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實施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實施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
- 發布單位:82601
- 發布日期:1994-01-29
- 生效日期:1994-01-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來源】
甘肅省實施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
(1994年1月29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具體內容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眷屬。與華僑、歸僑有五年以上撫養關係的其他親屬,由公證機關出具撫養公證後,可認定其僑眷身份。僑眷身份不因華僑、歸僑死亡而喪失。因與華僑、歸僑以及華僑、歸僑子女有婚姻關係或與華僑、歸僑有撫養關係而取得僑眷身份的,在婚姻關係或撫養關係依法解除後,其僑眷身份自行喪失。
第三條歸僑、僑眷身份由其戶籍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審核認定。
第四條各級僑務辦公室是同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僑務工作的部門,負責督促和協調有關單位貫徹、實施僑務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五條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以下簡稱“僑聯”)是歸僑、僑眷依法成立的人民團體,享有同級人民團體的各種待遇。對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實行民主監督。各級僑聯和歸僑、僑眷依法成立的其它社會團體,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依法擁有的財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其所從事的正當活動,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予以支持。
第六條歸僑、僑眷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以及國家和我省賦予的其他權益,並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義務。
第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僑眷人數較多的市(州)、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和僑眷代表。
第八條經批准來我省定居的華僑,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妥善安置。有專業特長的華僑,按雙向選擇的原則優先安置;歸僑、僑眷出境定居後兩年內復歸的,可回原單位安排工作;來我省農村定居的華僑需要建房的,優先解決宅基地。
第九條鼓勵歸僑、僑眷積極引進資金、人才、技術等,為我省現代化建設服務。對引進有貢獻的歸僑、僑眷,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條以僑資在我省境內投資舉辦的獨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前款所稱的僑資,是指僑匯、境內外幣存款、投資外匯本息和國(境)外親屬或團體贈送的款物。鼓勵歸僑、僑眷以集體或個體形式依法投資興辦工商企業,投資開發荒山、荒地、灘涂,或者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副業、漁業生產,各級人民政府應予以支持,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給予照顧,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華僑自願捐贈給我省的物資用於公益事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減征或免徵關稅。歸僑、僑眷接受境外親友贈送的用於工農業生產、加工、維修的生產工具,以及優良種苗、種畜、種禽、種蛋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歸僑、僑眷的扶貧工作應優先安排,重點照顧,積極扶持貧困戶脫貧致富。
第十二條僑匯是歸僑、僑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侵占、冒領、剋扣、攤派、強行借貸或者非法凍結、沒收。歸僑、僑眷有使用僑匯的自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條鼓勵華僑、歸僑、僑眷用僑匯、外匯購買和建設住房。用僑匯、外匯購買和建設的住房,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己。
第十四條華僑、歸僑、僑眷在我省私有房屋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享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家依法徵用、拆遷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批,並給予拆遷補償。
第十五條歸僑、僑眷有權繼承或者接受國(境)外親友的遺產、遺贈或贈與以及處分其在國(境)外的財產。歸僑、僑眷申請接受境外親友的遺產、遺贈或贈與時,經辦部門應當積極協助。歸僑、僑眷將其在國(境)外的財產轉入國(境)內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財產轉換或外匯轉入國(境)內的,按有關規定享受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十六條歸僑、僑眷與國(境)外親友的往來和通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不得非法開拆或扣壓其往來郵件。
第十七條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我省的子女報考各類大學、大專、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全國、全省勞動模範僑眷的子女報考省內各類大學、大專、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按我省招生有關規定給予照顧。對大專院校畢業的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在服從國家需要的前提下,在分配地區上給予照顧。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重視解決歸僑、僑眷子女的就業。歸僑、僑眷高級知識分子子女和無一子女就業的歸僑、僑眷困難戶,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招乾或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解決;僑務部門主管的企業、事業單位及華僑捐資興辦的企業、事業單位,優先安置歸僑、僑眷待業子女;自謀職業的,各有關部門要給予扶持。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歸僑、僑眷知識分子待遇。歸僑、僑眷知識分子住房確有困難的,所在單位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解決。回國工作30年以上的歸僑職工在我省退休時,其退休金與原工資的差額,由所在單位補足;要求回原籍養老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歸僑、僑眷申請自費出國學習,按照國家規定由省有關部門審核辦理。自費留學的歸僑、僑眷職工在獲準離境後,可保留其公職二年。學成回國的,按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優先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條歸僑、僑眷申請出境,有關主管部門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審批。歸僑、僑眷的國(境)外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因其它特殊情況急需出境,有關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人提供的有效證明後及時審批。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歸僑、僑眷職工探望父母、配偶,以及歸僑職工在父母死亡後出境探望兄弟姐妹,其探親假期和工資、旅費等待遇,按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辦理。所在單位不得作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決定。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歸僑、僑眷職工和離休、退休、退職的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參照前款有關規定辦理。歸僑、僑眷的境外親屬來我省探親時,被探望的歸僑、僑眷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一定期限的陪同假,並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條歸僑、僑眷有權出國(境)定居。歸僑、僑眷職工取得定居國(地區)入境簽證後,應及時為其辦理離職手續,發給離職費。離(退)休、退職的歸僑、僑眷職工出國(境)定居,可委託其國內的親友向原單位提交本人生存證明,領取離休金、退休金並兌換外幣匯出境外。
第二十四條歸僑、僑眷的宗教信仰受法律保護,其宗教事務按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管理,不受國外勢力支配。
第二十五條歸僑、僑眷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侵犯者的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損害歸僑、僑眷權益的,由其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也適用於港澳同胞在我省的眷屬。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甘肅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