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促進資助辦法

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促進資助辦法

《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促進資助辦法》是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持續推進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

辦法共6章38條,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貴州省植物新品種權資助申請管理暫行辦法》(黔知發〔2007〕57號)、《貴州省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管理辦法》(黔知發〔2012〕19號)、《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工程實施方案》(黔知發〔2012〕27號)、《關於組織開展縣域經濟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工程的通知》(黔知發〔2013〕28號)《貴州省新設立專利代理機構補助管理辦法》(黔知發〔2014〕74號)、《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遴選辦法(試行)》(黔知發〔2018〕36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省市場監管局關於印發《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促進資助辦法》的通知
QFGD-2020-27005
各市、自治州市場監管局,貴安新區市場監管局、社會事務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促進資助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市場監管局
2020年7月20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促進資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持續推進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智慧財產權資助資金(以下簡稱資助資金)是指從省級財政安排的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專項資金中,統籌用於支持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促進的資金,資助資金管理按照《貴州省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資助資金的使用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部署,堅持“效益優先、注重質量、重點支持、兼顧公平、事後資助、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四條  資助對象為貴州省行政轄區內登記註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等,以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為貴州省內的自然人,且智慧財產權成果納入貴州統計範圍。
第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促進資助申請的受理、審核、公告、撥付。
第二章 資助類別、範圍和基本條件
第六條  資助類別分為一般資助和專項資助。
第七條  一般資助範圍包括:
(一)國內發明專利授權。
(二)國內發明專利維持。
(三)國(境)外申請受理、授權確權的智慧財產權。
(四)地理標誌確權、授權。
(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授權。
(六)植物新品種權
第八條  專項資助範圍包括:
(一)智慧財產權運用項目資助。主要用於資助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化建設、智慧財產權運用轉化等。
(二)智慧財產權服務項目資助。主要用於資助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執業專利代理師、智慧財產權師、國家級智慧財產權專家(人才)等。
(三)智慧財產權發展資助。主要用於資助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或示範城市(園區);國家智慧財產權強市、強縣工程;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或示範企業;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高校或科研機構;國家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全國智慧財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全國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示範學校等國家級智慧財產權項目;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貴州省高價值專利、縣域經濟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工程、地理標誌產品產業化促進以及省委、省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確定的需要支持的項目。
第九條  申請資助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資助對象智慧財產權權屬清晰、合法有效;
(二)資助對象近三年內無失信記錄,無行政處罰記錄;
(三)資助對象實際經營地址與登記或註冊地址相符;
(四)其他應當符合的條件。
智慧財產權為多個權利人共有的,只能由第一順序權利人提出申請。
申請一般資助的智慧財產權不包括通過轉讓獲得的智慧財產權。
第三章 一般資助標準及辦理程式
第一節  一般資助標準
第十條  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一次性資助3000元。
第十一條  國(境)外申請受理和確權授權的智慧財產權資助標準為:
(一)向香港、澳門或台灣地區申請並獲得確權、授權的智慧財產權,每件一次性資助5000元;
(二)通過《專利合作條約》或《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向國外申請智慧財產權進入國家受理階段的,每項一次性資助5000元;獲得確權、授權的,每件再資助1萬元,每件智慧財產權資助不超過3個國家或地區;通過逐一國家申請國外智慧財產權受理的,每件一次性資助5000元;獲得確權、授權的,每件再資助1萬元。
第十二條  對已滿6年的授權發明專利,自繳納第6年年費之日,半年內提出申請,每件一次性資助3000元。
第十三條  其他智慧財產權資助標準:
(一)對不同渠道獲得確權、授權的地理標誌,每件一次性資助2萬元,不重複資助。
(二)對獲得植物新品種權的,每件一次性資助5000元。
(三)對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用權授權的,每件一次性資助2000元。
第二節  一般資助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一般資助應提交的基本材料:
(一)資助申請表;
(二)資助對象資格證明材料;
(三)智慧財產權證明材料;
(四)證明可以獲得資助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節  一般資助辦理程式
第十五條  申請。資助對象應當自智慧財產權確權、授權或者向國外申請智慧財產權進入國家受理階段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辦理資助事項。資助對象逾期未提交資助申請的,視為放棄。
辦理資助可以登入“貴州政務服務網”選擇“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網上申報,審核通過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紙質件以郵寄或視窗遞交方式報送至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省市場監管局服務視窗,逾期不報,視為放棄申請資助。
