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貴州省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貴州省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貴州省財政廳為加強和規範貴州省級財政智慧財產權項目和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根據《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管理辦法辦法。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貴州省財政廳
  • 發布文號:黔市監發〔2020〕16號
  • 發布日期:2020年6月10日
  •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省市場監管局 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貴州省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黔市監發〔2020〕16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依法有效管理省級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項目和專項資金,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提高智慧財產權創造質量,提升智慧財產權運用效益,完善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培育一批高價值智慧財產權和知名商標品牌,促進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制定了《貴州省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市場監管局 省財政廳
2020年6月10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財政智慧財產權項目和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根據《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智慧財產權項目是指根據貴州省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和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安排,由省級財政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專項資金予以資助、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實施的各類智慧財產權項目。省級財政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鼓勵發明創造,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提高智慧財產權管理和服務水平,推進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按照貴州省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需要和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的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突出重點、擇優支持、強化績效”的原則,採取項目立項、政府採購和後補助等方式給予支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項目設立應當明確功能定位、目標任務、時限要求、資金規模、資金來源和考核指標,建立健全績效評價、動態調整和終止機制。對省級財政其他資金已經支持的項目,貴州省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支持。
第五條 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5年,屆時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支持智慧財產權創造及運用工作形勢需要以及績效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提出專項資金預算申請,編制、報送專項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照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並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自評。
第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審核專項資金預算申請、績效目標,審核下達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及時撥付專項資金,指導主管部門及項目承擔單位組織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省市場監管局應科學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項目,建立完善項目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制度,編制項目申報指南,組織審核評審申報項目,下達項目實施計畫,組織項目考核驗收。
第三章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資助標準和資助條件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用於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並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的代理費、申請費、審查費等費用資助;
(二)用於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申請並已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費用資助;
(三)用於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或直接向國外申請並已獲得國家受理或授權的發明專利費用資助;
(四)用於獲得國內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和地理標誌申請、登記或註冊費用資助;
(五)用於獲得中國專利獎、貴州省專利獎、馳名商標、地理標誌的獎勵工作;
(六)用於智慧財產權研究;
(七)用於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
(八)用於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培育;
(九)用於地理標誌產業化促進;
(十)用於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
(十一)用於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
(十二)用於智慧財產權保護;
(十三)用於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
(十四)用於智慧財產權項目管理;
(十五)其他智慧財產權事業。
第十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資助實行部分資助的原則,資助標準不超過所交繳納的國家規定費用和代理費之和,原則上省市場監管局已經給予資助的,市(州)、縣(區)不再重複進行資助;第九條第(六)項至第(十三)項實行項目經費管理,項目經費標準根據項目實施內容和實施績效確定。
第十一條 申請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資助的,應在獲得授權、註冊、登記或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具體資助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另行制定;申請第九條第(五)項獎勵的,按《貴州省智慧財產權獎勵辦法》辦理;申請第九條第(六)項至第(十三)項項目經費的,按照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或政府採購和後補助方式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申請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資助的,應為註冊或登記地在本省的單位和戶籍在本省或具有本省居住證的個人。申請第九條第(六)項至第(十三)項項目經費的主體由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或政府採購檔案和相關政策檔案確定。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智慧財產權項目經費的支出範圍一般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檢測及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貫標認證、文獻檢索、專用軟體購置、專業通信、外文翻譯、地理標誌產品標準制定、智慧財產權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六)檔案/出版/文獻/數據採集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及印刷費、圖書購買費;開展問卷調查、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費用。
(七)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在校生、博士、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員、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用。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勞務費的開支標準參照項目所在地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八)諮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聘請的諮詢專家的專家費用以及諮詢機構的諮詢服務費。專家諮詢費標準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實施及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九)其他費用: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項目預算時單獨列示。
