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實施意見》是江蘇省政府2002-01-01發布的指導性意見。為認真貫徹實施《江蘇省應對加入世貿組織工作要點》(蘇辦發[2001]23號),推動我省智慧財產權事業的發展,促進科技創新、經濟發展和文化繁榮,現就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實施意見
- 類型:意見
- 地區:江蘇省
- 發布日期:2002-01-01
基本簡介
主要內容
(八)積極推進各級政府科技計畫管理體制改革。將智慧財產權工作納入科技計畫管理的全過程,在科技項目申報指南、項目契約簽訂、項目評估驗收等各階段,強化智慧財產權管理,落實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高新技術研究、科技攻關、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和科技產業化等計畫項目,在立項前,要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和智慧財產權分析,項目研究要以獲得自主智慧財產權為重要目標,有關部門應對此進行評估並作為立項的依據,並把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制度完善與否,作為項目承擔單位的資格指標之一。
(九)積極推進科技、文化成果管理和鑑定制度的改革。將智慧財產權管理納入科技、文化成果管理體系,提升科技、文化成果的法律內涵和市場外延。在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前,應當要求科技項目完成者提交必要的智慧財產權報告;對於需要申請專利或辦理其他智慧財產權事項的,科技成果鑑定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及時申請專利或辦理其他智慧財產權事項後再行組織鑑定。
(十)增加科技經濟管理工作中的智慧財產權內涵。將擁有專利、計算機軟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和植物新品種保護等智慧財產權的數量、質量、實施效益和管理制度建設狀況等,作為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技術中心、工程中心、博士後工作站、博士後技術創新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認定與評價的重要指標和條件,作為高技術產品認定和企事業單位研發與創新能力評價的重要指標和條件。
(十一)將獲得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作為科技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績效考核、職稱評定、職級晉升的重要指標,將知識、技術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和獎勵,切實保障科技人員創造性勞動價值的實現。
(十二)依法界定科技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保障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除以保證重大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並由科技計畫項目主管部門與承擔單位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外,執行政府科技計畫項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承擔單位所有,並承擔智慧財產權責任。依法落實科技成果完成人員的經濟利益。對拒不支付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人員依法應得報酬的,拒不支付專利法規定"一獎二酬"的,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及相關人員有權通過法律手段予以追償。
三、增強企事業單位保護和運用智慧財產權的能力
(十三)引導企事業單位增強運用智慧財產權的能力。各級智慧財產權部門要會同科技、經濟部門、圍繞經濟結構調整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在重點產業領域組織實施企業和行業智慧財產權戰略,較大幅度地提高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數量和質量,增強核心競爭力,突破國外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封鎖。全面推進開展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不斷提高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水平。
(十四)推進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和制度。把智慧財產權工作納入研究開發、技術創造、技術改造、技術貿易、成果轉化、生產經營等各項工作中。充分利用專利文獻信息制定正確的技術創新策略,確定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水平、質量和效率。對取得的技術創新成果要及時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申請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植物新品種保護,依法取得智慧財產權。
(十五)建立智慧財產權市場化運作機制。加強智慧財產權資產的評估登記工作,努力使智慧財產權價值化,並將其納入企業資產、財務核算管理體系。在組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或對外投資時,要對企業的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無形資產進行評估,作為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作價入股(所占比例由雙方依法協商確定)或授權使用、特許經營,要在契約中對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和可能產生的智慧財產權歸屬以及可能發生的侵犯第三方權利的責任做出明確約定,避免引起糾紛。
(十六)建立健全進出口貿易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企事業單位進口貨物或接受委託從事來料加工、進口有關原材料涉及出口國智慧財產權的,應查明出口方或委託方是否為該智慧財產權的合法擁有者,並應在貨物貿易或委託加工契約中明確約定。引進境外技術時,要及時進行智慧財產權檢索,避免侵犯他人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或引進無效專利技術。企業在接受定牌加工時,要向定牌商索取商標證明並簽訂許可契約,避免造成侵權糾紛。向境外出口產品或進行技術許可、轉讓時,要進行有關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檢索,避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技術含量高、確有市場前景的發明創造要及時申請國外專利,有外貿出口權的企業要及時在產品出口或即將出口的國家(地區)進行商標註冊。在簽訂進出口貿易契約中涉及專利技術許可、轉讓的,須向省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
(十七)圖書、音像、出版、影視、電腦程式設計與軟體開發等行業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著作權管理制度。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決依法保護軟體著作權人合法權益,保護軟體開發者的積極性,加快國產軟體的研發和創新步伐,全力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促進我國民族軟體產業的發展。
(十八)農業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產品保護條例》,建立和完善農業植物新品種特別是農作物新品種(系)的管理制度,確立和保護農業競爭優勢,保護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快農作物育種技術持續創新和產業化發展。
(十九)企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管理所擁有的商業秘密。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包括設計、程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等技術信息的保密工作,加強包括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標底及標書內容等經營信息的保密工作。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智慧財產權特別是技術秘密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二十)加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業服務中心、留學生創業園和高新技術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把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管理作為推進高新區發展的重要工作內容,努力創造良好的智慧財產權法治環境,促進高技術產業的發展。
四、加大智慧財產權執法力度
(二十一)加強智慧財產權法制建設。研究制定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明確智慧財產權執法責任,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在全省形成強有力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網路。建立重大案件報告制度,發表智慧財產權狀況白皮書。
(二十二)各級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查處和打擊各種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及時有效地處理各類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開展科技園區、大型會展、技術和商品交易市場、綜合商場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執法檢查工作。重點打擊生產和流通領域的各類專利、商標、著作權侵權、假冒、盜版行為,做好對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和涉外專利、商標案件的查處工作。
(二十三)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法務部門和公安部門的協作與配合,建立靈活便捷的溝通和快速反應機制。對重大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可通過聯合執法及時查處。對涉嫌智慧財產權犯罪的,應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十四)加強進出口貿易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海關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和配合,依法嚴格實施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措施,及時受理智慧財產權保護申請,會同有關單位對侵權貨物、物品進行調查和處理,制止侵權、盜版產品進出口,並及時進行信息通報。
(二十五)加大對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日常監督和重點檢查相結合,不定期地組織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和經濟、科技、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公安等有關部門,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實施智慧財產權法律的情況進行聯合檢查,督促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和對侵權盜版行為處罰不力的現象,切實保障智慧財產權法律的有效實施。
五、提高智慧財產權服務水平
(二十六)建立管理規範、服務優質的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體系。制定促進智慧財產權中介機構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和扶持經濟、科技、文化、法律等領域智慧財產權中介機構的發展。制定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中介機構的管理規章,加強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加強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鑑定工作,為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發揮行業協會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中的作用。制定行業協會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建立行業內智慧財產權保護自律規則,技術貿易活動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等規則。建立行業智慧財產權自我協調、自我保護、自我約束、自我發展機制,提高會員單位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水平。
(二十七)建立江蘇省重點領域、支柱產業專利資料庫和專利文獻檢索平台。加強對專利信息的二次開發與綜合利用,圍繞沿江火炬帶、蘇北星火帶的建設、科技重點示範工程實施和高新園區的二次創業,進行專利技術信息服務和跟蹤。省級重點企業集團特別是建立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博士後工作站的企業和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創新基地,要建立與主導產品及關鍵技術相關的專利信息資料庫。各大中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要根據自身特點和條件,逐步建立專利信息資料庫,充分利用專利信息資源開展技術創新。
(二十八)各級政府、各級有關部門要根據意見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實施細則,修改有關的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