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國發〔1994〕38號),國務院同意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的意見,將今年1月1日開始的智慧財產權重點執法期延長到8月31日,集中力量在全國範圍內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宣傳教育和法律實施,推動全社會樹立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良好風尚,為發明創造、文學藝術創作以及對外科技、經濟、文化的合作交流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布日期:1995-03-05
  • 生效日期:1995-03-05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辦發明電[1995]7號
【發布日期】1995-03-05
【生效日期】1995-03-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199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國發〔1994〕38號),國務院同意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的意見,將今年1月1日開始的智慧財產權重點執法期延長到8月31日,集中力量在全國範圍內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宣傳教育和法律實施,推動全社會樹立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良好風尚,為發明創造、文學藝術創作以及對外科技、經濟、文化的合作交流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為此,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要求出發,把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提到科技、經濟、文化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各項決定,充分發揮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按照統籌協調、分工協作的原則,切實加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實施和監督。要引導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充分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為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發展和文化繁榮創造良好環境。
二、各地主管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機構應抓緊制定和實施本地區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工作計畫,建立由工商、公安、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科技、文化等部門和著作權、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堅決查處和制裁違法侵權活動,特別要抓好重點地區、重點領域和重大侵權案件的查處工作,切實解決一些地方對侵權行為執法不嚴、處罰不力的問題。
三、在重點執法期間內,查處的主要對象是音像製品、書刊和計算機軟體盜版盜印活動、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假冒侵權行為、專利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查處的重點是侵權產品的生產地、集散地和銷售點。對涉嫌侵權的雷射唱盤、雷射視盤生產線和有關智慧財產權產品的出版、複製、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和經營性錄像放映等生產和經營單位要逐一檢查。要把重點查處和日常管理結合起來,建立健全相應的認證、許可制度和執法隊伍。
四、各地在加強執法檢查的同時,要認真做好智慧財產權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工作。通過廣播、電視、報紙、期刊和其他大眾傳播媒介開展全國性的宣傳活動,及時報導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情況,提高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
五、重點執法期內的查處情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機構按系統上報,由國務院智慧財產權協調指導機構匯總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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