第十四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於補償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實施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有關管理費用,以及科研項目績效支出。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20%核定。對試驗設備依賴程度低和實驗材料耗材小的500萬以下的基礎研究項目,按照項目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30%核定。
第十五條 各類智慧財產權項目的支出科目和標準原則上應保持一致。如需調整項目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省市場監管局在組織驗收時予以確認。
第四章 智慧財產權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規劃,結合年度工作重點,組織研究、編制年度智慧財產權項目申報指南並向社會發布。
第十七條 智慧財產權項目資金採取無償資助使用方式,智慧財產權項目立項實行自願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制度,也可以採用政府採購方式,探索開展項目實施績效評價後補助方式。
第十八條 智慧財產權項目評估評審以同行專家為主,服務機構、企業專家參與項目評估評審的比重不低於三分之一。省市場監管局應建立完善專家資料庫,實行評估評審專家隨機抽取和迴避制度。強化參與項目評估評審專家自律,接受同行質詢和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智慧財產權項目立項採用專家評審的,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專家立項評審意見提出立項建議,經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或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批准立項。
第二十條 獲得批准立項的智慧財產權項目,在省市場監管局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由省市場監管局下達批准立項通知,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契約書或下達項目計畫任務書,撥付項目經費。
第二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項目立項採用政府採購方式的,需經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或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等相關規定進行。根據項目採購中標通知,由省市場監管局與中標單位簽訂項目契約書,撥付項目經費。
第二十二條 項目契約書或計畫任務書籤訂或下達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契約書或計畫任務書規定的內容及時組織實施,按期完成項目任務,不得擅自調整。
第二十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應加強智慧財產權項目的監督管理,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項目的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監管體系,督促指導項目承擔單位科學組織項目實施活動。
第二十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應依據項目契約書或計畫任務書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巡視檢查或抽查,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發現違規行為應責成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或暫停、中止項目實施。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強化在項目申請、組織實施、項目驗收和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嚴格遵守智慧財產權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監督和檢查,嚴格依法處理本單位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每年應向省市場監管局報送項目經費使用、實施績效等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契約書或計畫任務書規定內容及時組織實施,按期完成項目任務。如因客觀原因須調整項目內容或延長完成期限,項目承擔單位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省市場監管局審查同意後,由省市場監管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補充項目契約書或下達補充項目計畫任務書。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後二個月內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驗收申請。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項目任務的,項目承擔單位可以申請延期,但延長期限不能超過一年。無特殊原因未按時提出驗收申請的,按未通過驗收處理。
第二十八條 智慧財產權項目驗收採用行業專家評議或第三方評估等方式進行。省市場監管局應及時組織行業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依據項目契約書、項目計畫任務書進行項目驗收結題或評估,符合規定的,辦理驗收手續。
第二十九條 智慧財產權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編制項目經費決算報告。項目經費決算開支範圍應當與項目經費預算的範圍相一致,如實反映項目經費預算執行和項目實施的基本情況,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項目經費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交審計機構出具的項目經費使用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因不可抗力致使項目無法完成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終止項目契約或計畫任務的書面申請,經省市場監管局批准,終止該項目。對部分探索性強的智慧財產權項目,經省市場監管局確認項目研究人員已經勤勉盡職但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給予結題處理。
第五章 專項資金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市場監管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管理,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自評價,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省市場監管局應按規定對部門本級、所屬單位和本級代編的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項目決算報表進行審核匯總和編報。
第三十三條 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實施財政重點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
第三十四條 省財政廳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的二十日內向省市場監管局批覆專項資金預算,會同省市場監管局按照預算管理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加強資金使用管理,規範預算執行。對年度未支出的專項資金,按照省級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現有條件和設施,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編制項目總預算和年度預算,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項目經費不得用於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各種福利性支出等本規定支出範圍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請、實施和驗收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虛假證明檔案的,將按照有關規定納入智慧財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取消其申請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三十七條 因項目承擔單位執行不力,致使項目契約或計畫任務無法正常履行,省市場監管局有權終止契約或計畫任務,結餘資金應當由項目承擔單位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八條 項目契約簽訂或項目計畫任務下達後,未實施或未經批准改變用途的項目,原渠道收回專項資金。項目因故中止,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清理項目與資產,對中止項目未使用的資金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對項目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轉移專項資金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及項目實施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加強與項目承擔單位的溝通和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保障專項資金及時撥付、合規使用和高效運行。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向項目承擔單位收取專家諮詢費或勞務費。
