務、公證、機動車買賣及駕駛證申領等事項,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證明身份。”
華僑子女可就讀本市義務教育學校
華僑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就學問題一直以來是華僑普遍關注的方面。為此,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明確華僑子女、華僑學生享受與本市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華僑子女的監護人具有本市戶籍的,華僑子女可以就讀本市學前教育機構和義務教育學校,享受本市戶籍居民入園、入學同等待遇,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就讀手續。華僑子女參加中考、高考,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華僑學生的父母出國前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本市戶籍的,華僑學生可以參加本市高中階段招生考試,與本市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華僑投資企業可以參與政府採購
隨著越來越多的華僑回國投資創業,投資權益保護已成為華僑權益保護中突出的問題。為此,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支持和引導華僑以本人、其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義在本市投資。”“華僑依法投資、經營獲得的利潤、清算所得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匯往境外。”同時在華僑人才引進、華僑投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支持華僑依法融資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
另外,條例第三十四條還規定:“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外,外籍華人在本市的有關權益保護,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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