第十六條  審核。省市場監管局對申請資料於每年1月、7月進行2次集中審核,審核時可以要求資助對象在7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材料的原件進行核實,逾期不提供的,資助申請審核不予通過。
第十七條  公告。經審核通過的資助名單在省市場監管局入口網站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資金撥付。資助對象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加蓋財務專用章收款收據和銀行開戶許可證及開戶銀行行號,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資助。
第四章 專項資助標準及辦理程式
第一節  專項資助標準
第十九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化建設資助標準。資助對象首次通過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的,一次性資助3萬元。
第二十條  智慧財產權運用轉化資助標準:
(一)購買智慧財產權保險的保費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一次性資助3000元。
(二)向銀行機構申請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的,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50%給予貼息資助,每個資助對象最高資助20萬元,提前還本付息的,以實際發生的利息金額為基數參照上述標準給予資助。
第二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資助標準:
(一)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在貴州設立滿3年、擁有2名以上在貴州省備案執業的專利代理師、上年度代理貴州申請人的國內發明專利申請量150件以上,且發明專利授權50件以上的專利代理機構(含外省在貴州設立的分支機構)一次性資助2萬元,不重複資助。
(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備案成立滿3年,並且在代理的商標註冊申請中上年度被核准的商標註冊 500件以上的商標代理機構一次性資助2萬元,不重複資助。
(三)對獲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並首次在貴州省內專利代理機構(含外省在貴州設立的分支機構)執業滿1年的專利代理師,給予一次性資助2000元。
(四)對獲得智慧財產權師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國家級智慧財產權人才、受聘為國家級智慧財產權專家的自然人,給予一次性資助2000元。
第二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發展資助標準:
(一)對獲得批准的國家智慧財產權強市、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國家智慧財產權強縣工程示範縣、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園區、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國家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高校、科研機構、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全國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示範學校等國家級項目,以及貴州省高價值專利項目、貴州省地理標誌產品產業化促進項目的,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
(二)對獲得批准的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城市、國家智慧財產權強縣工程試點縣、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園區、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高校、科研機構、全國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試點學校、全國智慧財產權服務品牌機構等國家級項目,給予一次性資助30萬元。  
(三)對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縣域經濟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工程,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
第二節  專項資助申請資料
第二十三條  申請專項資助的資助對象應當按照第十四條規定提交基本材料,同時還應當根據專項資助的不同要求,提供相應材料。
第二十四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化建設資助應當提交:
(一)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二)有效發明專利 (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同於發明專利) 3件及以上,或者有效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專利30件及以上,或者有效註冊商標30件及以上或者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量達到50件及以上的證明材料等。
第二十五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運用轉化資助應當提交:
(一)申請智慧財產權保險保費資助的,還應提交保險契約複印件及購買保險票據等。
(二)申請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貼息資助的,還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商標權質押登記證明材料;銀行機構出具的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貸款契約;已償還銀行機構貸款本金和支付相應利息的證明等。
第二十六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資助應當提交:
(一)申請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資助的,應提交相應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格材料、智慧財產權代理業務證據支撐材料、稅務部門出具的在貴州納稅憑證等。
(二)申請專利代理師資格資助的,還應提交身份證複印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明材料;從業代理機構證明;社保繳納情況等。  
(三)申請智慧財產權師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國家級智慧財產權人才、受聘為國家級智慧財產權專家的,還應提交身份證複印件、智慧財產權師專業技術職稱證明材料、國家局認定檔案及從事智慧財產權工作資格證明材料等。
第二十七條  申請縣域經濟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工程資助應當提交: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的縣域申請材料、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工程工作方案,市(州)市場監管局出具的初審意見;
(二)智慧財產權擁有量及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擁有量的證明材料;
(三)推動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工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申請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資助應當提交:
(一)企業近三年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情況的材料;
(二)證明企業近三年經營情況的材料;
(三)其他能夠證明企業具有智慧財產權優勢的材料。
第二十九條  申請遴選貴州省高價值專利資助應當提交:
(一)證明該專利技術在同行業、國內、國際先進性的材料;
(二)證明該專利技術產品經濟價值的材料;
(三)證明該專利技術產品質量、產品安全性的材料;