第四十二條 省市場監管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的審批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貴州省省級智慧財產權項目管理暫行規定》(黔知發〔2006〕37號)、《貴州省省級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黔知發〔2012〕17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貴州省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財政智慧財產權項目和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根據《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黔府辦發〔2012〕34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財政廳共同研究制定《貴州省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管理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的制定背景
2012年2月28日,貴州省知識產權局、貴州省財政廳在對2006年印發的《貴州省省級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黔知發〔2006〕36號)修改調整的基礎上,印發實施《貴州省省級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黔知發〔2012〕17號)(下稱原《管理辦法》)。原管理辦法的實施對全面貫徹實施國家、貴州省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依法、有效地管理省級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激勵和引導作用,提高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鼓勵發明創造,促進自主創新,培育一批擁有核心技術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商標品牌、競爭力較強的優勢企業,推動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據統計,全省專利申請量、專利授權量從2012年的11296件和6054件增長到2019年的44328件和24729件,分別增長了3.9倍和4.1倍;商標註冊申請量、商標註冊量從2012年的19981件和7335件增長到2019年的89652件和62033件,分別增長了4.5倍和8.5倍;地理標誌從2012年的86個增加到2019年的348個,增加262個;累計實施地理標誌產業化項目67個,培育國家級、省級智慧財產權示範優勢企業290家;智慧財產權各項事業取得顯著成效。
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從追求速度規模向更加注重質量效益轉型,向高質量發展轉變,智慧財產權工作也從追求數量向提高創造質量、提升運用效益和強化保護效果轉變。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的推進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的工作逐步進行了調整,相關政策也進行了最佳化,原《管理辦法》已經不適應當前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的需要,需要與時俱進進行修改、調整和最佳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原《管理辦法》確定的專項資金使用範圍與現在國家的要求不一致。原《管理辦法》規定“專項資金用於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代理費、申請費、審查費等費用的資助”,而今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的《推動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年度工作指引(2020)》(國知辦運字〔2020〕13號),明確:“各地區要進一步最佳化PCT國際專利和國內發明專利獎勵資助政策,全面取消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申請註冊環節的資助與獎勵,強化資助政策質量導向,規範資助行為”。
二是原《管理辦法》確定的專項資金使用範圍與現在執行的政策不一致。原《管理辦法》規定“專項資金用於企業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及專利權價值評估、法律確認、質押登記等中介費用的資助”,而《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科技創新促進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的決定》(黔黨發〔2011〕27號)、貴州省科技廳、貴州省財政廳關於《貴州省加強科技創新加快科技進步獎勵補助辦法》(暫行)(黔科通〔2012〕114號)規定“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及專利權價值評估、法律確認、質押登記等中介費用的資助從省科技廳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中列支,採取貸款貼息和定額補助方式”。
三是原《管理辦法》確定的專項資金使用範圍的很多智慧財產權工作已不再開展。原《管理辦法》規定專項資金用於企事業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專利實施及產業化項目、貴州省十佳著名商標的獎勵等工作現在都不再開展,著名商標的評選也已取消。
四是原《管理辦法》規定專項資金的使用主要採取後補助和項目支持方式,而現在除了採取後補助和項目支持方式外,普遍採用招投標方式,推行績效評價後補助方式。
五是新形勢下對項目資金使用監管、項目實施績效管理、項目承擔單位的誠信等方面都有新的要求,需要進一步明確貴州省市場監管局、貴州省財政廳及項目承擔單位的責任。
六是2006年印發的《貴州省省級智慧財產權項目管理暫行規定》(黔知發〔2006〕37號),是依據《貴州省省級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黔知發〔2006〕36號)制定的,項目實施範圍和專項資金使用範圍一致,項目實施是專項資金使用的主要方式之一,至今未作調整修改。為加強和規範省級財政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這次一併對《貴州省省級智慧財產權項目管理暫行規定》(黔知發〔2006〕37號)、《貴州省省級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黔知發〔2012〕17號)進行修改,重新制定《貴州省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的起草情況
2019年12月,貴州省市場監管局、貴州省財政廳依據《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貴州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黔府辦發〔2016〕4號)以及《關於進一步改進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17〕26號)《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國家知識產權局軟科學研究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聯合組建起草小組,啟動《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起草小組全借鑑了廣東等先進省市區的經驗做法,緊密結合貴州實際,歷時三個多月,形成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20年3月24日至4月10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發函有關省直部門、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和協會團體單位徵求意見,並根據反饋的意見建議對《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6章44條。第一章是總則共5條,概述制定《管理辦法》的目的、智慧財產權項目設立的原則和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的原則、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第二章是部門職責共3條,概述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貴州省財政廳各自承擔的職責。第三章是專項資金使用範圍、資助標準和資助條件共7條,概述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具體的使用範圍、資助的標準條件和原則、智慧財產權項目經費的支出範圍。第四章是智慧財產權項目管理共15條,概述智慧財產權項目的設立方式和項目資金的資助方式,項目的組織、評審、公示、計畫下達和資金撥付程式,項目驗收管理和要求。第五章是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共12條,概述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貴州省財政廳和項目承擔單位對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管方式和責任,對智慧財產權項目申請單位、承擔單位在專項資金使用上的要求,對在專項資金使用上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第五章是附則共2條,是《管理辦法》的實施日期和解釋權。
四、《管理辦法》的相關政策解讀
(一)為什麼《管理辦法》強調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
答: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從追求速度規模向更加注重質量效益轉型,向高質量發展轉變,智慧財產權工作也從追求創造數量向提高創造質量、提升運用效益和強化保護效果轉變。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貫徹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推動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工作指引,貴州省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將更加強調新發展理念,突出高質量發展要求,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質量、運用效益、保護效果和管理水平,大力培育高價值專利和知名商標品牌,完善智慧財產權運用服務體系,促進發明創造和轉化運用,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高標準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加快推進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
(二)為什麼《管理辦法》取消對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資助?
