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華僑歸僑僑眷權益保護辦法

為適應新的國情、市情、僑情的變化,進一步發揮僑務優勢,吸引海外華僑華人高層次人才來蘇創新創業,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蘇州僑務實際,制定《蘇州市華僑歸僑僑眷權益保護辦法》,2013年12月2日該《辦法》經蘇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辦法》共36條,自2014年2月1日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華僑歸僑僑眷權益保護辦法
  • 外文名:無
  • 正式實施時間:2014年2月1日
  • 其他:見正文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蘇州市華僑歸僑僑眷權益保護辦法,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

蘇州市華僑歸僑僑眷權益保護辦法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31 號
《蘇州市華僑歸僑僑眷權益保護辦法》已於 2013 年 12 月2日市政府第 18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 2014 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周乃翔
2013 年 12 月 28 日

蘇州市華僑歸僑僑眷權益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華僑、歸僑和僑眷合法權益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歸僑是指放棄國外定居權回國定居的原華僑。
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眷屬。包括華僑、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同華僑、歸僑有五年以上扶養關係的其他親屬。
外籍華人恢復或者取得中國國籍並在中國定居的,視為歸僑。外籍華人在中國境內的具有中國國籍的眷屬視為僑眷。
華僑、歸僑和外籍華人身份界定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華僑、歸僑和僑眷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建立僑務工作協調機制,將僑務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僑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華僑、歸僑和僑眷合法權益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服務和監督檢查工作。
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華僑、歸僑和僑眷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人員做好本轄區內的華僑、歸僑和僑眷權益保護和服務協調工作。
第五條 本市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簡稱僑聯)代表歸僑、僑眷的利益,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反映歸僑、僑眷的合理訴求,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條 華僑、歸僑、僑眷和僑資企業依法成立的海外交流協會、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章程開展活動,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應當建立僑情信息服務平台,實行動態管理。
各級政府部門、僑聯和涉僑社會組織應當實行僑資企業、華僑捐贈、涉僑案件、涉僑祖墓等僑情信息的共享,並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八條 華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華僑經批准回本市定居的,公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定居手續。
第九條 歸僑和僑眷身份經本人申請,由戶籍所在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認定並核發歸僑證或者出具僑眷證明。
第十條 華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的護照證明其身份。
第十一條 華僑、歸僑、僑眷參加縣級市(區)、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活動,或者參加地方政協活動的,政府僑務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提供幫助。
第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訂、調整相關規定,對生活困難的歸僑、僑眷給予救助救濟。
鼓勵各類慈善組織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生活困難的歸僑、僑眷給予扶助。歸僑持蘇州市歸僑證參觀園林、景區和寺廟宮觀的,按照規定享受優惠。
第十三條 華僑、歸僑、僑眷和外籍華人的房屋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房屋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把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歸僑、僑眷納入保障範圍,並提供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 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華僑、歸僑、僑眷和外籍華人,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其社會保險的登記、繳費、申領、中止、支付和清算等,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具有蘇州市戶籍,並按照規定參加本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符合蘇州市社會醫療救助條件的歸僑、僑眷,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後,享受相關醫療救助待遇。
參加本市職工醫療保險的歸僑、僑眷按照規定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及相關醫療救助待遇。
第十五條 華僑可以依法被錄用或者聘任(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華僑、歸僑在本市從事專業工作的,可以參加本市專業職稱資格評定,其在境外的專業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為專業職稱資格評定的依據,國家、省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歸僑、僑眷提供就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
用人單位聘用華僑或者外籍華人的,應當在簽訂勞動契約後規定時間內為其申請辦理就業證。
第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有關政策,吸引華僑、歸僑、僑眷和外籍華人中的高層次人才來本市投資、就業、科研、講學、交流等,鼓勵和支持華僑、歸僑、僑眷和外籍華人為本市引進人才、技術、管理、服務、資金和企業向國外發展提供幫助。
符合本市人才引進政策的華僑、歸僑、僑眷和外籍華人,按照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符合本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申領條件的華僑、外籍華人,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人意願為其申請辦理。海外人才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在本市投資創業、社會保障、專利申請、居留和出入境等權益。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華僑、歸僑、僑眷和外籍華人在本市開展專利申請、商標註冊和著作權登記等活動,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鼓勵和支持華僑、外籍華人利用其專利、專有技術、科研成果等在本市投資創業,所辦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九條 華僑、歸僑、僑眷和外籍華人在本市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確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華僑、歸僑、僑眷和外籍華人的房屋和其它不動產,徵收部門應當充分聽取被徵收人意見、制定合理補償方案並及時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遷移華僑、外籍華人祖墓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告知華僑、外籍華人或者其在國內的眷屬,並同時報告當地政府僑務部門。遷移經本省核准保留的華僑、外籍華人祖墓的,應當經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僑務部門、僑聯和涉僑社會組織可以根據華僑、外籍華人的需要,對其祖墓保護提供協調幫助。
第二十一條 華僑、歸僑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的,經縣級市(區)計生部門批准後,可以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二條 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外籍華人子女報考高等學校、中等學校,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華僑子女在監護人居住地就讀義務教育學校的,視同當地居民子女就學,享受免費義務教育。
第二十三條 歸僑、僑眷依法出境的,所在單位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出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的,按照國家、地方規定繼續享受養老、醫療等相關待遇。
第二十四條 華僑、歸僑和僑眷需要赴境外處分財產或者接受遺產、遺贈、贈與的,公安、司法、民政、外事等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條 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配偶、父母的,其假期、工資等待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本市在職職工探望出境定居子女的,所在單位可以參照職工出境探望父母的規定給予適當假期。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僑務、文化等部門應當促進本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與華僑、外籍華人及其社團的文化交流合作。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華僑、外籍華人、僑資企業、涉僑社會組織依法興辦、捐贈公益事業。民政、教育、衛生、僑務等部門應當做好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並依法對興辦的公益事業和捐贈項目進行監督。
捐贈人將其在本市投資經營所得的合法利潤用於捐贈公益事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
捐贈財產價值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上的,受贈人應當在簽訂捐贈協定後三十日內到當地政府僑務部門登記。
捐贈的工程項目落成或者捐贈的款物交付後,由政府僑務部門向捐贈人和受贈人分別頒發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項目確認書。
第二十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華僑、歸僑、僑眷和外籍華人在本市權益保護的法律宣傳、諮詢、投訴受理和糾紛調解等工作,指導華僑、歸僑、僑眷和外籍華人處理在本市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華僑、歸僑、僑眷和外籍華人在國內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受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受理。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華僑、歸僑、僑眷和外籍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定居在本市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眷屬合法權益保護,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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