(四)其他能夠證明該專利具有高價值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  申請貴州省地理標誌產品產業化促進資助應當提交:
(一)市(州)市場監管局出具的初審意見; 
(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公告、證書等;
(三)地理標誌產品標準和貫徹實施、專用標誌使用、宣傳推介、監督管理等情況及證明材料;
(四)近三年支持地理標誌產品產業發展的地方規劃、政策檔案和地理標誌產品產業發展的情況及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證明材料;
(五)其他能夠證明推進地理標誌產品產業發展的相關材料。
第三節  專項資助辦理程式
第三十一條  申請。申請時間和範圍以省市場監管局當年下發通知時間為準。專項資助項目應符合國家和省產業發展方向,每年申請一次。
第三十二條  審核。為保證項目公平、公正,省市場監管局可以委託第三方對相關項目進行篩查、專家評審等,省市場監管局對第三方評估結果進行審核,保障項目實施。
第三十三條  公告和資金撥付參照一般資助的程式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資助對象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須將申請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對提供虛假材料及以不正當行為騙取或套取資助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辦理資助的工作人員在資助受理、審查、核實資金撥付等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市(州)市場監管局可以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地區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促進資助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貴州省植物新品種權資助申請管理暫行辦法》(黔知發〔2007〕57號)、《貴州省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管理辦法》(黔知發〔2012〕19號)、《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工程實施方案》(黔知發〔2012〕27號)、《關於組織開展縣域經濟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工程的通知》(黔知發〔2013〕28號)《貴州省新設立專利代理機構補助管理辦法》(黔知發〔2014〕74號)、《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遴選辦法(試行)》(黔知發〔2018〕36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促進資助辦法》政策解讀材料
一、出台背景
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要求“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確立了新時代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總基調。2018年2月,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部署重新組建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為新時代提高智慧財產權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奠定了堅實基礎。2019年,根據省委、省政府機構改革部署,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承擔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決策部署,深化省委、省政府改革部署,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制定出台《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促進資助辦法》(以下簡稱:《資助辦法》)。
二、主要內容
《資助辦法》共有6章38條,第一章總則,明確規定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持續推進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第二章規定了資助範圍和基本條件等;第三章規定了一般資助標準及辦理程式;第四章規定了專項資助標準及辦理程式;第五章監督管理;第六章附則,明確了本辦法施行時間及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廢止。
三、《資助辦法》的亮點
《資助辦法》相較以前智慧財產權資助相關規範性檔案,具有以下亮點:
(一)整合涉及智慧財產權資助的規範性檔案。目前,涉及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等項目資助的規範性檔案數量多、較分散,由於制定時間不同,規定的流程和辦理程式也不盡相同,不利於民眾及時系統地了解掌握項目資助的要求和辦理程式。為方便社會公眾系統全面地了解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方面的資助項目及辦理程式,將涉及智慧財產權項目資助的規範性檔案進行整合,集中於一個規範性檔案中。
(二)將“事前資助”轉變為“事後資助”。為降低財政資金使用風險,鼓勵市場主體積極投入人、財、物開展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資助辦法》將原來的“事前資助”方式修改為“事後資助”方式。
(三)明確了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項目資助範圍。為有效調動市場主體開展智慧財產權創新發展的積極性,一般資助側重於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專項資助側重於智慧財產權運用、轉化、服務業發展、人才培養等。
(四)調整智慧財產權項目資助金額。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檔案精神,參照外省標準及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資助辦法》對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項目的資助金額進行了相應調整,提出了總量控制的使用原則。
(五)實現事權與財權相統一。機構改革後,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工作處於事權與財權相分離的狀態。為推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資助辦法》對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的事權與財權進行了統一。
四、相關事項說明
(一)一般資助主要針對的是《資助辦法》生效實施後獲得國內授權、確權或國(境)外申請受理、授權確權的智慧財產權。
(二)國內發明專利維持是指《資助辦法》生效實施後滿6年的授權發明專利,自繳納第6年年費之日起,半年內提出申請。
(三)《資助辦法》生效實施前,提交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資助申請的,按照《貴州省專利資助管理辦法》(黔科通〔2018〕39號)的標準和程式辦理;《資助辦法》生效實施後,提交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資助申請的,按照《資助辦法》的標準和程式辦理。
(四)地理標誌包括地理標誌商標、地理標誌保護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對地理標誌的資助以申請資助在先為原則,不重複給予資助。
(五)2019年以來,完成還本付息的專利權質押貸款的企業可以按照《資助辦法》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
(六)2019年第四季度以來,提交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資助申請的,按照《資助辦法》辦理。
具體相關工作由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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