答:今年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推動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年度工作指引(2020)》的通知(國知辦運字〔2020〕13號)中明確“各地區要進一步最佳化PCT國際專利和國內發明專利獎勵資助政策,全面取消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申請註冊環節的資助與獎勵,強化資助政策質量導向,規範資助行為”。根據上述工作報告和通知精神,《管理辦法》取消了對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資助。
(三)為什麼《管理辦法》中沒有支持企業、高校、院所及專利代理機構等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政策?
答:為提高企業、高校、院所及專利代理機構等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和水平,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相關部門先後制定出台《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和《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為市場主體建立智慧財產權標準管理體系,提升創新能力、競爭優勢和市場收益起到積極促進作用。本《管理辦法》對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專項資金明確了使用範圍、資助條件、資助原則和方式,明確可用於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開展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化建設是提高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運用能力的重要手段,引導和鼓勵企事業單位開展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化建設的具體政策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四)為什麼《管理辦法》中沒有支持智慧財產權交易的補助政策?
答:在《管理辦法》中已經明確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專項資金可用於“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智慧財產權交易是智慧財產權運用的一種方式,智慧財產權交易涉及智慧財產權交易平台、交易鑑證機構及技術經紀人等多個環節,也涉及金融監管、科技成果轉化、無形資產價值評估等多個部門職責,需要根據貴州省實際情況,在調研的基礎上,研究制定鼓勵智慧財產權交易的系統政策措施,而不宜在本《管理辦法》中明確。
(五)為什麼《管理辦法》要規定“申請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資助的,應在獲得授權、註冊、登記或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的時間限制?
答:《管理辦法》對權利人申請資助明確“6個月內提出”的限制,主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充分保證權利人申請資助的權力。在6個月時間內,權利人有充分時間知道或應當知道智慧財產權獲得授權、註冊、登記或受理,並有充分時間提出資助申請,貴州省資助政策建立運行10多年以來,都是按照6個月時間執行的,實踐證明6個月時間已經足夠。二是提高財政預算執行效率。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用及運用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是根據本年度預計獲得的智慧財產權數量進行預算的,按照貴州省財政廳預算執行規定,年度預算執行要求當年6月底前執行60%,9月底前執行90%。因此,為保證年度預算的有效執行,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率,規定“6個月內提出”較為合理。三是避免出現資助無效專利的情況。按照專利法的規定,維持專利權的有效需要繳納年費,如果不繳納年費,相當於自動放棄專利權。而從專利權人提出資助申請到批准發放資助需要一定的審查、審批時間,如果不確定一個合理的提出資助時間限制,會造成財政資金資助的對象是一個無效專利的不正常情況。
(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中“對試驗設備依賴程度低和實驗材料耗材小的500萬以下的基礎研究項目”是指哪些智慧財產權項目?
答:主要是指智慧財產權戰略研究類項目,包括:一是以政策、規劃制定和探索性工作、共性問題解決等為主要內容開展的智慧財產權軟課題研究項目;二是以智慧財產權(專利)信息傳播利用為主要內容開展的專利戰略研究、專利導航、專利預警、專利分析評議和智慧財產權統計分析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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